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能有人檢舉違規就開罰

jump_huang wrote:
解套的辦法是:
獎金(初期一段時間,是那些人一起的黃金鼎沸時期)

1,檢舉人應該公開光明正大檢舉,別學那些警政精英了,敢於正義的勇者何懼?警方都願意保障人權的。真的我也支持合情合理的正義。但不是無限上綱的正義。大部分的正義還是交給政府才是人民之福。
2,檢舉範圍應該限制,最好是正面表列,以免灰色地帶問題。
3,應與檢舉人自身行車權益相關設置,諸如亂插隊、惡意逼車、惡意煞車……闖紅燈。其它不與“自身“相干之檢舉一律無效。(恕刪)


交通違規從來沒有過獎金這回事.....

1.檢舉人都附上姓名和身分證字號了,還不夠光明正大?
不如違規達人 違規次數一年集滿十次,像秦檜一樣立一個像受眾人吐口水如何?

2.違規罰則也應該加重
3.其它不與“自身“相干之檢舉一律無效→如何定義不相干?
違停不相干?併排停車不相干? 如你提出的第二點,如何明列範圍?

違規達人還是只能幻想有一天交通法規會廢除吧...
建議連紅綠都都廢除好了,反正沒法規上路就free style了
一.都是政府的陰謀
為了搶錢與政治目的
市區紅線一直畫.完全沒配套.結果就是停車位不增反減
造成用路人極大不方便.人都有僥倖心態.只好冒險停紅線.
有人檢舉了也沒到場查證或嚴審.不管前因後果.全憑照片影片片段就隨意開罰
反正就算申訴成功.責罰單位也是不會被懲處.民眾勞神傷財只能自認倒楣
然後選舉到了.就把增建停車場當政見
完全是先下毒再給解藥的概念

二.程序法規不完備.證據不嚴謹.查證未落實.造就今日亂象.
以單純紅線違停來說.只要拍攝到紅線跟車牌員警就開單。
根據檢舉交通違規法令依據及應注意事項
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請特別注意"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這段.
一張照片存在著下列問題:
1.請問處罰機關有去現場查證的紀錄嗎?
2.檢舉人所用之科學儀器(相機錄影機)有經公證單位檢定審核嗎?如果沒有何來效力?
3.如何證明照片內容日期時間是正確的?但如上述第2點.如果沒有何來效力?
4.有先查證照片是否有變造修改加工?如果沒有何來效力?
5.如何從照片中證明違規地點?有些只有紅線跟車輛車牌也無明顯地標跟門牌.就算有GPS座標.但又如上述第2點.如果沒有何來效力?
6.如何證明該紅線為政府單位繪製?私人繪製的也不少.如果沒有何來效力?
7.未有人時地物完整確切證據就開罰是否涉及瀆職與濫權
8.如果檢舉人視同證人.那有請檢舉人到案說明及備案嗎?否則怎可全面採信?

贊成檢舉.但是一切條件不完備下不應全盤接收冒然開罰.包括檢舉制度的健全.證據的公信與完整度.查證的落實等等...
開罰很簡單.申訴很困難.民眾申訴須浪費金錢時間.就算平反也沒獲得任何補償.
裁罰機關的不作為.輕易亂開罰卻毫無責任.怕被說吃案又懶得查證寧可選擇開單.
檢舉人也不須負連帶責任.好像誣告敗訴免責一樣.這都是制度不健全造成.
讓人感覺錦衣衛與秘密警察的時代又要來了


DAMNSLYFOX wrote:
贊成檢舉.但是一切條件不完備下不應全盤接收冒然開罰.包括檢舉制度的健全.證據的公信與完整度.查證的落實等等...


很中肯的建議,比起
「罰單印檢舉人名字」
「公開表揚十大檢舉達人」
「讓親朋好友檢視檢舉達人是否有壓力」
實際多了。

雖然個人沒有完全同意要把檢舉搞得這麼複雜嚴謹~~~
(因為也要考慮實用性吧,警察自己開也沒那麼嚴謹)

錄影、攝影器材是否有疑慮?大部分違規(如紅線停車),不需精密測量(如測速照相)
我認為問題不大。未來如果真的有出現案例,是檢舉達人偽造影像,相信會有不同的做法出現。


現場查證紅黃線?這應該平常巡邏時轄區分局就要做了。
一般即使警察自己開單也不見得會去查證。
遇到假紅線,要民眾去申訴的確是麻煩,但這跟檢舉人比較無關。


證人證據力部分,檢舉網站都必須填真實資料。法院必要時也會發通知傳喚。(我有收過)
但是若非重大刑事案件,警局、法院也沒有權力要求證人一定要到。

fly48 wrote: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罰單爭議訴訟案件頻傳,新北地院行政法庭庭長潘長生說,警方處理交通違規不是受理刑案,不能有人檢舉就開罰單;警察與裁決機關都應加強自我審查功能,依職權盡調查義務,不能以人手不足做藉口,丟問題給民眾自己去打官司討公道。

1. 刑案更要查證啊, 難道有人檢舉, 警察就可以隨便抓人?
2. 檢舉交通違規, 也是由警方判斷有違規, 才會開出罰單
fly48 wrote:
潘長生說,許多交通違規案件裁決機關所謂調查,就是發函警方,警方說沒問題就沒問題,申訴當然駁回;
這是行政機關怠於職權調查義務,恣意對人民裁罰,澄清責任轉由人民自力救濟負擔,根本未貫徹依法行政、保障當事人權益。

中華民國公務員不意外啊
fly48 wrote:
類似情形桃園也有案例,王姓男子去年開車行駛中山高汐五高架路段,到了因路肩通行終點,因是上班尖峰時段主車道大塞車,無法切回主車道,被後方車主檢舉,警方依「行駛路肩」開罰四千元。

這是很有名的錢建榮法官判的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521000504-260107

這個案例撤單是因為, 後車提供的行車記錄, 讓法官「感覺」後車故意要釣魚前車

『拍下影片的檢舉人一路尾隨跟著變換車道,還加速跟追,行車紀錄器的車行速度已露出馬腳,但開單的主管機關卻不對檢舉人裁罰,反遭利用』
DAMNSLYFOX wrote:
贊成檢舉.但是一切條件不完備下不應全盤接收冒然開罰.包括檢舉制度的健全.證據的公信與完整度.查證的落實等等...
開罰很簡單.申訴很困難.民眾申訴須浪費金錢時間.就算平反也沒獲得任何補償.
裁罰機關的不作為.輕易亂開罰卻毫無責任.怕被說吃案又懶得查證寧可選擇開單.
檢舉人也不須負連帶責任.好像誣告敗訴免責一樣.這都是制度不健全造成.
讓人感覺錦衣衛與秘密警察的時代又要來了

檢舉制度本身的初衷沒有問題,但是濫權檢舉也顯示出制度不完整的缺陷,就是欠缺管制措施就是其中之一,也是目前最熱的爭議,整體運行確實還有很多需要修正的細節
檢舉人界充滿各種形形色色,心態通常也是百百種,有挾怨報復的,有廖添丁情節的,有殭屍心態的,有單純興趣的,有拿檢舉當心理紓壓的....叭啦叭啦很多啦
特別是檢舉交通違規的這些人非受薪員工也無獎金,目前制度內無法可管,所以最難駕馭的也就是這些人,甚至比違規人還難駕馭,也很愛拿著雞毛當令箭用,因為除了捏造或偽造以外,無論如何濫權都"無責"

PS:殭屍心態=被檢舉過所以也開始去檢舉別人,如同生化殭屍的行為那樣,被殭屍咬過後自己也變殭屍開始四處咬人
問那麼多幹嘛 wrote:
特別是檢舉交通違規的這些人非受薪員工也無獎金,目前制度內無法可管,所以最難駕馭的也就是這些人,甚至比違規人還難駕馭,也很愛拿著雞毛當令箭用,因為除了捏造或偽造以外,無論如何濫權都"無責"

檢舉人除了提供影片與照片給警方判讀以外,根本完全沒有任何權力.
檢舉人是要如何濫權?

至於 "無責"就更好笑了,
如果完全沒有開罰的權力,是要如何能有任何責任?

罰單是否開立,是由警察拍板決定,
權力在警方手上,自然責任在警方手上.

最難駕馭的是檢舉人?
請問一下,誰能駕馭違規人呢?


DAMNSLYFOX wrote:
6.如何證明該紅線為政府單位繪製?私人繪製的也不少.如果沒有何來效力?

別的縣市我不知道,台北市警局在審核違規停車檢舉案時,
是有台北市交通地理資訊系統可比對被檢舉車輛是否停在紅線上.

台北市全區每一條紅線禁停路段,全都可輕易查得.
如果民眾收到罰單有疑慮,可自行比對,
如有不符,這就是銷單最有力的鐵證.

不過,會違停的人多少都知道自己所停放的位置是否合法.
公車站前後10公尺,路口/巷口轉角,消防栓,...

有多少違停者在停車時真的不知道自己是否違停?

Katong wrote:
請問一下,誰能駕馭違規人呢?

心魔說:我啦!!!
妙禪Seafood說:來皈依我吧!加入我的大家庭!!!
Katong wrote:
不過,會違停的人多少都知道自己所停放的位置是否合法.


以下是笑話離題了,如有不妥歡迎檢舉刪文。

有一天一個騎士
騎車摩托車闖紅燈
結果被警察看到攔了下來
警察問:你沒有看到紅燈嗎?
騎士說:有阿~
警察說:那你為什麼闖紅燈?
騎士說:因為我沒有看到你阿

所以違規達人超想看見檢舉人的啊。

Katong wrote:
別的縣市我不知道,台北市警局在審核違規停車檢舉案時,
是有台北市交通地理資訊系統可比對被檢舉車輛是否停在紅線上.


這就是我要表達的證據完整性
接獲檢舉有去事發現場勘查看看是否地點跟照片及陳述地點相謀和嗎?或者以近似角度當場拍一張比對然後提交被檢舉人當佐證.證明檢舉照片是無誤是有效力的.
不然地點不明確怎可以開罰?又不是員警當下開單.
另外.時間也要提供佐證.不然同一地點同一事件.檢舉人拍兩張.將日期調錯開.角度變一下.那是不是要吃兩張罰單?為了這舉動被檢舉人就需要平白浪費時間金錢去申訴?而檢舉人在旁邊納涼看戲?
檢舉不就是等同去告官.告官成功被裁罰是正義.但是告官失敗.難倒不是誣告?不需負責?依照無罪推論.證據不足就該判無罪不是?哪有先判再來證明的道理.
民眾檢舉應該只當是報案.接下來裁罰單位應該去把所有證據都收集完整.證明檢舉資料無誤具有證據力才能做出裁罰.怎麼可以怕麻煩看到黑影就開槍.還有檢舉案件不成功.不就算是謊報?浪費人力物力.不需要追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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