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_b205 wrote:
如果真是像你講的,那現行法令:「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樣寫就是脫褲子放屁囉?!
只要寫:「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好啦!
...(恕刪)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句話沒有任何允許"行車"不離開的含義
這在上面325樓已經一字一句說明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821346&p=33#49236520
何謂超車, 法規的描述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309樓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821346&p=31#49234014
如圖, 超車有二次變換車道(紅色路線)+超越(黃色路線)

黃色路線不必變換車道,看起來"和行車相同", 但不能用這一段不必變換車道
倒推它的前後, 都不必變換車道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A 和 C 都想超車,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A已經取得路權, C 只能等待, C此時沒有路權
C不算是超車(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只是超越,就是法規中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所以, 這個例外是指C的狀況, 不是倒過來解釋,造成A可以不必超車離開
C是超車嗎? 不是, 路權現在是屬於在前方的A, 是A在超車,A可以變換車道離開, 完成整個超車((二次變換車道+超越)
C的前方有A ,右側有B車群,C是無法變換車道的,所以, C不是在超車(超車=二次變換車道+超越), 只能說在超越
那C可不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當然可以
A 可不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當然也可以
但是A和C可以不離開嗎?持續行駛? 不可以
因為,法規當中沒有說"可以連續行駛", 法規都說"駛入原行路線","駛回原車道"
超完車就要離開
定速行駛,不換車道,無論車速多少.都是"行車"(超車=二次變換車道+超越)
行車是沒有"超車道"路權的
當A超越完 B 車群 , 有安全車距, 旁邊只是空氣時, 超越空氣不稱為"超車", 必須回到中線,
A的位置就是回到中線,在B的前方, 此時由 C 取得路權
當C超越完 B 車群後 ,旁邊只是空氣時, 有安全車距, 就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對於"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輛,不能主張對其"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也就是,超車完成,不再超車即無路權,如有安全車距, 就必須回到原車道
如無安全車距, 則可繼續超越, 直到無車可超,就必須回到原車道(中/外車道)
j_b205 wrote:
只要寫:「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好啦!
...(恕刪)
如果只寫「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依"路權"解釋, 那只有A能完成(二次變換車道+超越)超車
C這台車怎麼辦?
這樣,C無路權,C是不能進入內車道的 , 所以這是容許C 能在超車道上"等待",但車速太慢, 會降低車流量
中線車速已經是60-90/100/110km/h,所以要求 A -> C 這一段, 都要"最高速" , 才能超越中線
但是, C不能一直在內車道行駛, 不離開
一旦C取得"路權",就能變換車道離開, 至此,正式完成"超車"
j_b205 wrote:
但是,明明就是有但書!
為何視為不見呢?
...(恕刪)
但書是速限規定, 例外為"最高速", 推翻60-90/100/110km 規定的最低速限
也就是"最低速限"沒有了
不是推翻超車道,讓"超車道"消失, 讓內側車道變成行車道
j_b205 wrote:
不管你喜不喜歡,但現行法令就是這樣規定!
...(恕刪)
法令就不是這樣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那一句,那一字說了"可以持續行駛" , 可以不離開, 沒有
法令那一個字允許?
這個問題很嚴重, 是中文斷句的問題
這句話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嗎? 不是 No No No
它的前面還有"該路段容許之"
可是單單"該路段容許之"不成句, 它一定要和"最高速限"連在一起
所以應該拆成"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以及 "行駛於內側車道"
整段文字應該是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是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樣斷句不合語法)
其"容許"的是速限, 所以這是速限規定
而不是"容許行駛"
不是寫 "容許最高速限行駛"
不是寫 "該路段得以容許最高速限行駛之" 不是
j_b205 wrote:
我也不喜歡龜車,但是他若以最高限速行駛於內車道,那是目前法令所允許!還是得尊重!不該有逼車等動私刑的動作!
要超車,等個幾秒,會有機會可以安全超車的!
有真的差哪幾秒鐘嘛?!
...(恕刪)
說至少十次以上了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我說的是後車要"等待"
等前車路權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