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24132 wrote:
不用最高速限啊目前...(恕刪)
最高速限110,你拿98的速度來說嘴,不是更加證明了是因為龜車導致車流的堵塞了。
katana057 wrote:
那請問,規則與法律何者位階較高?
規則與法律的文字相牴觸時,規則是否會無效?
你想拿規則的文字,來說明法律無效,
只是證明自己欠缺法律常識。
我看到了繞圈圈的節奏,
你們說開後門? 並沒有喔,那是你們自己隨便解釋,連門都不是的東西,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6說的是,
第一項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而超車道在第二項,
而超車道在第二項,
而超車道在第二項,
並沒有授權第二項喔,
並沒有授權第二項喔,
並沒有授權第二項喔。
高管規則8-1-3的但書,就"逾越了授權範圍"與"立法精神",
即是違背行政程序法150條、4條、5條,
其法條也是用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書寫,
此但書並非前段原則之例外,
此但書可以視為第二適用,
不得衝突法條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