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SHCC wrote:
真不知道,你到底是沒讀活書?還是故意將錯就錯?車速與安全係數的交叉點,就是高速公路上的「速限與安全距離」。台北橋,行車有安全距離嗎?當然有,但絕大多數的時間都是壅塞,大小車沒啥車距吧,車流量當然是天量。在台灣最重要的節日,高速公路上一天車流量是多少?200萬輛次嗎?還需最大安全距離嗎?當然不用。怎麼會拿兩者來比較!

您前面說安全距離是看速度的
後面怎麼會問小弟什麼"最大安全距離"?
要開110就是要保持55公尺的安全距離
(法規規定速度/2)
沒有安全距離,如何開110?

流量不大就不用保持安全距離?
小弟看不懂您想表達什麼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認為流量不等於道路效益?
那你還問一小時600台車根本就無意義。
此外,
國道,高科到岡山段,約7公里,每天車流6萬多到7萬多台,遠比你的一小時600台的說法,那個效益高?

台灣高速公路每小時600台
就開不到110了

110000公尺(以110行駛)/600輛
每輛分得183公尺
扣掉車長5米,還有178公尺
這開不到110是因為車多?
還是有"自以為是"的路隊長?

SHCC wrote:
真不知道,你到底是沒讀活書?還是故意將錯就錯?車速與安全係數的交叉點,就是高速公路上的「速限與安全距離」。台北橋,行車有安全距離嗎?當然有,但絕大多數的時間都是壅塞,大小車沒啥車距吧,車流量當然是天量。在台灣最重要的節日,高速公路上一天車流量是多少?200萬輛次嗎?還需最大安全距離嗎?當然不用。怎麼會拿兩者來比較!


那個車流量是(3個車道、2個機車道)總和,流量也用汽車當量去計算
機車與卡車的當量係數沒公認標準,只能以經驗法則去做假設
係數大小都會影響到車流量的總值

總流量除以車道數,一點都不天量

8924132 wrote:
台灣高速公路每小時600台
就開不到110了
110000公尺(以110行駛)/600輛
每輛分得183公尺
扣掉車長5米,還有178公尺
這開不到110是因為車多?
還是有"自以為是"的路隊長?


看你腦筋轉不過來,就只回你這一篇

車流量在每小時600台,中線車道車速約105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所以只要中線有車輛,車速大於105就可以行駛內線車道了
內線車速平均起來一定低於110

也就是說中線車速低於最高速限
內線當然也很容易低於最高速限
拿理論數據好歹也先看一下設定條件是什麼(單一車道、全部車輛皆保持在110、無任何速差)
兩者差那麼多也可以比?

跟你那位複製魔人都一個樣
對台灣有嚴重的偏差刻板印象
每次一看到台灣數據,只會往不好的方向解讀
還喜歡代入一堆個人的意見與喜好

台灣高速公路在流量、流速等在大數據分析上,根本不會輸給歐洲各國
台灣比較差的紀錄是交通安全,這個才是限定『單側超車』的最大效益
你們根本都搞不清楚狀況,說再多都是在浪費時間



--
這開不到110是因為車多?
"自以為是"的路隊長?
--
那位駕駛可是正在超車中....

8924132 wrote:
您前面說安全距離是看...(恕刪)



1.行車首重行車安全,所以才會有限速,才會有安全距離。行車(安全)流量只是個現況(並無絕對價值,只有相對判別之價值),大家可接受,自然不會機制調整。若是大家有意見,自然會有如夜間無收費、或者高乘載等等。如果肇事率與死亡率降低,是時,提高速限或安全距離建議縮短,皆有可行之處。舉例說明,如果將現行內線直接設定為超車道專用設計的話,那現行台灣,中山高,車流量不變,但均速會降低,會降低到一個大家無法容忍的速度,好嗎?高公局沒評估過嗎?。也因此,台灣的超車道,本身就是無差別行車道,只是須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或超車時使用。

2.如果有一天,所有行車電腦皆與高公局中央電腦連結,一上高速公路,自動限速駕駛,自動內中外車流最低限速限制,行車記錄自動記載存檔。如此,在01論壇這裡的討論,才會消失。

3.「應然」,是個可預期實施的理想與想像,在此諸多討論,是好事。但「實然」,法律規定(告發原則等)在未修改之前,任何人自行詮釋,仍舊是一廂情願的想像與努力罷了。

8924132 wrote:
台灣高速公路每小時600...(恕刪)

圖表中,內,中,外這三條道路怎麼比,就是內側車道的道路效益最高。

1,道路效益是比較出來的,當內車道速度掉下來時,中線,外線的車速也同時掉下來了,你看不懂?

2,每小時600台的數據這是平均出來的,
尖峰時段,上下班時,我敢保證,國道要塞好塞滿的數據就遠遠超過這個數字了。

3,複製人兄常提的國道匝道研究中,文末,作者也同意道路環境,每個地區都不盡相同。

拿一張圖表要來說全台國道都是每小時600台?
都沒尖峰,離峰時段?


8924132 wrote:
台灣高速公路每小時600...(恕刪)


您說的完全沒錯,

依據HCM2000, 110km 是在 車流量 1450車/km/ln/h, 因車距不足受迫降速
依據高管規則6, 110km 保持 55m 車距( 密度 16車/km/ln),即 每小時車流量是 1750車
即 車流量高於 1750車 , 才可能受迫降速

在1750車/h車流量 之前, 全部內側車道車速 都應該是分佈於 110km
法有明文"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然而 , 這個圖形
只有600車之前, 才出現有 "最高速限"行駛 ,離所謂開出罰單的超速120km? 還很遙遠
600車之後, 就完全沒有
只有約800-1100 時,有少數車觸及 110km 那條線 , 大部份的車都不遵守!
直線路段大約 1100車/h 時, 粉紅色的中線車速就跑到藍色的內車道車速上方? 中線車速高於內車道!
超車是車速高於中線! 不是低於?


超過 600車之後, 就沒有一台內線車依法律規定 "最高速限"行駛?
為何中線車的車速能跑超過內側車道 ? 顯示之圖表, 根本沒有任何一台車"超速"???

這完全違反了內快外慢原則 ,車流為毫無次序是亂流! 車流當然擾動

而且當藍色區快和粉紅區塊混在一起時, 表示內車道根本沒在超車, 而且是超不過去?全都是併駛 !

SHCC wrote:
如果將現行內線直接設定為超車道專用設計的話,那現行台灣,中山高,車流量不變,但均速會降低,會降低到一個大家無法容忍的速度,好嗎?高公局沒評估過嗎?

均速會降低 ?? 這是完全沒有根據的說法!
車流如同水流, 需要禹的疏導(疏洪道), 不是袞的圍堵(加高堤坊,容納更多(車))
超車道是一條 bypass(車流的疏洪道) !
車多如洪水來時, 會自然溢滿 !車多時更需要溢洪道, 加速車流"疏導"離開!
車少時洪水退去, 超車道(疏洪道)自然乾涸
要有超車道才不會壅塞 ,超車道本來就有調節壅塞的功能!(因為能改變車流密度)

法規明定為 超車道 ? 請勿扭曲法規,擅改為超車專用道? 超車道不可能專用! 沒有一台車能永遠超車! 不可能自以為能一路由基隆超車到高雄?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輪到誰就換人使用, 用完就離開! 本來就不可能是專用! 請問那一台車?誰能專用?
要有路權觀念! 比中線車速快才有路權! 併駛/無車可超/比中線慢都是喪失路權!

全世界簽署"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所有簽約國, 對於超車Overtaking及車道配置Lane 都有共同遵守的規則
例如"Every driver shall keep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行車儘量靠邊 的原則)
這麼多國家,從來沒有發生過 因為執行超道路權, 因為執法了? 所以均速下降 ??

SHCC wrote:
也因此,台灣的超車道,本身就是無差別行車道,只是須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或超車時使用。

這是擅改法規
法規明定為超車道, 行政機關能未依法行政, 超出授權, 擅改法規 為"只是須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或超車時使用"?
這是共用路權! 共用路權必須有法律上的依據 ! 而根本沒有這樣"共用路權"的法規!
三個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根本不是指定那一個車道之車道路權! 那是速限!

"最高速限持續行駛"? 是民國94年的歷史法規! 早已廢止!
請回到法規的範圍內

官方居然說
http://www.hpb.gov.tw/files/13-1000-2236.php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能不能使用這個車道? 是依據車道路權! 和進入後發生的"超速"? 有什麼關係?
這是毫無路權概念的說法!
三個車道都能最高速限行駛, 速限和車道路權 完全無關! 也能扯在一起 ????
後車依高管規則6, 只能保持安全車距跟車, 何來 『非超速車道』 這種法規沒有的說法 ? 何來 任意迫近 ?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
路權範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 !
只能要求前車, 因為不再超車即喪失路權, 就該離開
但是, 必須離開中線車的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才能變換車道, 駛回原車道
前車超車離開之後, 後車就能超越
前車超車後早已喪失路權! 無路權為何能夠行駛 ?

大部份的內側車道車速都不是"最高速限"! 又何來"超速"?一說?

速限標誌上方的數字才稱為"最高速限" , 車裝儀表指示的是車速/速度!並不稱為"速限"!
法規是授權給主管機關 "得以"改變"(高管規則5之速限區間)"為8-1-3但書之『最高速限』 , 並不是用路人得以自行決定最高速限!
是主管機關去改速限!
如果沒改速限? 速限仍然是(高管規則5之速限區間)? 憑什麼去開罰龜車未達"最高速限"?

此一得以"變更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 並非駕駛人得以自行認定的"速度/車速"!
法規是速限! 不是速度!
"主管機關"居然放棄法規給予的"速限"授權! 還倒過來推衍了奇怪的邏輯!
把速限的決定權送給用路人自行決定?
主管機關居然撒手不管? 放任駕駛人自行認定最高速限? 當然每台車都自認自己是最高速限! 通通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 是法規在內/中/外三個車道當中, 指定最高速限的車行駛內側車道, 而排除其它車道嗎 ????並不是!
三個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所以這並不是 指定車道行駛的車道路權, 這只是設定該車道的速限!(這個車道的速限! 必須進入這個車道之後才生效!)
根本不能以此為理由侵入內側車道!

8924132 wrote:
台灣高速公路每小時600...(恕刪)

複製兄出來挺你了,
整個圖表中,h兄竟認為那個單點,中線車的車速能跑超過內側車道 ,其他全面的曲線的範圍,都是內側車道的車速大於中線車速,卻都故意視而不見。

趨勢的判斷是看全面性的,不是看單一個點。

herblee wrote:
您說的完全沒錯,
...(恕刪)


「大義可微言,言簡能意賅」,大大您 始終不願意從「神殿」下來與我們這般庶民對話,原因為何,我不臆測。但「溝通理論」裡,首要的是能有共同語言的建立與對話,01論壇畢竟不是研討會座談會或論文發表會,可否以庶民語言來與我們溝通與討論?

若您有空,是否可簡要回答 小弟我不解之問題,至為感謝:
A:限速110路段,於中線無車,內線前後無車之路況下,以錶速115持續行駛於內線車道,有無違規?若有,適用哪項目來告發?
B:以台灣中山高速公路而言,上下交流道多、短程使用者多、上下班尖離峰時間固定、車流量(密度)大,諸多條件下,還有設計專用超車道的必要與條件嗎?




這影片的拍攝車130分鐘走了208公里


均速約96公里
在速限100公里的狀況下
內側車道的車到底是開多少啊?
怎麼輕輕鬆鬆海放成功?

相比之下,台灣的叫"超車"?


哪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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