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烏龜車,除了找空隙超車之外還能怎麼辦? 有方法了!!


陳阿瓜~ wrote:
這些認為自己比主管...(恕刪)





與其常常剪剪貼貼,
還不如直接去改變主管機關及法官們現今的見解。
陳阿瓜~ wrote:
那到底是哪個ID啊...(恕刪)

翻我之前PO文就知

鯊魚冰棒 wrote:
錄影一分鐘也沒用啦,...(恕刪)

依法行事的好警察

反觀一些曲解法規的網友不斷亂檢舉 浪費資源


看到小賢子 wrote:
警方的說法沒錯,
測速的數據不是你我車上的記錄器為主,
要以警方的測速器為主,
要公平,客觀只能這樣囉~

這個檢舉人連速度都沒說明

明顯單純亂檢舉非超車佔用超車道

鯊魚冰棒 wrote:
錄影一分鐘也沒用啦,
警察回復還是一樣那句萬年不變的話,
內線沒救了

那就 檢附超逾1分鐘以上短片啊~

而且(雖然影片清晰可見該車車牌號碼)
<=> 您也必須標註對方車輛顏色及車牌號碼喔!
就是各項必要條件 ~均缺一不可~(必要述及之重點/請詳閱國道警察局官網說明)

感覺~警方覆文是雞同鴨講

///此檢舉案"並無"對該車車速提出質疑..
惟檢舉:
(a.)該車長時間占用超車道~
(b.)有充分足夠安全距離可返回中線車道,卻未返回
(c.)致堵塞後方行車
以上(a.)+(b.)+(c.)三者條件須俱足;

並建議檢舉此類違規案件 宜明白確實說明(((違規))重點喔~
1. ex. => 該車自國道三號/南向(第幾K~第幾K)間,依據紀錄器影像時間顯示,持續(幾)分鐘內,行駛占用內側超車道.
2.導致後方行車堵塞

PS:影片違規確實時間秒,也請檢舉者,先自行確認後,標注清楚(確實明白述及其違規事實)試試
植牙齒列咬合偏差不適(已付款網購物品竟然忘記結單)以致延誤收貨。買水果載回台中但水果最終卻不知去向。

Kelly920925 wrote:
那就 檢附超逾1分鐘以上短片啊~

而且(雖然影片清晰可見該車車牌號碼) <=> 您也必須標註對方車輛顏色及車牌號碼喔!
就是各項必要條件 ~均缺一不可~(請詳閱國道警察局官網說明) 滾來滾去

感覺~警方覆文是雞同鴨講

///此檢舉案"並無"對該車車速提出質疑..
惟檢舉:
(a.)該車長時間占用超車道~
(b.)又充分足夠安全距離可返回中線車道
(c.)致堵塞後方行車
以上(a.)+(b.)+(c.)三者條件須俱足;

並建議檢舉此類違規案件 宜明白確實說明(((違規))重點喔~
1.該車自國道幾號 (第幾K~第幾K)之間,持續(幾分鐘內)行駛占用內側超車道
2.導致後方行車堵塞

PS:影片違規確實時間秒,也請檢舉者,先自行確認後,標注清楚(確實明白述及其違規事實)試試

自己亂檢舉都不成功了

還一直叫別人亂檢舉
黃色小鸭 wrote:
自己亂檢舉都不成功了
還一直叫別人亂檢舉


試試看嘛...愛占用 就甭怕被檢舉~

上次 是我未附上 主要證據啦
(按相關法規 欲超車 按鳴喇叭1~2聲 幾次)//對方均置之不理//..因此才檢舉他
我當時 跟車過近...怕反被警方糾舉"未保持安全車距"

截自目前至少 我已檢舉兩件(成功一件 失敗一件) 檢舉成效為50%

我不會任意檢舉他人違規...基本上對方不要威脅到我 都OK

近日(國道違規)還有兩件 在我方車前..近距離內變換車道 我沒檢舉他們

ex.這件/該車直接 飄來..我方車前(完全未打右側方向燈訊)~

我的確未檢舉他...別以為我太賢~
植牙齒列咬合偏差不適(已付款網購物品竟然忘記結單)以致延誤收貨。買水果載回台中但水果最終卻不知去向。
佔用超車道, 是檢舉違反"超車道路權"! 是要看"路權"! 不是去看"速限"
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並非檢舉違反速限? 為何要看車速多少?

這如同檢舉闖紅燈(無路權)? 回答卻說要看闖紅燈時的車速多少才能決定?
問題還是"裁罰基準表"出現錯誤,未依據母法,擅改法條文字也違反法規!

試問? 這台車有沒有被法律授權,由法規分配去行駛內側車道
沒有! 是超車者被分配去使用內側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只授權『轉換另外一種速限(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沒有授權做其他的動作!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不得擴張解釋!)

1.三個車道皆相同"最高速限", 無法分配! "最高速限"不是路權!
試問? 現有一台車以最高速限行駛, 法律分配它走哪一個車道?
答案是! 並未依""最高速限"做出分配! 三個車道都可以!

分配去外側車道的車是,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低於有規定, 高於呢?? 80km以上→ 110km(最高速限)? 並沒有規定走哪一個車道!
分配去中線車道的車是,"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必須是要超越外側車道的前車,要有一台前車可以超越, 才進入中線車道!
暫時利用後,不再超越前車之後,喪失路權! 就要回"外側車道"
拿舊法規的條文:『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就會發生錯誤認知!
分配去內側車道的車是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拿舊法規的條文:『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就會發生錯誤認知!

2.試問? 有一台車以最高速限行駛,車在中線車道上,還未進入內側車道! 有符合此項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嗎? 這件事當時根本不存在!
不存在的"法律事實"當然不是"內側車道"的路權!


但○○○○狀況下(條件),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切換的條件是堵塞或不堵塞? 『堵塞』是由"有多少車距"判定!
車距受限於當時每公里內有幾台車!(每公里多於16台車時,車距就小於55m)
用路人根本無法自行決定採取哪一種速限! 而是由周邊車輛"有無擠在一起",留下多少車距給他來決定!
根本不存在用路人能持續某種速限? 或不能持續某種速限的問題!

法規只授權『轉換另外一種速限(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速限"由 (高管規則5) 轉換 為 (高管規則8-1-3但書)
這是有條件切換速限的規定! 轉換的只有"速限"!


herblee wrote:
佔用超車道, 是...(恕刪)

你說得對,
所以速度開60的車就不可以被分配到外車道,
因為速度不是路權的分配,所以速度與路權無關。

路權是用路的權利,路權不是由速度來支配。
速限不等於速度,但速限影響速度,限制速度就被分配到外車道了。

台灣是德國的一部份,理應遵守德國法規,不該台灣自己制定法律,尤其是超車道定義,且該超車道法律抵觸德國法律,導致台灣恐龍法官判決,應該由羅教授重新判定。


以上,有滿足了某些羅教授粉絲的說法嗎?


katana057 wrote:
成文法的規則,原來是"想法啊",
我國法律體系被你糟蹋的一蹋糊塗,

我可沒這麼說喔,
我前面是在打臉不搞清楚法規,反而盲目相信立法者"想法"是正確的人。

katana057 wrote:
其他你的"錯了",自己看,不多說。
http://www.digitaltrends.com/cars/left-lane-driving-discipline/

說真的,這篇文章程度跟你上一篇貼的差不多,指不過換個語言而已,
我都懶得再打臉了。
檢舉時:
可參酌以下紅色文字內容,直接複製並貼上,並附法務部相關連結網址資訊~

........................................................................................................

惟檢舉:
(a.)該車長時間占用超車道~
(b.)有充分足夠安全距離可返回中線車道,卻未返回
(c.)致堵塞後方行車
以上(a.)+(b.)+(c.)三者條件須俱足;

並建議檢舉此類違規案件 宜明確述及其((違規))事項重點~
1. ex. => 該車自國道三號/南向(第幾K~第幾K)間,依據紀錄器影像時間顯示,持續(幾)分鐘內,行駛占用內側超車道.
2. 導致後方行車堵塞
ex.查該車與其後車間距約為30公尺,不足50~55公尺
註: 該路段速限值110km/hr除以2=55公尺

(不足該路段速限值110km/hr除以2=55公尺)

PS:影片違規確實時間秒,也請檢舉者,先自行確認後,標注清楚


!!!請務必述明(讓國道警局承辦人員)知悉此案違反哪條例!!! ~非關該車行車速度~

此案該車持續占用超車道的行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章汽車 第33條
第三項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鯊魚冰棒 wrote:
管他行不行,試了才知道啊,烏龜車那麼多,隨便挑一台來試不就好了

請挑龜路隊長 來檢舉!...檢舉者請您務必留意自身行車安全!
chiashin wrote:
唉!這位組長.....沒辦法證明龜車的車速,怎麼開罰單?01以前就有人貼過了,拍了影片檢舉佔用內道的龜車,警方的回應就是不知道車速,無法開單。

andrew3688 wrote:
人人都是快樂表,一切只能以警察測速裝置為準。

駕駛人車速錶...沒得準...(所以超完 請大家於適當安全距離下,返回原車道)
<=> 這才是用路人可考據之統一標準
Gullit168 wrote:
你要檢討的對象絕對不是你現在正在檢討的對象
不去要求警方嚴格取締慢車占用超車道,

請要求 警方嚴格取締占用超車道行為者!
植牙齒列咬合偏差不適(已付款網購物品竟然忘記結單)以致延誤收貨。買水果載回台中但水果最終卻不知去向。

Kelly920925 wrote:
檢舉時: 可參酌以...(恕刪)

期待你們囉~
1,請先向警方證實你們的測速器是執法工具。
2,再來,堵塞的定義,誰說了算?
3,由於法律條文很清楚的有把小型車可以用速限的速度使用超車道寫在裡面,你們要先能推翻法律條文,再來談未依規定使用車道。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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