交通事故經過與判決-以刑逼民(直行車與突然左轉的阿婆擦撞)

wecotu wrote:
看完樓主的遭遇及阿婆誇張的行為,我非常支持樓主這樣做,加油!
...(恕刪)

Ching0222 wrote:
檢察官給我的不起訴書,甚至引用民國 30年的例子
KAO 大找給我的例子不算舊了

我跟阿婆的例子
阿婆就是以親身經歷提告我有犯罪行為
本人經判無罪,其所舉證之內車禍過程,子虛烏有

依案例的解釋,我認為這是誣告

另外謝謝支持我的網友
我會持續更新

希望會成案
車禍是錯的人負責賠償
不是傷者為大,
更不是違規在先的傷者
惡人先告狀

如果阿婆告我的內容是
受傷了,依事實陳述,希望透過法律程序,審視我有沒有過失
那我是絕對告不了她,這是他的權力

但加油添醋,意圖讓我接受刑事處罰
得到不應該得到了理賠
個人認為這是有罪的
因為她應該也知道,我是無罪的
加油添醋的目的,就是要我賠錢

不過也不用爭論,這是不是誣告

我已經提告了
檢察官會判定是否成案

如成案,法官會判阿婆有沒有罪


...(恕刪)

版主加油
零肇責不起訴只是一半的正義
提告偽證.誣告希望能成功 得到另一半的正義

t3629655 wrote:
若告訴人以自己親歷被...(恕刪)


那篇...誣告醫生疏失 術後硬吞醫療夾..

我看來好像.張飛打岳飛~越看我越不懂!!!!!

請問你有看過樓主在一樓裡.所有過程的時間序嗎?...

阿婆提告的時間點要是在看過行車紀錄器前..他可以亂掰事發經過這是沒問題的.可以說他忘記.懷疑或是創傷後失憶...想說啥隨他掰拉

可偏偏提告的時間點是在樓主於調解委員會中撥放行車紀錄器的畫面後.在阿婆觀看後.眼看樓主強硬1000K要不到.才到交通隊做筆錄提告..提告的筆錄內容又是亂亂掰...

所以我建議樓主可以提告誣告.偽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罪....

誣告..阿婆有傷是事實.但因為重要事實為虛構..恩..你想勒??

偽證..原告的具有證人的身分...在偵查庭中沒有說出事實經過.要是剛好又有具結..你說哩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罪...樓主沒提告...可惜...不過偵查庭還可以提出(印象中)..

【裁判字號】:95年台上字第2406號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民國 95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要旨】:
誣告罪,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事實之一部係
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上訴人所訴事實既有上揭虛構事實,則
原判決認其成立誣告罪,亦無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


【裁判字號】:94年台上字第1578號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要旨】:
告訴人所訴之事實,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
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因缺乏誣告之犯意
,亦難成立誣告罪;反之,若以自己親歷之事實,堅指他人有犯罪行為,
向該管公務員告訴,因非出於誤會或懷疑而係出於故為虛構者,即無解於
誣告罪之構成。
KAO680313 wrote:
那篇...誣告醫生疏...(恕刪)


謝謝 KAO068313 的解釋

從發生車禍到被獅子大開口,PO 網於 01 求救

得到很多貴人的提點

謝謝你們...f9f大,無冕王大 & KAO068313 大...等

也希望藉由後續的更新
把觀念傳出去...
車禍發生,以刑逼民
如果你自己是應該負肇事責任的人
提告最好據實以告
請檢察官/法官,審核對方有沒有責任,這是你的權力

但是加油添醋,意圖讓對方受刑事追訴
獲得不應獲得的理賠
這就太不應該了
【裁判字號】:95年台上字第2406號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民國 95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要旨】:
誣告罪,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事實之一部係
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上訴人所訴事實既有上揭虛構事實,則
原判決認其成立誣告罪,亦無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


【裁判字號】:94年台上字第1578號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要旨】:
告訴人所訴之事實,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
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因缺乏誣告之犯意
,亦難成立誣告罪;反之,若以自己親歷之事實,堅指他人有犯罪行為,
向該管公務員告訴,因非出於誤會或懷疑而係出於故為虛構者,即無解於
誣告罪之構成。
-------------
何不提出實際判例出來參考
像版大的事件在法庭中一定很多,何不找出實判例更有說服力。
我也希望能告成,但如影片中是她撞人卻強辯是被撞,但是否能告成呢?

所以我建議樓主可以提告誣告.偽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罪....
---------------------
偽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罪是公訴罪,如可告成檢查官就失職了
t3629655 wrote:
【裁判字號】:95年...
偽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罪是公訴罪,如可告成檢查官就失職了(恕刪)


要是有一模一樣的實際案例可供參考的話.我想不用法官跟檢察官了.直接輸入電腦就可搞定...也不需要案例跟判例了...

再者.你真當檢察官佛心來著.真的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走啊..

是有幾個檢察官在發現有犯罪嫌疑時真的進入主動偵查阿.社會重大矚目案件不算...

你該想的是~當你告發或提告時.檢察官於偵查庭的偵查過程以證據辦案.用心偵查.不以太多的個人觀點介入.你就該偷笑了...你知道樓主第一次偵查庭就被檢察官"威嚇"嗎?...台灣的司法體系啊!!!!!!!

在不起訴書.起訴書與裁判書中.你一定會看到一堆判例.就在再說.再者種情形下是有例可循的..要是你要提再議或是上訴.也是找判例或案例來推翻.當然前提是你文筆要好~口才要好.難言善道到法官支持你的說法....

話說你知道判例與案例的差別嗎?...和者拘束力較高.在何種情形下法官會接受案例而排除判例

下面又有幾個最高法院刑事判例可供參考..(別又說我斷章取義了唷..請細細品嘗裡面的內容.....)其中裡面有"所為之事實"所訴事實".在我看來誣告的重點就是"因(事實)"非果(阿婆的傷)..要是今天所訴之內容為事實者.就算提告不成就沒有誣告的問題.要是所訴的內容非為事實....阿婆有受傷沒錯.要是他於警訊中的筆錄內容說他行車方向向外偏.認為樓主沒有注意車前狀況也就是應注意未注意.才擦撞受傷.我想今天沒有誣告的問題.但他偏偏在看過行車紀錄器畫面後..至警局提告製作筆錄..(筆錄內容請看194F的不起訴書)這樣的筆錄內容.你說沒有誣告的問題嗎? PS:請注意時間序..OK



誣告判例

【裁判字號】:47年台上字第160號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民國 47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要旨】:
上訴人以自己所為之事實,反指為被告犯罪行為,顯非出於誤會或懷疑,
自不能謂其不應負誣告罪責。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9 條 (43.10.23)

【裁判字號】:46年台上字第927號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民國 46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要旨】:
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
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
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9 條 (43.10.23)

【裁判字號】:44年台上字第892號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民國 44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要旨】:
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
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
,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

【裁判字號】:59年台上字第581號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民國 59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要旨】:
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
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
告罪相繩。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9 條 (43.10.23)


誣告案例

【裁判字號】:71年台上字第8176號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民國 71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要旨】: 刑法上之誣告罪,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時,始能成立;祇須所告事
實之一部分係出於故意虛構,即應負誣告之責任。







這種東西你就不用再貼了
如果法律像你所貼的條文如此單純
哪就不需要檢查官、法官、律師了
我也不是說你的就錯,我最想要知道版主最後的結果增加法律的更細知識
套句法律人士說的一句話,法律如這樣簡單,我們讀4年書要吃什麼。
判決書內容就如版主所貼的寫法內容,但版主也只貼出一部份未貼完全。
你貼出來的己去除到5分之一不到的內容。只有最後結論無判決內容。

t3629655 wrote:
判決書內容就如版主所貼的寫法內容,但版主也只貼出一部份未貼完全。


判決書還蠻長的,你想看就貼出來...
告不告得成,還要再過一段時日才會知道

其實我已經打過電話給書記官
可惜她說不能告訴我,阿婆作偽證的部分,有沒有具結
沒具結的確是告不成

不過誣告還是有機會的....

個資不知道有沒有全遮住
如沒遮住請告知阿...





台灣社會長期以來的黑暗就靠樓主這盞明燈了

Ching0222 wrote:
判決書還蠻長的,你想...(恕刪)

Ching0222 wrote:
判決書還蠻長的,你想...(恕刪)

根據不起訴書的最後一頁的結論,越讓我相信成案的可能。

另外想請問一下,以我淺薄的理解,控訴罪名成立似以阿婆已看過行車紀錄器後做出不實證言為前提;
那在法庭的攻防上,樓主握有相關實體的證據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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