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用戶已被屏蔽 wrote:原來多數人是用奇檬子在騎車而不是用交通規則在騎車的喔,所以是大型重機忽左忽右被撞的多,還是一般機車忽左忽右被撞的多? 大哥,你的邏輯真的要加強...車子不會自己行駛,一切的關鍵都是在人好嗎?你不是去管控不合駕駛規範的人,然後去規範車種?這怎麼想邏輯都很怪好嗎?你沒看到四輪也是一堆忽左忽右? 那些人駕駛甚麼交通工具都一樣拉。交通邏輯不是用車種看的好嗎? 除非你的交通觀念只接受中華民國政府的腐敗觀念
警察開錯罰單不是沒有發生過不服3周被檢舉15次 法院全撤銷只因警開錯違規事實2020-12-20 08:29 聯合報 / 記者范榮達/苗栗即時報導苗栗縣前十大檢舉交通違規熱區的苗栗市中正路433巷,陳姓男子今年6月17日起3周內遭檢舉15次,新竹監理所裁罰違規紅線臨時停車,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調查認定他是違規紅線停車,判決撤銷原處分,應由監理所本於職權為適法之處置。陳男自用小客貨車停在苗栗市中正路433巷,6月17日到7月8日15次遭檢舉違規停車,苗栗警察分局9月7日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55條第1項第3款,汽車駕駛人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掣單逕行舉發,苗栗監理站裁罰各300元,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陳男主張停車在私有地範圍,離路邊紅線30公分以上,沒有故意違法的意識,即使苗栗分局以受理民眾檢舉為由必須開立罰單,也應視作「單一行為、同一事件」,但舉發至接獲首張罰單,過程他毫無知悉及改正機會,應認定屬於「同一事件重複檢舉」,受理警察機關得不予舉發。陳男認為警察機關承辦人員接獲民眾密集頻繁的檢舉後,已具資訊優勢,本可判斷疑點,及時通知當地鄰里長,讓受檢舉人因應改善,「機械式、未經思考式」的開單,無異「將一塊肉狠狠地剁了15次」,有對於人民過於殘酷之嫌,有違比例原則,也非國家人民之福。新竹監理所答辯指出,經向苗栗分局查證函復,道交條例等規定,一般民眾見有違規事件,皆可於行為終了日起7天內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陳男違規事實,由民眾提供科學儀器取得的拍攝影像證據資料檢舉,經查證屬實而予舉發。法官調查,15次檢舉的採證照片於不同時間,車子前後車燈、煞車燈均未開啟,左右後視鏡均向內縮折,旁邊無任何駕駛人,並非立即行駛的臨時停車狀態而是停車,違反道交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汽車駕駛人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而依道交條例第55條第1項第3款裁罰,自有違誤。************************************************************************************************執掌的工作都做不好,再說一個交通警察的個人看法,可以代表一整個警政機關全部的意見?我認為不見得.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交通部就可以裁掉了!!!
cltang wrote:沒有"多車種",更沒...(恕刪) 支持,禁止機車不但減少空污,減少噪音,也不用討論兩不兩段問題,也不用討論開不開放高速問題這實在是處理“機車兩段式左轉”問題的根本解決之道,我支持!
狼0223 wrote:交警石明謹表示,若開(恕刪) 狗屁不通的文章。走B路徑直接左轉,根本是錯誤的行為,跟是否要走A路徑或C路徑左轉比較安全,一點關係都沒有。汽車走B路徑然後路口直接左轉看看,還不是會發生車禍。騎士趕時間,會早早的切到內測走A路徑,不會等到快到路口才以B路徑左轉。騎士不趕時間,也可以慢慢的走C路徑,在路口待轉,一點問題都沒有。
政 Lee wrote:那你又在幻想什麼 以下是你的原文「沒幻想哦...是你見風轉舵...」幹嘛改文?做賊心虛?見風轉舵?我這串第一個回文就是「請去了解國內外機車密度差距,不然很好笑」何來是因為密度高所以兩段式?轉什麼舵?還在那邊幻想?我只是闡述事實,總愛拿歐美日來講,請問他們機車密度跟台灣差距不小嗎?我幻想什麼了嗎?
政 Lee wrote:國外沒禁,不是因為密度低欸...台灣也不是因為密度高才禁...這樣可以嗎??? 嗯?既然密度不一樣,那請問你們到處拿「歐美日」來做對比幹嘛?有參考意義?怎不拿越南泰國這種也是高密度的來比?越南每年車禍死亡8000人,台灣車禍死亡1700人,越南總人口數9800萬,台灣2300萬。怎麼不看你們拿越南泰國影片路口那種亂七八糟的出來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