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烏龜車,除了找空隙超車之外還能怎麼辦? 有方法了!!

陳阿瓜~ wrote:
你貼的這段後面的結論就是
佔用內車道>>後車無法超車>>後車變換車道>>提高整體車禍機率
並不是我問題的答案

我的問題是
是不是可以請這些不守法的駕駛先改改?
而不是先請合法的前車滾一邊去?


那段就已經反應出你現在的問題了,不是嗎?
顯然後面文章你並沒有全部看進去,

那請反對ARTC的合法上市的速率計誤差,
法條是指單一數字且無低速寬容,
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katana057 wrote:
那段就已經反應出你現...(恕刪)

別鬧了
姑且不論該文章適不適用於台灣環境
光法律上 就沒有說占用內車道違法 (達到最高速限時)
要改善交通問題自然是先從違法的開始
也就是「超速」、「任意變換車道」

PS 我蠻反對速率計誤差 徒增用路人困擾及法規爭議
陳阿瓜~ wrote:
別鬧了
姑且不論該文章適不適用於台灣環境
光法律上 就沒有說占用內車道違法
要改善交通問題自然是先從違法的開始


高速公路不是我國發明的,
為什麼不能跟別國比較?
因為國情不同?
因為別的國家不會塞車?

那如果不想是車,是流量,左快右慢明確,
才是相對安全有效率,
要並免出現擾流,一個變換車道&煞車,是會有連鎖反應的,
是相對增加交通壅塞形成速度,
交通壅塞對誰都不利。

陳阿瓜~ wrote:
也就是「超速」、「任意變換車道」
PS 我反對速率計誤差 徒增用路人困擾及法規爭議


我國高速公路法規並沒有"讓"得罰,
請看看有"讓"的罰的一般道路的肇事主因,
https://i.imgur.com/ogH8eVz.jpg
這就是我國國人的性情,跟大陸挺像的,

誤差我也反對,但我國就是這樣規定,
事實上就是有原廠誤差,且胎壓車況誤差更多。
會有這樣的爭議,也是我國不明確之處,
行政程序法 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這樣不知道要民國幾年才會明確。
katana057 wrote:
為什麼不能跟別國比較?

駕駛人素質

katana057 wrote:
我國高速公路法規並沒有"讓"得罰,

這句有點看不懂

katana057 wrote:
請看看有"讓"的罰的一般道路的肇事主因,
https://i.imgur.com/ogH8eVz.jpg

既然是一般道路 就不是高速公路超車道問題囉?
而且我看不讓車造成車禍 87%是巷子出來不看 轉彎未禮讓直行

而真正因為龜車堵塞後車 而後車遇超車造成車禍的
應該是會被歸類在以下
1. 不當超車
2. 變換車道不當
3. 未保持安全距離

真正龜車因堵塞而有肇責的案例應該少之又少吧.......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說得對,
所以速度開60的車就不可以被分配到外車道,
因為速度不是路權的分配,所以速度與路權無關。
..(恕刪)

路權是 寫在法規當中
外側車道 的路權 怎麼會和內側車道相同, 如果是相同?要如何分配?
不能把外側車道 的路權 和內側車道 混淆?
內側車道的法規從未提及速度! 說的是速限(切換為那一種速限)
就是把路邊那個"速限標誌",拿掉藍色的"60",只剩下紅色的110
這種速限切換,並不是路權!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法條沒有的, 不能加油添醋!


看到小賢子 wrote:
路權是用路的權利,路權不是由速度來支配。
速限不等於速度,但速限影響速度,限制速度就被分配到外車道了。
..(恕刪)

不一定, 外側車道就是依速度分配! 只限於低於某個速度!
速限只是設定天花板和地板, 中間如何活動的速度, 這和天花板和地板沒有關係!
限制速度就被分配到外車道了? 內側車道的法規從未提及速度!
三個車道差別速限! 這是中國大陸的法規?台灣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 !


看到小賢子 wrote:
台灣是德國的一部份,理應遵守德國法規,不該台灣自己制定法律,尤其是超車道定義,且該超車道法律抵觸德國法律,導致台灣恐龍法官判決,應該由羅教授重新判定。..(恕刪)

德國法規是這樣嗎? 而且是以刑法論處, 如果嚴重違規, 例如右側超車, 最重是要被關起來的!
1.德國是可變速限, 機動調整的 .......台灣沒有!
2.德國法規和台灣完全不同寫法, 是很多條法規組合起來的
StVO § 2 Straßenbenutzung durch Fahrzeuge
(2)Fahrzeuge müssen die Fahrbahnen benutzen 車輛必須遵循車道行駛
(3)Es ist möglichst weit rechts zu fahren,行車儘可能靠右 ....................
加上
§ 5 Überholen 超車
(1) Es ist links zu überholen.超車必須走左邊
遵循車道,只有超車時往左(車道), 其它情況都是儘可能往右(車道) ,超車Überholen才走左邊(車道), 超完回到右邊(車道)

看到小賢子 wrote:
1,請先向警方證實你們的測速器是執法工具。
2,再來,堵塞的定義,誰說了算?
3,由於法律條文很清楚的有把小型車可以用速限的速度使用超車道寫在裡面,你們要先能推翻法律條文,再來談未依規定使用車道。
..(恕刪)


1.法規並沒有以"速度(多少公里)做成分配,拿速度來排次序, 拿速度去分被配那一台車走內側車道, 為何要測速???
法規說的是遵守速限! 不遵速限可以開罰! 但並不是反過來,遵守速限就有路權! 沒有這種法規!

2.
(A)就法規的文字意義!
堵,垣也 ;指土矮牆(垣),土牆, 一堵牆, 有阻擋的意思 ; 塞 ,填滿空隙
發生了阻擋(瓶頸效應), 車輛開始自動找空隙鑽(車流擾動現象) ,
這就是由F車流轉換為S車流的現象, HCM2000之 LOS C → LOS D

(B)所有科學報告都有堵塞的定義!車流理論出現20年以上了, 設計高速公路最大容量,工程手冊一定有"堵塞"那一個章節! 隨便翻 都有!
3.法條不是寫速度, 是何種狀況下, 適用那一種速限!
那一個車道沒有速限???每個車道都有速限! 不是符合這個車道的速限就能走這個車道! 要看路權 !
這只是不違反"速限"! 和路權無關! 兩回事!

陳阿瓜~ wrote:
五、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恕刪)

1.違反高管規則8
2.又引用已廢止的歷史法規
herblee wrote:
路權是 寫在法規當中...(恕刪)

某樓又....

說個笑話輕鬆一下吧

合法: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 辣妹
非法:超速、任意變換車道、逼車、未依規定使用燈光、喇叭 / 色狼

色狼表示 是辣妹穿那麼辣 我才會去性騷擾她
婆婆媽媽表示 唉唷 查某郎穿這樣 是在酒店工作?
警方表示:全案依性騷擾防治法XX條XX款移送

同場加映
巴西政府轄下的「應用經濟研究所」(IPEA),在去年5月至6月時訪問了3,810人,其中66.5%是女性。逾六成受訪者覺得女性如果衣著暴露,遭到強X是活該。58.5%的受訪者則認為,如果女士們注意自己的行為,強姦案可能減少。

原文網址: 衣着暴露活該被強姦?  巴西女記者發動祼抗 | ETtoday國際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403/342379.htm#ixzz4QuYCZM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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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合法 合理化非法的場景在我心中就是以上這樣
雖然不是說完全貼切 但概念也有87分像
陳阿瓜~ wrote:
真正龜車因堵塞而有肇責的案例應該少之又少吧.......


不是少之又少,
是台灣根本沒有,也不會有,

其他的你懂就好,貪圖便利是最大禍因,
高速公路沒有"讓"的罰,
就字面上的意思啊
katana057 wrote:
不是少之又少,
是台灣根本沒有,也不會有,
其他的你懂就好,貪圖便利是最大禍因,
高速公路沒有"讓"的罰,
就字面上的意思啊。


貪快也是啊..
十次車禍九次快喔
陳阿瓜~ wrote:
貪快也是啊..
十次車禍九次快喔


速度不一定準啊,法條單一數字,照法來看,
根本沒人能保證合法,不是嗎?
且最高速限,不快嗎?

且立法程序與技術的規則書寫方式,
就是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去找個反對此規則的明文佐證,
才能證明此但書是牴觸原則,成為第一適用,
照這書寫方式是 原則 第一適用(沒有任何條件,除交通壅塞外),
但書 第二適用(也沒說得以牴觸原則)。

herblee wrote:
路權是 寫在法規當...(恕刪)

我覺得你把速限獨立來看是很糟糕的事,
沒有速度,那來速限?
內車道沒有提到速度,但有提到速限。
速度會先產生,才有速限的限制。
分配的車道要不要用速度來分配,
台灣的法律有寫得很清楚了。
若不提速限,而改用速度多少來開,
道理是相同的,
若法律上寫”80-110開中線”,
試問,110是不是中線車道的速限?
你執着在以速度分配路權,
卻忘記了速度跟速限的相互關係。
一再的拿國外的理論來談,
我只能說,”現實是殘酷的,這裡是鬼島~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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