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ana057 wrote:
行政程序法第 4 ...(恕刪)
行政指導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屬於行政行為.不屬於事實行為也非一般處分
我看到的是如此。
既然官員也認為超車道目前沒有明確規範,
http://auto.ltn.com.tw/news/6226/7
再講也沒結果,也不會有違規事實,
就繼續各自解讀吧~

法規都已明定公佈嚕 ~只是用路人 不深刻瞭解~
紅色專函告知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