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阿瓜~ wrote:
你貼的這段後面的結論就是
佔用內車道>>後車無法超車>>後車變換車道>>提高整體車禍機率
並不是我問題的答案
我的問題是
是不是可以請這些不守法的駕駛先改改?
而不是先請合法的前車滾一邊去?
那段就已經反應出你現在的問題了,不是嗎?
顯然後面文章你並沒有全部看進去,
那請反對ARTC的合法上市的速率計誤差,
法條是指單一數字且無低速寬容,
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陳阿瓜~ wrote:
別鬧了
姑且不論該文章適不適用於台灣環境
光法律上 就沒有說占用內車道違法
要改善交通問題自然是先從違法的開始
陳阿瓜~ wrote:
也就是「超速」、「任意變換車道」
PS 我反對速率計誤差 徒增用路人困擾及法規爭議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說得對,
所以速度開60的車就不可以被分配到外車道,
因為速度不是路權的分配,所以速度與路權無關。
..(恕刪)
看到小賢子 wrote:
路權是用路的權利,路權不是由速度來支配。
速限不等於速度,但速限影響速度,限制速度就被分配到外車道了。
..(恕刪)
看到小賢子 wrote:
台灣是德國的一部份,理應遵守德國法規,不該台灣自己制定法律,尤其是超車道定義,且該超車道法律抵觸德國法律,導致台灣恐龍法官判決,應該由羅教授重新判定。..(恕刪)
看到小賢子 wrote:
1,請先向警方證實你們的測速器是執法工具。
2,再來,堵塞的定義,誰說了算?
3,由於法律條文很清楚的有把小型車可以用速限的速度使用超車道寫在裡面,你們要先能推翻法律條文,再來談未依規定使用車道。
..(恕刪)
陳阿瓜~ wrote:
五、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恕刪)
herblee wrote:
路權是 寫在法規當中...(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