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ana057 wrote:
行政程序法第 4 ...(恕刪)

行政指導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屬於行政行為.不屬於事實行為也非一般處分


我看到的是如此。



既然官員也認為超車道目前沒有明確規範,

http://auto.ltn.com.tw/news/6226/7


再講也沒結果,也不會有違規事實,
就繼續各自解讀吧~
看到小賢子 wrote: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本法所稱行政指導,
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
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
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看到小賢子 wrote:
屬於行政行為.不屬於事實行為也非一般處分


你說了屬於行政行為喔,

行政程序法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所以"建議"是對的,
是對的,你卻不聽。

不聽就算了,還變東變西來反駁...
還各自解讀?是只有你在自己解讀。
katana057 wrote:
你說了屬於行政行為...(恕刪)

這樣喔…你先前不是說行政行為嗎?我就查行政行為啊~
所以別人的話都是變東變西,
別人都是錯的,只有你的論點才是對的啊~ok,
那,你用你的方式用超車道,
我也繼續用我的方式使用超車道囉~
看到小賢子 wrote:
這樣喔…所以別人的...(恕刪)


我變得都有依據,
你變得都是個人觀念,
你繼續用你的觀念吧,
真的是兩岸一家親。

我都是對的?
我有錯喔,
"大西瓜"跟"法條條數打錯"。

katana057 wrote:
我變得都有依據,你...(恕刪)

隨便啦~講再多現狀不都是這樣,
你繼續蓋大樓嘿,懶得回了。

看到小賢子 wrote:
隨便啦~講再多現狀...(恕刪)


恩,掰掰,不送,
不要再回來變東變西囉。
用路人於內側車道,超車後回原車道,即可~排除~並排駕駛行為!

請莫筆戰 又議法規之事 法規都已明定公佈嚕 ~只是用路人 不深刻瞭解~

(對於 超車專用道無疑義)沒問題了OK
若仍存有疑問.. 依然故我,長時間占用內側車道..
屆時警察或監理單位,會有機會,發紅色專函告知您

Kelly920925 wrote:
用路人於內側車道,...(恕刪)

開在速限上真的有紅單?
我開這麼多年,怎沒收到?
看到小賢子 wrote:
開在速限上真的有紅...(恕刪)


因為你僥倖,或真的有達到,或執法機關蓄意不取締。
還有我說過,違規 不等於 一定有罰則,
交通安全規則98條第二款,就沒有對應罰則。

katana057 wrote:
因為你僥倖,或真的...(恕刪)

原來每天開高速公路上下班10多年了,
真僥倖。

要不要說警察都剛好沒測到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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