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自動讓道(討論

chiashin wrote:
1.一個是法規(理論),一個是實際
我沒說開109合法或不合法
只說實際執行時有寬容值
我個人接受有寬容值

小弟前面提過了
這叫實務上不合法



chiashin wrote:
2.至於前提,車流量大,車流量小的情況就不一樣啊!

交通法規規定了速限、超車道等條文
但最後一行寫塞車時,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不用講那麼多
右邊空空的要不要回去?


chiashin wrote:
這兩天討論了這麼多,足夠證明我的觀點
車流量夠大時,盡量不要變換車道,保持在原車道
車流才會更順暢!

每小時600台就要人不要變換車道
乖乖地開不到最高速限?


chiashin wrote:
前面有網友說要盡量跟上車流
這說法也被日本的研究打臉!

您「授權」人家開不到最高速限堵人
還要大家「跟不上」
是有多抖M?
8924132 wrote:
不用講那麼多
右邊空空的要不要回去?
這議題是月經題,我早就說過
車流少的時候,我不鼓勵,我自己也不會占用內線道啊!
8924132 wrote:
您「授權」人家開不到最高速限堵人
還要大家「跟不上」
是有多抖M?
又在扭曲了? 這是有前提的好嗎!
chiashin wrote:
這議題是月經題,我早就說過
車流少的時候,我不鼓勵,我自己也不會占用內線道啊!

但是您授權別人用不到最高速限堵大家啊!

chiashin wrote:
又在扭曲了? 這是有前提的好嗎!

右邊空空的不回去
就通通都是藉口
8924132 wrote:
但是您授權別人用不到最高速限堵大家啊!

右邊空空的不回去
就通通都是藉口
你只能不斷的扭曲?
只剩下自說自話?
對於你種死纏爛打的態度
我就不浪費時間了!

你還是先面對你的謬論:
8924132 wrote:
後車被前車堵塞
前車已違反原則法
要說自己適用例外法
【需自己舉證自己有最高速限】
chiashin wrote:
2.至於前提,車流量大,車流量小的情況就不一樣啊!
交通法規規定了速限、超車道等條文
但最後一行寫塞車時,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恕刪)

對於 【交通法規規定了速限、超車道等條文】 請容 說明
但最後一行寫塞車時,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法規 白紙黑字 , 一字一句都不容許 混淆
塞車是那一種塞車呢 ? 是走走停停的 S-metastable? 還是廣域壅塞 的 J 車流 ?
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 那些不受限制 ? 那些仍然受限制 , 不能混淆
法規究竟 是如何寫得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2項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請看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這是前項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這是前項第一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前項第三款

(1)但是第8條第2項可沒有說 , 不受前項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之限制 ←超車道依然存在 !
是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前項 和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 是不同條文 !
因此 ,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根本不受影響 ! 內側車道仍然要比中線車道快! 超車道依然存在 !
且前項第二款 , 對於大型車也沒有改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根本不受影響 , 完全沒有改變 !
況且其母法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條第二項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應遵守﹝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道路交通標誌 , 明白規定於上位階之母法"處罰條例",根本不受下位法規命令"高管規則"之影響

(2)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2項 : 在交通壅塞
壅塞 不同於 堵塞
堵塞 說文解字
「堵」古代築牆的單位,五板為堵。是土垣、土牆的意思。
基隆有八堵、七堵、六堵、五堵, 是防止原住民攻擊而建的第幾道土牆
《五柳先生傳》:「環堵蕭然.. .
名詞 : 土牆
動詞 : 遏抑 ; 通古漢字,日本漢字和朝鮮漢語 之 「陼」 字
名詞一堵牆, 動詞有阻擋/遏抑的意思,車流受阻/遏抑,並未達到停止不動
堵塞, 代表前有擋住的(土牆) , 是車流佇列, 因為擋住的土牆(路隊長)還在移動,後車必須和路隊長同步,形成S同步車流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造成超車道由 F車流轉換為S車流 ( F自由流 → S同步流的相變)

堵塞:堵, 垣也。 垣指土矮牆, 有阻擋的意思 ; 塞是填滿空隙的意思
並未達到停止不動 , 而是有阻擋 , 發生那裏有縫那裏鑽
車流如同水流,血流,氣流 是流體
當流體碰到阻礙, 會發生減速,但是阻礙的周邊,其流體會加速
例如機翼, 當空氣通過弧型機翼,機翼上表面弧度大, 流體會加速但壓力變小,機翼下表面弧度平, 氣流速度不變,壓力不變
機翼下表面氣流壓力,就會高於上表面氣流的壓力,形成"升力",此即白努力(Bernouli's Principle)定律 !
又例如"螞蟻"搬運食物的螞蟻流,如果放阻擋物在上面,蟻流會繞過阻擋物,而且蟻流速度會加快,使得阻擋前和阻檔後的蟻流平衡,才不會造成"蟻流"在"行蟻"時的"蟻禍"
蟻流會繞過阻擋物,而且蟻流速度會加快, 在車流上, 在被堵塞車流的旁邊 ,流速加快 , 這就是"超車"!

若在車道發生之"堵塞",是發生了阻擋(車流降等),造成車輛找空隙鑽(車流擾動)
所以, 堵塞 和絕對車速(多少公里)是沒有關係的 ! 而是和周邊車輛之"速差" 有關!
若整體車流速度為80km,那麼車速80k並不會堵塞? 因為沒有速差!
若整體車流速度為110km.那麼車速109km也會堵塞, 因為有速差存在!
並非車速高就不堵塞!
堵塞因此和多少公里的"車速數值"(絕對車速)是無關的! 和比較的"相對車速"有關!

"壅塞""說文解字"
交通壅塞(J車流)
「壅」障也。隔也《廣雅(東漢三國時期辭典)》例如 『業貫萬世而不壅』。
塞也(康熙字典) 。指 阻塞不通
「壅塞」是兩個"塞"加在一起, 是疊字, 加強語義 → 更塞
除了阻塞之外, 還有不通 及 堆積(壅土)的意思
壅淤(淤塞;不流通)
車流有停滯,車流不通,車輛堆積在一起 ,指的是廣域堵塞的J車流Wide moving jam
即超過『瓶頸吞吐量 bottleneck throughput』
"瓶頸"已經堵塞了, 但還有某個流量(S流) ,走走停停
超過"瓶頸的吞吐量", 就是"壅塞"了(J流) ! 不但停滯,還向外傳遞

此種廣域壅塞的J車流Wide moving jam, 可以『衝擊波』的形式, 突破停滯不動的車群,向車群外傳遞, 傳遞到達"瓶頸", 會引發另外一波的"S同步車流",
這是高速公路沒車禍,有沒修路,路況良好, 卻有莫名其妙的"塞車"? 正因為是由別處傳遞過來的交通壅塞(J車流)。

再以車距來說明
1km內有16車, 將1000m長的車道分給16台車, 每車得到長度62.5m的車道,扣去車長5m,車距 57.5m → 車速才能110k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
如果1km內增加到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車速只能是 101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此時這種(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是不成立的!
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以上是降速都還能移動
1km內有200車(50m內擠10台車),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 車距 0m → 無法移動
若要移動, 必須前面的車挪出車距來

車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是讓出來的! 高速公路是公眾使用, 公共使用不會只有一台車? 必須相互禮讓!
也就是擁有路權的一方, 有權優先使用! 沒有路權的一方, 有遵重他人路權的義務,即禮讓的義務!

依照定義,堵塞, 代表前有路隊長, 是車流佇列, 是S車流
致堵塞超車道,造成超車道由 F車流轉換為S車流
走走停停是 S-metastable同步車流, 即 LOS D→LOS E , 為"堵塞"


高管規則8-2所稱之"交通壅塞" →指 (J車流Wide moving jam) 即 LOS E→LOS F , 為"壅塞" , 除了完全塞住不動,還會傳遞出去影響到後方車流

堵塞(S同步流) 及 壅塞((J廣域堵塞車流) 完全是不同狀況的車流,不能混為一談!

chiashin wrote:
這兩天討論了這麼多,足夠證明我的觀點
車流量夠大時,盡量不要變換車道,保持在原車道
車流才會更順暢!

車流量大時 , 都擠在一起沒有車距了 , 無安全車距當然無法變換車道
擠進去時有車距嗎 ?
所以是在 超車後有安全車距 , 就要駛回原車道 , 不能等
一旦不離開? 下一台又不離開? 下下一台再擠,有車距也不離開? 擠在一起讓密度越來越高, 有車距也擠成沒車距? 都擠成塞住了才要換車道 ?

chiashin wrote:
前面有網友說要盡量跟上車流
這說法也被日本的研究打臉!

很遺憾 東大西成活裕教授並非說 不要跟上車流
有點雞同鴨講
跟上車流 , 是在有車距的情況下 ,不要有速差(V2-V1) , 要減少速差 , 避免車流產生 a 加速度

他的實驗 是有前提 , 是在已經堵塞(已經沒有車距了!) , 如何 逆轉回來
車流崩潰/反轉(相變)的機制
Kerner's車流理論, F flow 車流量在 C min(最小容量)←→C max(最大容量)之間上下範圍, 都有可能發生車流崩潰(相變)。

但是,在F(自由流),車流量保持低於C min(最小容量),有足夠安全車距,就算行車到瓶頸處, 也不會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
因為 衝擊波"backward travelling wave" 被"安全車距"成功吸收了! 沒有產生車流擾動!

或是是較小的"車流擾動",車流仍停留在 Stable穩定狀態的範圍內(被"安全車距"成功吸收了!),能保持穩定前進。。若車距有更大空間,會回到F自由車流。
FSJ三相車流當中,只有在F車流的情況下,用路人能自由決定車速,也能變換車道
S,J車流的車速都受制於前車,無法自行決定!

單單道路瓶頸並不會產生"衝擊波", 整條馬路只有一台車, 並不會產生衝擊波。 必須要加上高車流量,二者加在一起才會產生。
也就是, 您不是被道路設施所堵住的, 而是被其它的車所堵住的
就是用路人你堵我,我堵你, 自己堵自己了 !

如果是高車流量之下, 若所有車都同時降速, 同時減少車距, 以整列S同步流的方式佇列而行,以為車流並不會停下來? 但這不可能, 因為有反應時間(空走距離), 當速差出現造成車距縮短,為防追撞!後車必然剎車, 衝擊波"backward travelling wave"往後傳遞是必然造成"安全車距"縮短,不可能後車和前車同步剎車? 因為有踩剎車反應時間的遲滯,造成空走一段距離,前後車不會等距,必然會有車距變化,必然會產生速差,也就必然產生衝擊波"backward travelling wave"。

再參考東京大學 西成活裕 教授的渋滞吸収理論,以"車間距離"說明 ,如下

東大 西成活裕 教授的實驗故意拉出較長的車距

上下兩列車流的先頭車都暫停了5秒, 向後傳遞"『壅塞波』
上方有拉開車距吸收車之車流 , 所拉開的車距吸收了前方傳遞過來的『壅塞波』, 壅塞波 沒有繼續傳遞下去, 差別可以看出, 有保持車距"吸收車"之上方車流, 最後尾車沒有停下來, 一直在前進
兩者差別可以看"最後尾車"的位置
沒有了"保持車距吸收車"的下方車流, 最後尾車受到『壅塞波』的衝擊而停下來,車流壅塞了, 上方車流的"最後尾車"已經行駛到達它前方再前方那台車的位置了!

這是在沒有車距的情況下擠出車距

根本 就不是在否定 "跟上車流 "
這反而是在突顯"保持安全車距"的重要!
chiashin wrote:
你只能不斷的扭曲?
只剩下自說自話?
對於你種死纏爛打的態度
我就不浪費時間了!

是誰在凹
看文的自己會分辨

chiashin wrote:
你還是先面對你的謬論:

8924132 wrote:
後車被前車堵塞
前車已違反原則法
要說自己適用例外法
【需自己舉證自己有最高速限】


這是大法官出書寫的原文

 3.分類實益

  原則法與例外法區別的實益,在於是否適用、解釋態度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不同。在是否適用方面,符合原則規定應適用原則法不適用例外法,符合例外規定則適用例外法不適用原則法,故其間的關係並非如同普通法與特別法僅為優先適用與補充之關係。在解釋態度方面,例外法應比原則法採行更嚴格的解釋態度,以免例外過多而否定原則規定。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適用原則法的事實應由原告舉證,適用例外法的事實應由被告舉證。惟此等分類是相對而非絕對的,由於時代的變遷,例外法亦可能成為原則法,原則法亦可能成為例外法,故仍須根據規範目的及條文內容予以具體判斷。


因為怕字太多
您又說「長篇大論」
小弟才幫您濃縮精簡
順便再幫您舉個例
8924132 wrote:
是誰在凹
看文的自己會分辨
佩服你,能這樣理直氣壯的睜眼說瞎話?


開國道內線要讓超速車嗎? 警察來解惑

若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還要禮讓後方超速車嗎?

國道公路警察局今表示: 內側車道雖為超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8924132 wrote:
這是大法官出書寫的原文
請拿出大法官說【持續開在內線超車道,需要自己舉證開在最高速限】的證據?
chiashin wrote:
請拿出大法官說【持續開在內線超車道,需要自己舉證開在最高速限】的證據?

您都「授權」人家不用「最高速限」就能堵您了
還管大法官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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