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車道1步錯 女拋飛燒死

kkukk wrote:
事情有輕重之分.....(恕刪)

如果早早白車讓出該內側超車道...紅車會亂剪?紅車會緊貼他車後嗎?緊貼就是在告訴白車,你不該佔用了吧?(當然用咬屁股的方式是不對的!)
我也沒說紅車駕駛上是沒錯的,只是提出可能的前因後果...(不然白車不會又再加速跟上紅車並排同行)
這2台車根本就在互相不爽...

如影隨行 wrote:
+1以影片來看.....(恕刪)
居然上面還有人說跟白車沒關係?
沒有因,哪來的果...如果白車早早讓出車道,應該就不會有後面的事發生了!



不開闢高速公路就都沒事,

內側有人就不會開車了, 就要開到出車禍, 真是笑話
你不知道很多台灣人開車都是會這樣,因爭道不爽而堵氣互相剪車或競速的嗎?

如影隨行 wrote:
如果早早白車讓出該...(恕刪)

前半段紀錄器看不到的,或許白車該讓,
但也不知道實際情況是怎樣。
而後半段,實際情形就是:
1.紅車沒比較快。
2.紅車也沒打左轉方向燈。

遇到這樣,就只能說白車很機歪!
並不是 "擋著紅車",非一般龜車也~

如果單純要討論 "與本案情形不同之單純龜車擋道",
建議是不是要另外開一棟樓啊!?
我也是深惡痛絕龜在內車道的(低於最高限速)
但是如果那台車是以速限最高速行駛
我覺得是他的權利 想超車 我都自己來
更不會按喇叭或閃他大燈了

大家各持己見 我只想問一句

在限速110的國道三號上 有一台車行駛錶速110KM
請問警察會開他罰單嗎? 警察都說不會了(請爬舊文)但是建議還是讓出內線
低於或高於限速10%則會被開單

然後 一台車輛行駛超過110km的車行駛在他後面
發現前台車並未禮讓內線他通過 覺得他龜在內車道
發文叫大家譴責他 然後發生車禍都是他的錯???

超速車(有違規)譴責內線最高速車(沒違規)
這又算哪門子事呢???

請注意 先前有大大曾經發過文 交通警察說高於110就算超速
只是寬限值啥的 有正負10%還是10KM的數值內不開單

上面的大大PO的日本道路規範 說實在 那是日本規範
再加上 我覺的車流量實在差很多 如果都再堵車的情況下
誰還管超不超車道的問題

最後 占用內線有兩種
未達最高時速占用 真的很令人氣憤
達最高時速占用 還是請大家適時切換到中線
雖然別人超速 但是維持道路順暢及安全 大家都有責任
EVGA Associate Code: SWIH6ERANPX1SIU 有需要請自用

tnt2 wrote:
我也是深惡痛絕龜在內車道的(低於最高限速)
但是如果那台車是以速限最高速行駛
我覺得是他的權利 想超車 我都自己來
更不會按喇叭或閃他大燈了



既然都說最高速限是你的權利了...我要超車也是我的權利阿...

更何況...車速不是你我說的就準了...既然大家都說不準誰的車速才是正確..但後車逼近就該讓道...這用個眼睛就可以很清楚的看的出來...邏輯不就這麼簡單嗎?這樣有很難嗎?
.....
已經這麼高樓了 我就不想再說A車與C車

來說說 生命掌握在誰手上

通常案件 都是開快撞到開慢的.. 死傷最多的也都是開慢的..

因為撞人都是用前面 人會用反射動作作最有利的做法 (如同D車)

被撞的都在側邊後面 被撞的前一秒甚至都還不知道危險 (如同B車)

這個車禍雖然AC車都是因素,但 D車打滑時作出的選擇導致B車駕駛的翻覆.. E車送B車上天堂

B車始終都是被動的...被推向天堂..

B車做錯甚麼?? 沒有..

就是慢了些.. 落後在前個車陣的最後.. 讓別(其他)人決定他以後沒法再上路..


一般平面路上 要慢才安全,快速道路 則相反..


高速公路要怎樣不會車禍

1.注意後面 (不管在哪個車道,只要後面都沒車,很快就有人來貼你屁屁)
2.車速比別人在稍快一些 (只要慢車不是你 安全係數自然拉高一些 只要旁邊有人比你慢 他見閻王機率比你大)
3.要加速讓路 (大塞車時你都會把路讓給別人去塞.. 大家都開快時怎不讓出高速公路讓那些快車去快...)
有人貼上來,就往前加速到前面有空間在把路讓給他.. 不要煞車減速讓道..因為旁邊車道的車不會讓你插..
加速讓道才安全..

oxxx wrote:
已經這麼高樓了 ...(恕刪)

我只能說....自己開車要懂的"防衛駕駛",要一直亂鑽..要一直佔內車道讓別人緊咬車尾...都是找死的行為!!
懂的人就知道,開車並不是說你對或你合法於規定中駕駛就一定可以全身而退的!

isdera wrote:
前半段紀錄器看不到的...(恕刪)

你想想看...
白車不一直龜著,紅車如何超車?(他旁邊還有影片中車主的車),所以他必須要利用內側車道超...
所以當他過影片中車主的車後就馬上離開內線了...(他並不是要超白車所以沒有往左靠),但此時影片中白車依然持續行始內線?(有人能證明他開110km?)就算開110好了,實際上路上車並不多,他有需要一直在內線?
我相信紅車也是沒經驗的車主..
他超越紅車後就往右打燈想轉出去(一打就轉?)表示他原本就是要想靠右側了,但因為先前的跟車想超越行為,白車又一直卡著,讓他延後了想靠右的距離,所以急了!!
tnt2 wrote:
在限速110的國道三號上 有一台車行駛錶速110KM
請問警察會開他罰單嗎? 警察都說不會了(請爬舊文)但是建議還是讓出內線
低於或高於限速10%則會被開單
...(恕刪)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和"速限"無關
不懂這種邏輯? 無關的事為何要開單?

警察為何不取締違反路權?
問題在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違規事件,錯寫為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所以警察還要去查有沒有達到最高速度?
然後回函說, 提供之資料不足, 查無實據
其實, 法規完全不是這樣寫!

基層員警開單, 並不會去看原條文
而是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對照後抄下條文
但是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出錯了!
漏列"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違規事件,寫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法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寫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然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裏面沒有半個字寫"規定之最高速度"!

真正的規定在那裏?
備註有寫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原條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容也完全沒提到"最高速度",只有"最高速限"
這是『違反速限』的問題!"依速限行駛"的意思!
違反者是處罰"違反速限"!
在超車道上"違反速限",若屬於低於最高速限,必然同時"相對速度"慢於中線車道, 則違反超車道路權→不能行駛這個車道
並不是把條文倒過來講, 以為"最高速度"就能行駛超車道! 並沒有這種法規!

條文有的, 反而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違反這個規則,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適用"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或其它幾項的規定, 未以規定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等等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其附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乃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的授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授權了什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第四項" 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授權的部份只包括有 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

並未授權將"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
沒有授權, 一個字都不能更動, !
法律沒有授權, 把"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這是"未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這樣同時也牴觸了法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為 三讀立法通過的法律, 規定了”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如果把原本的超車道速限規定,"依速限行駛"! 錯誤解釋為只要”最高速度”就能行駛?就取得路權??,這個車道就變成是"行車道", 這完全抵觸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為法規命令,法規命令必須依據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第四項"的授權。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第一百五十八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不過,就算"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出錯了!
由於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也是交通標誌 ,所以,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也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依據現行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還是可以處罰!
因此,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走錯車道行駛! 自然違反""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裁罰基準表若漏列,
還是找得到條文!一樣適用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開罰

tnt2 wrote:
然後 一台車輛行駛超過110km的車行駛在他後面
發現前台車並未禮讓內線他通過 覺得他龜在內車道
發文叫大家譴責他 然後發生車禍都是他的錯???
超速車(有違規)譴責內線最高速車(沒違規)
這又算哪門子事呢???
...(恕刪)

違反路權是違規的!
該遵守的法規不是只有一條,不是只遵守速限就無視路權規定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非超車無路權,應退出行駛於中/外車道。
不遵守"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無路權闖入超車道, 侵犯超車者之路權,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第1項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在高速公路上,“超車道”就是用來舒解”壅塞”的, 能超越到前方去,離開內側車道, 前方沒有車,維持為F車流, 就不會造成堵塞
超車離開! 離開去填滿右邊的車道, 讓左邊有一條完整能加速, 有55m長度的車道,就能有安全車距,避免追撞, 而不是被"非超車"的路隊長零零星星地切割成一個個車群!造成車群之間的道路空間無車!這樣道路空間白白浪費掉!蓋再多車道都不夠用!

這就要看前車是否正在超車,如果它正在超越中線車,比中線車快! 它當然擁有路權!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以前/後車的關係
若此時前後車都正在超車,正在超越中線車,兩車都能進入超車道(內側車道)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此時前車仍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跟隨其後等待
等前車超越中線後,無車可超,喪失路權之後, 後車才能取得路權,
後車超越後,同樣失去路權,同樣必須退出!

若前車的前方空無一車! 定速行駛不離開並非超車! 並無超車道路權!
況且拿"超車"和"定速行駛"比較, 當然是超車者擁有路權!


這和國外的 left lane for passing only ! Slow traffic keep right !是相同的!

國外如何執法? 由於非超車是針對"相對車速", 不必測量儀器
非超車,車速比右邊的車還要慢,卻佔用內側車道, 就可以取締
美國是會取締,針對非超車行駛內車道, 會當場執法


先跟車一段距離, 確定非超車, 閃燈pull over



(內車道在中央分隔島旁的那個車道,右駕左行國家,內車道是在右邊)

警用機車追上來, 趕出內車道(影片結束前,攔停於路肩)
小弟在法國A7 Autoroute 也碰過一次,是BMW警用重機車,燈號齊鳴驅趕一台Citroen

UK英國先跟車一段距離, 確定非超車, 閃燈pull over


澳洲, 先跟車一段距離, 確定非超車, 閃燈pull over


日本也取締「通行帯(違反)」,覆面車會藏於車陣之中,抓非超車行駛內車道(在中央分隔島旁的那個車道)




如影隨行 wrote:
我只能說....自...(恕刪)

我知道你說的確有道理,
但其實一直糾結在內線龜車,是無解啦!
白車不脫兩種情形:
1.機歪,故意加速要比紅車快! 但事實就是,
他真的比紅車快,那他當下就不是龜車!

2.他沒要故意擋紅車,
只是一時恍神開太慢,發現後趕快加速,
但他還是比紅車快,
而且紅車連方向燈都沒有,說真的,
白車會刻意減速閃回中線,那我要說他讚!
沒有的話,我真的不意外耶~

總之,白車若真要有責任(在本案),
也在疑似競速!?
龜車在這裡,不完全適用啦~
坦白說,這麼長的時間,
紅車也超不過白車,
是有什麼資格要人家減速讓他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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