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車道1步錯 女拋飛燒死

CUFOX wrote:
不是,因為要求絕對0...(恕刪)


你開在寛限值下限
別人開在寬限值上限
別人也沒有超速
但是別人比你快,你就是別人眼中的龜車
你讓不讓路給人過?

台北捷運的手扶梯,並沒有規定只能站右邊
而為何大家都主動只站在右邊
禮讓趕時間的人走左邊
這是禮貌,國小有教過禮貌
而且你也會有趕時間的一天

你會不會因沒規定就自以為是的站在左邊
阻礙每天200萬人次使用的捷運流暢度?
而你趕時間時別人卻都主動站右邊讓給你過
你快速走在別人讓路給你的左邊時
會不會覺的互相讓一讓,世界很美好?
CUFOX wrote:
沒弄清楚的是你喔,
還在那裡幻想規定是零誤差。

如果規定真的是零誤差,那就等同禁止持續行駛,
那根本沒必要加上這速度條件了。

從實際判例來看,
也沒有要求零誤差最高時速才能持續行駛這回事。
...(恕刪)


法規早就改了! 本來就不能持續行駛!
況且法規不是"速度"問題! 而是"速限" 問題(有二種速限,採用那哪一種速限的問題)

我國於96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
現今執法者與車禍鑑定委員會,都有著「路權歸屬」的新觀念,意即侵犯到他人的路權即屬違規的一方。
例如
(廢)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 )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等文字都已經取消 ,
94年之後已經更改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是車速限制,這只是依速限行駛的意思, 並非路權
並非分配"最高速限'"去走內側車道, 而排除其他車道? 並沒有,"最高速限"亦可行駛中/外車道

因為內側車道有二種速限, 法規說明的是何種情況適用何種速限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速限為最高速限 (80/90/100/110km)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無55m車距), 速限為依速限標誌指示(60 - 80/90/100/110km)
迷路米露 wrote:
那你低10公里合法,別人低2公里也合法
別人比你快8 公里, 你是不是該讓別人過去?
內線是超車道不是嗎?


迷路米露 wrote:
你開在寛限值下限
別人開在寬限值上限
別人也沒有超速
但是別人比你快,你就是別人眼中的龜車
你讓不讓路給人過?

讓不讓路是前車的個人自由囉。
超過最高速限就算違法超速了,只是在寬限值內不罰而已,這樣被擋也是應該的。

如果有人內線開最高速限-10,我也會覺得偏慢,但還可以接受。

而我開內線會盡量開在最高速限,
如果速限110,我已經開108以上還要抱怨我擋路,那我也懶得理你了。
CUFOX wrote:
讓不讓路是前車的個人自由囉。
超過最高速限就算違法超速了,只是在寬限值內不罰而已,這樣被擋也是應該的。
如果有人內線開最高速限-10,我也會覺得偏慢,但還可以接受。
而我開內線會盡量開在最高速限,
如果速限110,我已經開108以上還要抱怨我擋路,那我也懶得理你了...(恕刪)


並不是,違反路權也是違規的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超過未逾10公里也是違規,但依據這條法規是"免予舉發"的
這"寬限"是法規明明白白, 白紙黑字,必須是超過; 最高速限開罰是"最高速限"+10km
反而,低於"速限"是沒有"免予舉發"的,就是標示的那些數字,-10km依法無據!
因此
實際上, 內側車道的速限其實是 110km ←→ 120km

CUFOX wrote:
此法條只有幫內側車道"命名"
並沒有定義超車道的路權歸屬,
不能解釋成欲超車之車輛在該車道上有較高路權,或是不讓超車就是侵犯路權。
也就是說,在該車道上,只要符合"不堵塞行車"、"最高速限行駛"兩條件即可行駛。
而從判例來看,只要不低於最高速限10公里,就可以算是符合這兩個條件了。
...(恕刪)


只能說
建議您去了解一下路權, 何謂路權? 前面269樓291樓已經說很多了!

法規不是""不堵塞行車",不是前車堵後車這種狹義
法規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指整體車流狀況,為F車流? S車流? 還是J車流?

因為依據高管規則6
要有F車流的55m車距以上, 才能110km行駛
在堵塞的狀況下, 沒有足夠車距, 是無法"最高速限"行駛

法規改網頁可沒改到去年都還在國道網站宣導頁面未遭移除..新法規全文從來沒看過在網站用幾個已修正帶過.......法規定出來新的收起來舊的繼續放網站誤導民眾的嗎?正常的程序立刻宣導新法移除舊宣導不是嗎?

事實真相是什麼眾所皆知去年多少人貼出所謂的舊法宣導網址....受到批評最近網頁才開始收尾....都事隔多少年了製造了民眾多少糾紛生命財產威脅這就是咱們無腦的交通部當時還有人護航呢!!

接下來以下就是新事證請注意網頁法規上架時間是97年...95年以後修定還是一樣舊法規沒改太多:
http://202.43.195.111/search/srpcache?p=%E9%AB%98%E9%80%9F%E5%85%AC%E8%B7%AF%E8%BB%8A%E9%81%93%E4%BD%BF%E7%94%A8%E8%A6%8F%E5%AE%9A&fr=yfp-t-900-tw&ei=UTF-8&u=http://cc.bingj.com/cache.aspx?q=%e9%ab%98%e9%80%9f%e5%85%ac%e8%b7%af%e8%bb%8a%e9%81%93%e4%bd%bf%e7%94%a8%e8%a6%8f%e5%ae%9a&d=4862273891140827&mkt=zh-TW&setlang=zh-TW&w=0mp0pC0o8FqjG2T8RuccOy_JucUQbzAH&icp=1&.intl=tw&sig=.V0yeAr0ee.CMqNRl_7N.Q--

還是有這條註解(6)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到底交通部玩法還是人民不知道如何守法相當清楚



herblee wrote: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超過未逾10公里也是違規,但依據這條法規是"免予舉發"的
這"寬限"是法規明明白白, 白紙黑字,必須是超過; 最高速限開罰是"最高速限"+10km
反而,低於"最低速限"是沒有"免予舉發"的,就是標示的那些數字,-10km依法無據!
因此
實際上, 內側車道的速限其實是 110km ←→ 120km

錯了,
只要超過最高速限就算違法超速了,只是在寬限值內不罰而已,
不罰跟合法是兩回事。

至於"最高速限行駛",法條中雖然沒有清楚定義多少範圍內算是符合此條件,
但由於超過最高速限就算違法,
又不可能要求無誤差最高速限行駛(不然根本沒有人能符合條件,此條件形同虛設,也沒有器材可以勝任執法)。
所以符合規定的速度應是最高速限向下取一範圍,
而從判例可以得知,此範圍約為10公里。
herblee wrote:
法條本文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是一個路權規定,分配超車者去行駛這個車道
無論是超速/不超速,無論絕對車速是多少公里, 非超車(非相對車速高於中線)無路權通通要離開!

錯了,
法條並沒有解釋"超車道"的路權如何劃分,
這只是一個命名,不是路權規定。
迷路米露 wrote:
台北捷運的手扶梯,並沒有規定只能站右邊
而為何大家都主動只站在右邊
禮讓趕時間的人走左邊
這是禮貌,國小有教過禮貌
而且你也會有趕時間的一天

你會不會因沒規定就自以為是的站在左邊
阻礙每天200萬人次使用的捷運流暢度?
而你趕時間時別人卻都主動站右邊讓給你過
你快速走在別人讓路給你的左邊時
會不會覺的互相讓一讓,世界很美好?

這例子很爛,因為捷運電扶梯並沒有速限。

假若今天捷運限速10km/h,
我跑9.9km/h,還有人在後面一直喊要我讓開,
那我會覺得他挺白目的。

jiuanwenbaobai wrote:
我國現行法規 , ...(恕刪)


如你所說有特定條件

所以還是不能一直開在超車道

就說舉證困難所以根本沒有警察要抓

不過我閣下應該也看不懂國道上的告示牌

總之要上高速就龜在最內車道直到下交流道的人

我是無法理解了
早就說了
內車道最高速限安全駕駛永遠都認為自己最標準
所以我早就學到與其去吵這個
不如反求諸己
反正內線被擋了
我的表速顯示沒到最高速限
我自己認份退到外側去
至於內車道最高速限安全駕駛的時速110
比我的時速110還慢
那就不關我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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