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vsslin wrote:
在美國,除非是車流量非常大(已經是壅塞了),不然基本上 內側車道都是空的,僅供超車使用!!
請不要任意的誤導大家!! 並且,在旁邊也是一樣有sign會寫出來 內側僅供超車使用!!!


老美大部分的州是"slow traffic keep right"
sign上面就是寫這樣

設有passing lane的只有7州
若blocking traffic in the left lane,強制yield lane right的有4州

要誤導什麼? 我有說老美也喜歡開內側車道嗎??



wvsslin wrote:
另外,美國土地是台灣多少倍?
美國可以實施的法規都可以適用台灣嗎?


當然,每個國家的國情不同,我也不認為直接把國外的法律搬進來台灣是恰當的
我不敢想像,測速機一少國道開車的景象

那請問德國、日本的土地也是台灣的好多倍
請問德國、日本的超車專用道法規適合台灣嗎??
Gullit168 wrote:
好,如果你堅持『缺德』、『沒道德』跟『缺乏公德心』等程度不同
反正就是所謂的"政治正確"

我也說我書讀得不夠多,文字使用上面,我太不精確了


這點不敢辯了的意思?
真沒風度,
理性?你"以前"那樣對人叫做理性?
唉呀~我的眼睛業障重啊~

以前說可以當我的國文老師的是誰啊?
連"並非"與"緒論"都不敢解釋了

再給你看一次,
"我前面說過的東西"有很多東西都還可以再拿來回你!
(這次是因為你根本假裝看不到)

Gullit168 wrote:
那請問德國、日本的土地也是台灣的好多倍
請問德國、日本的超車專用道法規適合台灣嗎??


有理,
你再去把日本的高速公路行車密度比拿出來!
你以前做出的表說日本的 總車輛/高速公路長,
密度比我國還高呢!

Gullit168 wrote:
老美大部分的州是"slow traffic keep right"
sign上面就是寫這樣

設有passing lane的只有7州
若blocking traffic in the left lane,強制yield lane right的有4州

要誤導什麼? 我有說老美也喜歡開內側車道嗎??


那就對了,
跟台灣比,哪種"安全"且"有效率",
當然我知道台灣相較"方便",因為可以不用禮讓。

加州carpool lane也是很"方便",一條路不用變換車道。
可惜以台灣,是不可能單獨搞出這東西的,
所以你只好"宣導"與"主管機關建議"相反的"不用禮讓",
我前面也說過,這樣反而是對你不利囉,
只對你不用變換車道有利。
調來影片了... 人不是我殺的 其他,若對[內側為超車專用道]仍存有疑義的..



ccwei1 wrote:
無聊!在一定的速度上,時速差10公里(慢)有差嗎?真想說-趕著投胎嗎?


上高速道路 就是為求便捷.. 要開慢 也可以 請靠右側車道駕駛好嗎?
不然改走 快速道路就好(快速道路免付費 請多多利用!)

希望 用路人應以整體~交通暢通為考量 不要過度痛批個人言論


pearceliu wrote:
因法目前規不夠明確 造成一條內線兩派解讀
法定的最高速限又有10公里的寬限值
造成每個人對最高速限的解讀也不同

樓主也知道法規的不足
pearceliu wrote:
但我是以假設前後車都沒違規的情況下來討論

又假設了前後車都沒違規
那要討論的, 就是法規以外的東西啦
pearceliu wrote:
我想討論的是以自己錶速的最高速限
跟中外線並排 持續行駛內車道 堵塞後方車流
並自認比他快就是超速 超過他就是違規
且自認為『理所當然』
如上述『因自己的方便造成別人的不便』
的駕駛觀念與行為

所以, 樓主想要的是什麼?
tokikawa wrote:
其實都出在一個問題
台灣的高速公路超速抓太嚴

國道最速不只240喔...
katana057 wrote:
整個"道路交通處罰條例48條""都不適用!!!"

是47還48條?
katana057 wrote:
右側超車"罰則"的規範基礎只在雙向二車道以下...
甚至法學方直接定義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不等於 超車

寫個法規來看看,怎樣規定比較好
Gullit168 wrote:
他一附擺明就是要來抬槓,回他的文只是在浪費我的時間
而且他的回文充滿非理性的挑釁文字,然後你希望我回他什麼?
這棟樓他跟好幾個人辯論過,你可以先看看他的回文品質
你不是要理性的討論事情嗎?? 何不先去控制一下K網友的言論

我都那麼明顯用『冷屁股』的態度對他(連已讀不回的方式都用上了)
他愛用『熱臉』貼上來,那是他的自由


回文品質?請從源頭看,
如果一的有基本認知在參與討論,
對方卻搞不懂你在說什麼,

且我非常認真與對方解釋,
但對方一直變些奇奇怪怪的東西說是我說的,
這樣還要有品質?
我並不是出家人,也不是某公司的客服人員。

我#16樓夠不夠理性?
wetty wrote:
是47還48條?


恩47條才對。這點我錯。(手誤)
謝謝指證。

wetty wrote:
寫個法規來看看,怎樣規定比較好


我覺得這規定合理,
現在錯的是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大家也都是稱為超車,

所以你認為超車罰則該不該規範人民認知的超車?
還是罰則前加個雙向二車道以下?

wetty wrote:
又假設了前後車都沒違規
那要討論的, 就是法規以外的東西啦


不,仍然跟法有關,
#16樓(二)。

內側車道為最高速限道。但小型車以80km/h至速限內逕行超車,不在此限。
改成這樣,就變成你認知的東西了。
(也就變得跟大陸差不多)

論道現在,你應該比較懂我的意思了,
這點假設修改法條以前我提出過N遍。
這麽久了,還在講這個官員自己說的"目前法令並無規範","建議……讓道"的話題喔~
看到小賢子 wrote:
這麽久了,還在講這...(恕刪)


行政程序法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建議"是不是行政行為?
消防單位建議你把易燃物放置離火源遠一點,是不是正確的?
要不要聽?

還是你認為消防單位可以建議你把易燃物放接近火源?
katana057 wrote:
不,仍然跟法有關,
#16樓(二)。
內側車道為最高速限道。但小型車以80km/h至速限內逕行超車,不在此限。

依現行法規,不會解決樓主的問題
katana057 wrote:
現在錯的是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大家也都是稱為超車,
所以你認為超車罰則該不該規範人民認知的超車?
還是罰則前加個雙向二車道以下?

101條的適用,印象中有函釋,用於雙車道
wetty wrote:
寫個法規來看看,怎樣規定比較好

畢竟”立法程序與技術”您比較瞭解,示範一下,好的超車道法規,怎麼規定
wetty wrote:
依現行法規,不會解決樓主的問題


可以解決,路權共用就要有順序,
法條也給了順序性質。

wetty wrote:101條的適用,印象中有函釋,用於雙車道


對啊,所以我這樣回你。

katana057 wrote:
現在錯的是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大家也都是稱為超車,
所以你認為超車罰則該不該規範人民認知的超車?
還是罰則前加個雙向二車道以下?


wetty wrote:
寫個法規來看看,怎樣規定比較好
畢竟”立法程序與技術”您比較瞭解,示範一下,好的超車道法規,怎麼規定


我根本沒反對目前法條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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