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不是法律專業人士, 我講的有誤的話情大家指教.
從法律面來看, 法律有所謂的母法跟子法, 以這個討論內容來說, 母法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而有人提到的「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這個是它的子法. 像高速公路超速10km/h以內不舉發的這個是「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也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的子法.
就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的規定是: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子法「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是: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我個人認為的簡單解釋是:
理論上高速公路最內側車道是超車道 , 在前方有安全距離不駛離最內側車道
是不行的. 但實務面上來說, 台灣的車流量不太允許最內側車道只限當超車道
使用, 所以在「不堵塞行車」的狀況下, 也不是不可以行駛在內車道.
問題來了! 請問什麼叫「不堵塞行車」? 這個就隨人解釋了.... 但是如果後車
明顯逼近你, 你覺得在最內側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 算不算「不堵塞行車」?
以我個人認為是算的.... 萬一今天救護車, 警車等法律允許在執行勤務時可以
不管速限的車要從最內側道超車被你堵住了, 那算不算「不堵塞行車」呢?
警察絕對可以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3條開你佔用超車道! 因為
我朋友就被開過... 母法的權力是大過子法的, 兩者有衝突的時候也是以母法
為準!
所以就法律面, 就行車禮貌, 跟防禦駕駛觀念來看. 就算你維持在最高速限,
但是就是不應該在行車狀況允許你回到中間或外側車道的時候, 還是長時間
佔用最內側車道.
在此再度宣導一下觀念, 法律是社會的「最底限」的規範, 不是代表只要
不違法, 那隨我怎麼做都沒錯! 我這幾天舉了同一個例子, 法律沒規定要排隊.
但是在大家排隊的場合你可以任意插隊嗎? 反正又沒犯法嘛~ 對嗎??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bluesystem wrote:
從法律面來看, 法律有所謂的母法跟子法, 以這個討論內容來說, 母法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而有人提到的「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這個是它的子法. 像高速公路超速10km/h以內不舉發的這個是「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也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的子法.
法律上有所謂的「效力優先」跟「適用優先」,你不要把它們給搞混了
在適用上,當然是以子法優先
因為位階愈低,內容愈具體,所以在適用個案時,位階較低者反而優先適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就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所制定
所以,有關高速公路行駛,在適用個案時,應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優先適用!
至於處罰的規定
我們就是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並沒有罰則,所以也沒你講的母法優先子法的問題!
CCL wrote:
所以擋到後車該不該讓 ?
你100, 我漸漸接近你, 我非得放慢到95, 不然會追撞你, 或者是你應該105 我才有到100 嗎 ?
還是我超到你前面, 我開95, 你一樣是在100 ? 那我加速到100, 你離我愈來愈遠, 卻一樣擋住
後方一串車流 (這個情形, 相信許多大大都看過).
內線的使用權已經被討論爛了,法律也都被各自解讀就不再贅述了!以我自己的例子
實際在高速公路上,測試過以GPS的速度顯示118KM(約為我表速的125)
過國道警察的測速槍沒被開單。在我觀察喜歡長時間霸占內線的用路人時速達到110
公里的大約只有3成比例(這還只是表速,GPS速度約105)!開100上下的還
是較多數約7成!一樣遵守交通規則情況下我只是想順暢的使用國道、利用內線超車罷
了,為何常看到霸占內線的用路人要把超車行為解讀成飆車?讓一下很難嗎?會少塊肉
嗎?當然你們堅持不讓道我也是摸摸鼻子自己朝最外側車道超車..反正我早習慣了台灣
用路人的自私,只是很無奈。
--------------------------------------
很多人就是不願意承認自己就是國道塞車的元凶之一...給點功德心吧
Arch.Gabriel wrote:
這個就是法律很有趣的地方,常常對我們一般人而言,違法就是違法,可是熟的人就可以旁徵博引,找出很多名詞、定義,於是開始出現類似"超速的人有路權、闖紅燈的人沒有",然後我們開始知道別人先違規影晌到自己,我們也必需讓開,因為我們聽說違規的人不一定沒有路權,於是接下來我們也不曉得酒駕的人有沒有路權? 酒駕又超速的人有沒有路權?...
講了一大套嚴謹的理論,然後得出一個奇怪的結果,看來台灣會出現恐龍法官也不是什麼意外的事
...(恕刪)
您弄錯"路權"在說什麼 ?
路權不是在說, 可不可以上路開車的問題?
嚴重超速,以及酒駕 , 是會被吊扣駕照的,是根本就不能上路的。
超速和酒駕都和路權"無關", 風馬牛不相及 !
三個車道,各有各的路權, 安排那台車走那個車道, 就是路權問題 。
路權是在安排行車次序 , 誰先走,誰後走的問題 ,
因為一個車道不可能同時擠進二台車,所以, 相對車速慢的車, 應該讓快車先行.
安排一個"內線超車道",讓有超車行為的車,擁有路權, 不超車,就算車速快,還是要退出去。
因為在超車道, 不超車就沒有路權。
一樣,教室內的 "座位權", 並不是 "能不能"進教室 上課 的權利
老師在新生一年級入學時, 照身高來安排座位, 安排高個子坐後方,安排矮個子坐前方 , 這就是"座位權"問題
矮個子不想坐前面, 一定要坐到後方去,可是後方的位子就有限
高個子是不是被趕到前面去坐嗎?
是的, 而且為了不擋住後方,矮個子的視線 , 高個子必須彎腰屈膝, 假裝它和矮個子一樣矮!
如果不假裝 ,就被矮個子說, 你長太高了, 一定不是一年級,沒有就讀資格, 你長太高違規, 出去 ....
這樣一來,座位安排就沒有次序了
高個子在下學期,若沒長高, 它就喪失"教室後方"的"座位權" , 必須要坐到前方去
喪失"座位權", 是要換座位的意思, 不代表他被退學或擋修
只是換位子,讓給比較高的同學
喪失"路權", 表示要換車道了, 讓出車道給要超車的車輛行駛。
不是沒有車道可以開, 只是要換車道!
所以,這就是 "禮讓 " 的問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