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的自我感覺很好與自我感覺很快之任意變換車道危險駕駛與拿著雞毛當令箭的內側為超車道的龜車論!!!


冷眼看地球 wrote:
總結,當內車道變慢,與中間車道差不多,應切回中間車道
如果內車道速度未回到法定限速標準,沒有太多理由,不應切回內車道
所以,內、外一直切車道就是不對
你覺的呢?...(恕刪)


不對歐,若我們切回中間車道,
但車速又略高於中車道的前車而逐漸接近他時,
在內車道安全距離足夠,沒有太多理由,為何不能再切回內車道進行超車?
你覺的呢?
所以你為了時速多+5km,少5km在那切來切去是嗎? 神車手出現了,那跟汽車口中萬惡的機車族不是一樣嗎? 慢一點點就要換車道,原來道德水準半斤八兩……了解了。

我終了解台灣開車心態了,汽車在平面道路車多,看機車空間小好騎就眼紅不高興,

到了高速公路,自己殘殺,就為了快一點點,慢一點點,內外車道一直切,原來汽機車同一族嘛!!!怎麼住在同一個島,吃同樣的米,怎麼會不一樣,這就違背常理了~~



foxmask wrote:
不對歐,若我們切回中間車道,
但車速又略高於中車道的前車而逐漸接近他時,
在內車道安全距離足夠,沒有太多理由,為何不能再切回內車道進行超車?
你覺的呢?


冷眼看地球 wrote:
所以你為了時速多+5km,少5km在那切來切去是嗎? 神車手出現了,那跟汽車口中萬惡的機車族不是一樣嗎? 慢一點點就要換車道,原來道德水準半斤八兩……了解了。

我終了解台灣開車心態了,汽車在平面道路車多,看機車空間小好騎就眼紅不高興,

到了高速公路,自己殘殺,就為了快一點點,慢一點點,內外車道一直切,原來汽機車同一族嘛!!!~~


所以說,我不能因為我的速度比別人快且在有安全距離的狀況下切回內側車道是嗎?
鍵盤車手出現了,那跟雞毛令箭佔據內車道的規人不是一樣嗎?
我合法佔用內車道,更不准外側車輛比我快,原來道德水準半斤八兩……了解了。

雖然我開車,但我也曾是機車族,
既使到現在還是一樣偶而會騎車出門,
而且我不曾說過或贊同機車族是萬惡的,
所以請不要隨便將我影射成說一套做一套的人~ 

另外,您還沒正面回答我的問題,不是嗎?

冷眼看地球 wrote:
所以你為了時速多+5...(恕刪)


更何況我切入內線超車後,再切回中線,
再遇到前方慢車,再一次切入內線超車,完成後最後再切回中線,
在車流稍多的時候這四個切線動作往往在一至兩分鐘內完成~

試問,在內線有空間,又有安全距離的狀況下,
為何不能做切線的動作?  
第八條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
先看八之一條,可以知道我國的高快速道路是以車速分流的,其最內車道為最高速限車道
這條應是通則一體適用,各位應該沒有疑義吧

八之一條和八之二條看起來,右側超車應該是合法的,

再來看八之三條"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條若用白話來解釋,簡單的說內車道的最低速度就是此路段的最高速限,假設此路段最高速限是時速100,用路人就不能低於100的時速行駛於內車道.
再看前段開宗明義說明"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既然是超車道就表示用路人可以用高於最高速限的速度行駛於內車道超車,因此當後方速度高於前車時,前車應讓出車道,待後方車輛超越後再駛回原車道(前面有人提出高公局的解釋)
因此在內車道為了超車而超速行駛是合法的

再看最後一條注解,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這條就不用解釋了吧

冷眼看地球 wrote:
所以,內車道車多,你就可以左車道 右車道 一直鑽?


看起來是從 #344 起頭的.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CCL wrote:
看起來是從 #344 起頭的.


是小弟的錯,不應該提到禁字"龜車".

leazy wrote:
自以為自己開得快別人就是龜車就是慢占用內側車道
...(恕刪)



別人超速和變換車道是果..........


有人在路上扮演路障才是主因啊!
我用600D寫日記

冷眼看地球 wrote:
所以你為了時速多+5km,少5km在那切來切去是嗎? 神車手出現了,那跟汽車口中萬惡的機車族不是一樣嗎? 慢一點點就要換車道,原來道德水準半斤八兩……了解了。


切幾次叫切來切去阿?變換車道3次以上還在你面前嗎?
基本上只要完成2次超車動作(總共會變換車道4次),你已經無法直接看到這輛車了。
別人完成第1次超車動作時(變換車道2次),開到你面前時你就開始不高興了嗎?

我終了解台灣開車心態了,汽車在平面道路車多,看機車空間小好騎就眼紅不高興

你騎機車時遇到了什麼樣的眼紅駕駛了嗎?

到了高速公路,自己殘殺,就為了快一點點,慢一點點,內外車道一直切,原來汽機車同一族嘛!!!怎麼住在同一個島,吃同樣的米,怎麼會不一樣,這就違背常理了~~(恕刪)


一種米養百種人,這本來就是常理
不準任何人超車到我面前的這種要求,我還是第一次見到
冷眼看地球 wrote:
這是因為你們教育偏激,內車道車多,就合理化可以內與中車道一直切,才會有超車神與鑽車神。


跟在後面說是逼前車不讓後車
自己認份回道中間車道又要被說是 "內與中車道一直切,才會有超車神與鑽車神"

怎麼做都要被講話, 真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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