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也能檢舉??也能開單??


cyingchieh wrote:
有沒有影響別人這種事很主觀沒錯
但如果無限上綱搞得草木皆兵真的好嗎?
單就這個案例我是覺得檢舉有點無聊
檢舉應該是用來對付惡劣的駕駛習慣 造成其他人行車安全受威脅的
這種拘泥於法條的文字 實在蠻無聊
像是大家穿越馬路真的都有走斑馬線嗎? 萬一你今天穿越一條沒車的也不寬的馬路 有人檢舉你 你也覺得這樣很ok?
我們是人 不是機器 事情應該合情理 而不是合規格
...(恕刪)

沒錯
草木皆兵真的很恐怖
台灣會這麼亂都是檢舉人害的
難道你都沒違規過嗎
憑甚麼檢舉別人


行人穿越馬路沒走斑馬線你能檢舉喔?
檢舉來看看阿
笑死人
哈哈哈


曉得 wrote:
很多人抱怨台灣民眾守法觀念薄弱
馬路上隨性的行為
一不注意就造成其他駕駛人的危險
因為民眾長久以來的社會法律順序觀念是情理法
情永遠被擺在前面的順位
歐美國家民眾教育順序是法理情
守法是擺在前面的順位
台灣與歐美國家法治觀念立見高下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違反法律就是違法
行政法規部分由行政機關認定
民刑法由法官與檢察官有認定權
民刑法為避免濫訴
有微罪不起訴原則
如果以罰款金額認定惡性交通違規不見得公允
例如闖紅燈罰1800-2400元
逆向行駛罰600元
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跟單行道逆向行駛都是罰600元
哪一個算惡性?
闖紅燈罰比較多
所以惡性比逆向行駛大嗎?
假設行人沒走行穿線
任意穿越道路
萬一發生交通事故
算不算違法?
這篇新聞正好打臉
行人我最大?這些判決打臉:亂闖被撞照賠
連闖紅燈被警察逕行拍照告發都能行政訴訟平反
警未攔 闖紅燈判免罰
警方對於受理民眾檢舉認定條件越來越嚴格
如果檢舉影片違法條件罪證確鑿到通過警方的行政裁量權
違規行為人認為不符依法可以申訴或是行政訴訟
申訴與行政訴訟的目的在於換取撤銷行政處分免罰
但是違規行為事實上依舊是違規
不會因為惡性不高就變成合法行為
舉稅法的例子
漏開售價10元的統一發票跟製作偽造會計報表逃漏稅
哪一種不違法?
以國稅局來看都是違法
要提升民眾法治觀念與守法精神
先從自己做起
不然10幾20年後再來抱怨年輕人如何
種甚麼因得什麼果
不思改變
因果循環不會改變
...(恕刪)

寫的真好

人不要臉
天下無敵

愛違規的最大聲啦
還可以拿刀砍警察

cch_hans wrote:
這樣也能檢舉??也能開單??...(恕刪)



申訴結果如何?說來聽聽啊

覺得自己是對的話,每次經過都不要打方向燈

hartgez4 wrote:
有沒有影響到別人是主觀判斷,
顯然檢舉人覺得被影響了。挖鼻孔

我也不會檢舉這種的,
但是我對於違規被拍,
卻酸檢舉都是魔人比較有意見。


樓主的申訴勒?不是要打臉?...(恕刪)


反正違規被檢舉
上網罵

1
道路設計不良
2
停車格不夠多
3
檢舉人亂檢舉

標準sop

還有一個

你最好這輩子沒有違規過
你老婆急著生產你最好都不會違停

我當然被罰過啊
我都馬認了趕緊去繳罰單
回家懺悔改過
阿違規魔人咧?憤憤不平.上網幹譙
今價賣喔 wrote:
行人穿越馬路沒走斑馬線你能檢舉喔?...(恕刪)
我想想
1.錄影
2.報警
3.妨害人身自由,強制留下
4.警察到場要求他再走一次

萬一4.不願配合,進行5.
5.妨害自由x2,暴力脅迫他一起走一次

共觸犯:
刑法第302條第1項妨害自由罪
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交通管理規則134條1項1款
啾咪

hartgez4 wrote:
我想想
1.錄影
2.報警
3.妨害人身自由,強制留下
4.警察到場要求他再走一次

萬一4.不願配合,進行5.
5.妨害自由x2,暴力脅迫他一起走一次....(恕刪)


超好笑的
太有才了
加油 一天一百個也蠻累的
檢舉你這個我就不會說無聊了
不筆戰了
如果都是這麼極端的人 我也懶得發文
cyingchieh wrote:
加油 一天一百個也蠻累的
檢舉你這個我就不會說無聊了
不筆戰了
如果都是這麼極端的人 我也懶得發文
...(恕刪)

一天一百個算輕鬆寫意的
我興致好的時候一天還闖一萬個紅燈呢
我天天都把車子停在總統府前面才回家睡覺阿

懶得發文就不要發了呀
沒人逼你發阿
呵呵

cyingchieh wrote:
如果都是這麼極端的人 我也懶得發文...(恕刪)

極端?
指的是我說的檢舉行人嗎?
如果是的話是真的蠻極端的
哈哈哈

如果是指法理情非情理法
這個一點都不極端
只是應該具備的常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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