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是我的觀念有問題嗎?


8924132 wrote:
不用最高速限啊目前...(恕刪)

最高速限110,你拿98的速度來說嘴,不是更加證明了是因為龜車導致車流的堵塞了。

看到小賢子 wrote:
最高速限110,你...(恕刪)

執法單位不是說低速沒有寬限值?
怎麼會沒有100~109的罰單?
您一定不知道甚麼叫做"官腔"吧
"官"字有上、下兩個口,怎樣都能嘴
只是我們聽的人,要分得清楚是從上面說出來的
還是從下面放出來的

二哥說言而無信是甚麼呢?


成功的人找方法,失敗的人找藉口
既然是"方法",那一定是行的通的
要說"大哥是對的"
總得告訴大家是對在哪吧?


如何行的通呢?


一直說是香的
到底是甚麼味道,香在哪又說不出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6說的意思是,
第一項中提到的 [管制規則] ,授權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而不是說,管制規則只能寫第一項提到的違規事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修正)第 33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修正)第 33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katana057 wrote:


那請問,規則與法律何者位階較高?
規則與法律的文字相牴觸時,規則是否會無效?

你想拿規則的文字,來說明法律無效,
只是證明自己欠缺法律常識。

我看到了繞圈圈的節奏,

你們說開後門? 並沒有喔,那是你們自己隨便解釋,連門都不是的東西,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6說的是,
第一項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而超車道在第二項,
而超車道在第二項,
而超車道在第二項,
並沒有授權第二項喔,
並沒有授權第二項喔,
並沒有授權第二項喔。
高管規則8-1-3的但書,就"逾越了授權範圍"與"立法精神",
即是違背行政程序法150條、4條、5條,

其法條也是用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書寫,
此但書並非前段原則之例外,
此但書可以視為第二適用,
不得衝突法條原則,
內側車道"應"為超車道
法律中的"應"有:強迫性、必要性、義務性
不然怎麼會有"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這種謊話呢?
就是很多這種觀念錯誤的人佔據內車道,你只要記住內車道是超車道,不是最高限速,後車比你快就是讓,你管他有沒有超速,他收到罰單也不會請你分擔,有時候真的開在高速公路上真的會被烏龜車搞到心煩氣躁
yyhh951753 wrote:
就是很多這種觀念錯...(恕刪)


始作俑者是官僚殺人,法匠立法或民意立法,沒有事事周延的法律;

跟選舉政策一樣,做對的事才是進步考量⋯⋯內側是專用超車道或車流

太大取消專用超車道讓駕駛各憑本事超車都可以,明確法規讓人民有依法

行車秩序,不是各自解讀;目前臺灣就是不上不下、不倫不類;我只是一個

高速公路的常態用路人,相關專家及執法者不用回應我們用路人,麻煩憑你們

專業來解決內車道問題及幫助高速公路更順暢⋯⋯


8924132 wrote:
執法單位不是說低速...(恕刪)

若照你的要求,連109你都認為是堵塞,
那你要不要要求連經濟部檢驗過的測速槍也得是零誤差才能抓龜速車吧~
你的圖片中依然主張個人的超車權(私利)遠大於合法用路的最高速限車陣(公利),90車切到110的車前,這樣導致110的車降速再升速才是你的道路最大效益喔~
你這樣連109的車速都沒辦法在第一時間達到呢~
那跟龜車有何不同?

8924132 wrote:
內側車道'應'為超...(恕刪)

幸好有最高速限的但書,
不然都是90車來進入超車道就造成堵塞了。
看到小賢子 wrote:
幸好有最高速限的但書,
不然都是90車來進入超車道就造成堵塞了。

法律上的"得"表非強制性之義務
行為人有選擇作為或不作為之自由
反之,如要表達強制之意時,正確之用語為"應"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您怎麼會認為是"只"能最高速限行駛呢?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指的是比中線車快
不是比後面車快


靠的是利之所在,不在人前
義之所在,不落人後

內側車道慢車靠右,不是台灣的法律
覺得那比較好,建議去修法

8924132 wrote:
法律上的'得'表非...(恕刪)


您怎麼會認為是"不只"能最高速限行駛呢?
那條法律規定可以超速行駛?
還是,你要拿違而不罰的寬限值說嘴?
內側車道就是太多你這種只開90的中線車塞進來要超車,導致原本開110的內側車道的快車為了安全車距被迫降速。
難道內車道的龜車你也有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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