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樓的重點在路權,覺得樓有點歪了。
我的感想,台灣路權的觀念尚待建立。
20幾年前我準備考紐西蘭駕照,所以參考了很多前人事例。
考照時,如果有支線車子出現,結果考生鬆油門,甚至把腳放在煞車上(這是很多台灣人的直覺反射),就回家了。考官理由是支線車本來就要讓你,減慢速度是不必要的行為,還防礙車流速度。
交岔口小彎讓大彎(幾年前改大彎讓小彎),如果你過大彎猶豫,也是回家。因為對方本來就要讓你。
更不用說雙線道的圓環進出誰先走誰該讓走那一線,都有詳細規訂,不能猶豫,該讓則讓,該走絕對不能慢。其他用路人也當你會讓會走。
所以順的時候很順,撞的時候很嚴重,因為有路權的一方根本不減速的。後來引進防衛駕駛觀念,聽說好一點。
但紐西蘭還是絕對路權的,如果你照規矩結果撞車了,沒什麼該注意而未注意那種事。路權是你的就沒你責任。所以只要不違規,尊守路權,開車其實很安心,至少不用擔心什麼該注意而未注意這種鳥事。
個人覺得絕對路權不錯,希望台灣有一天也可如此。當然有人有不同意見,或酸外國月亮比較圓。我說見賢思齊,見不賢而內自省。兩地都開車的經驗是,絕對路權簡單很多。
Verita1998 wrote:
其實這樓的重點在路權,覺得樓有點歪了。
我的感想,台灣路權的觀念尚待建立。
20幾年前我準備考紐西蘭駕照,所以參考了很多前人事例。
考照時,如果有支線車子出現,結果考生鬆油門,甚至把腳放在煞車上(這是很多台灣人的直覺反射),就回家了。考官理由是支線車本來就要讓你,減慢速度是不必要的行為,還防礙車流速度。
交岔口小彎讓大彎(幾年前改大彎讓小彎),如果你過大彎猶豫,也是回家。因為對方本來就要讓你。
更不用說雙線道的圓環進出誰先走誰該讓走那一線,都有詳細規訂,不能猶豫,該讓則讓,該走絕對不能慢。其他用路人也當你會讓會走。
所以順的時候很順,撞的時候很嚴重,因為有路權的一方根本不減速的。後來引進防衛駕駛觀念,聽說好一點。
但紐西蘭還是絕對路權的,如果你照規矩結果撞車了,沒什麼該注意而未注意那種事。路權是你的就沒你責任。所以只要不違規,尊守路權,開車其實很安心,至少不用擔心什麼該注意而未注意這種鳥事。
個人覺得絕對路權不錯,希望台灣有一天也可如此。當然有人有不同意見,或酸外國月亮比較圓。我說見賢思齊,見不賢而內自省。兩地都開車的經驗是,絕對路權簡單很多。

這位師兄 那您支持行人絕對路權嗎?

行人在斑馬線即使闖紅燈也是絕對路權

法律訂得很清楚 但是很多人還是喜歡靠杯

Verita1998 wrote:
其實這樓的重點在路
考照時,如果有支線車子出現,結果考生鬆油門,甚至把腳放在煞車上(這是很多台灣人的直覺反射),就回家了。考官理由是支線車本來就要讓你,減慢速度是不必要的行為,還防礙車流速度。
交岔口小彎讓大彎(幾年前改大彎讓小彎),如果你過大彎猶豫,也是回家。因為對方本來就要讓你。
...(恕刪)


支線有車, 把油門鬆開 或預防性放到煞車踏板, 就被請下車?
怎麼有一種 防禦性駕駛 比不過 路權?? 那如果是一隻袋鼠站在支線, 也都不用預防或閃避齁!!!?
勉勵 wrote:

已經超速了 可以證...(恕刪)


如果後面那台超速比你更多你要不要讓?
Terryliao125 wrote:
如果後面那台超速比你更多你要不要讓?

我會讓。
大約2星期前某假日晚上,中部國3北上內側車道,我用定速112左右行駛,後方有車逼近閃燈。我的車速根據的是GPS測速APP,不是儀表板。
中間車道車也不少,我花了些時間才讓出內側車道。後車如果自己變換車道超車,說不定比等我讓出車道還快。
後方有車靠這麼近,若還堅持自己未違規,我覺得是自找麻煩。
但和讓出車道的危險程度想比,我就沒有答案了。
osla wrote:
支線有車, 把油門鬆開 或預防性放到煞車踏板, 就被請下車?
怎麼有一種 防禦性駕駛 比不過 路權??

我看到這裡也覺得怪怪的。
後面V大有說,這結果就是順的時候很順,碰撞的時候很嚴重。
開車出門,不是全身而退,就是全毀,好像也不是我們要的。
勉勵 wrote:
行人在斑馬線即使闖紅燈也是絕對路權
法律訂得很清楚 但是很多人還是喜歡靠杯

法律賦予行人在斑馬線有絕對路權,但臺灣早已找不到斑馬線……;監理站裡可能還有。
Verita1998 wrote:
其實這樓的重點在路...(恕刪)


是的,這和歐洲是完全一樣

這裏有一個台灣沒有的『路權』標誌 !
這是法國Colmar附近拍的, 請注意, 前方叉路沒有紅綠燈, 只有優先路權的路標(白邊黃色菱形), , 表示直行這條路 是幹道, 有優先路權, 不必燈號可以優先通過, 叉路進來的車一定要讓!,而叉路那一方就是終止路權(菱形白黃色劃上黑斜線)


叉路進來的車一定要讓! 根本不必減速

勉勵 wrote:
這位師兄 那您支持行人絕對路權嗎?
行人在斑馬線即使闖紅燈也是絕對路權
法律訂得很清楚 但是很多人還是喜歡靠杯
.(恕刪)


並不是這樣 解釋 ,行人在人行道上本來就有絕對路權 ! 車不能開上人行道(卻有人硬要自行車?還說合法?)
路權來自於法規,要看法律規定! 是一種由法律授權, 使用道路的權力分配
由於道路空間有限, 必須由法律分配, 分配誰先誰後的次序! 分配誰可以使用!誰不能使用
法規說道路分配依據號誌 , 就看燈號
法規說道路分配依據行人, 那就看行人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管制號誌 是以 時間更迭 (時間差)來錯開二方車流 ,在燈號管制的那段時間之內,方才擁有路權

"行人穿越道"和汽車車流交會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行人依然是 "優先路權"
也就是, 在行人穿越道上, 只要有行人出現, "路權"優先次序就會跳到 "行人" ,燈號其次
這是一種相對路權, 汽車相對行人, 行人優先
汽車相對汽車之路權? 仍然是 "燈號"優先
行人闖紅燈撞倒綠燈行人?百分之百的肇事責任

但是, 相對於 肇責 , 相對於法律責任, 行人仍然有遵守義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4 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儘管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擁有優先路權,即使行人闖紅燈,車輛仍有禮讓的義務,這不代表行人沒有違反134 條 。
行人通過行人穿越道遭車輛撞傷,如果行人是綠燈,車輛駕駛人負有百分之百的肇事責任,若行人違規闖紅燈,雙方都有肇責,駕駛人除必須負起過失傷害刑責外,還得依責任比例民事賠償。

chinan66 wrote:
我看到這裡也覺得怪怪的。
後面V大有說,這結果就是順的時候很順,碰撞的時候很嚴重。
開車出門,不是全身而退,就是全毀,好像也不是我們要的。.(恕刪)


這一點也不怪 , 那裏有一個隱形 , 不必電力的 紅綠燈
幹道就是亮綠燈 , 支道就是恆亮紅燈 ,等幹道車通過才轉換綠燈

對抗路權去闖紅燈哪一次不是 全毀 ?
都以為路口一定要有紅綠燈, 其實,紅綠燈只是拿出來代表"路權" (後面的依據仍然是路權)
Verita1998 wrote:
其實這樓的重點在路...(恕刪)

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是台灣特有的!
除斑馬線的行人是絕對路權外,
有案例是綠燈方撞到紅燈方依然有肇責問題!
如同台灣的法律,既然住台灣,就不必老提國外!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非超車時依然能照規則(小型車、不堵塞、最高速限)行車!
看到小賢子 wrote:
應注意、能注意、未..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非超車時依然能照規則(小型車、不堵塞、最高速限)行車!
.(恕刪)

(小型車、不堵塞、最高速限) 是小型車在內側車道的有條件 速限規定 , 這是一項遵守義務
和擁有駕照一樣
和打方向燈一樣
這都不是使用權利(路權)!而是每一個用路人都要遵守的義務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 "路權"規定, 非超車沒有路權是讓離 這個車道 !

一台沒有路權的車, 是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 更不可能在內側車道上遵守速限, 還跑出"最高速限"????

不能 權利 和 義務 不分 !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66)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