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x10/09 wrote:這個笑話好笑,給你3...(恕刪) 謝啦!關於單車道的意義,行政機關跟法官可能各有看法,下為上訴高等法院實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7年度交上字第97號行政機關的看法:交通部公路總局107年10月30日函覆說明,認單車道定義應係指雙向僅有1車道供通行之路段,而與同一車道不同,為其主張佐據。法官的看法:然查,該函覆僅就處罰條例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單車道」為一體解釋,並未有區分兩部法規法律用語不同及其適用範圍之差異,且如上所述,關於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2款「單車道」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同一車道」之規範,本係就不同層次情境所為之定義,並非互斥之概念,「同一車道」亦屬駕駛人使用「單車道」設施可能面臨之狀況情境,亦即仍得由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2款「單車道」所涵括,上揭交通部公路總局107年10月30日函文內容,對此並未闡釋。司法系統的獨立性:此外,法院本即得對於所應適用之相關法令表示適當之見解,不當然受行政機關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所為判斷之拘束(司法院釋字第216號解釋參照),上開函覆之解釋適用並無何特殊專業性可言,自與尊重行政機關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餘地無涉,是上訴人以原判決之認定與交通部公路總局107年10月30日函文內容不同,而認原判決不當擴大法規解釋適用,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情事云云,難認有據,洵不足採。所以「單車道」有不同層次的面貌。在單車道上開車? 诶?
Alex10/09 wrote:哇,遇到高速公路法規.這邊的單車道又是什麼?..(恕刪) 不知道, 因為找不到高管規則2 當中的定義法規都是國外抄過來的 , 除非有不同語言的同一份文件可以對照 (例如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所以不知道所指為何?一般 a single-lane interchange ramp , 單一個車道的交流道匝道a multy-lanes interchange ramp , 多車道之交流道匝道但是, 高管規則2 並 位定義 其為 "車道"?只說這是 加減速車道及主線車道與其他道路間之連接部分。也沒有區分主匝道 和 支匝道所以,只能說不知道, 依法只能說是匝道又因為高管規則2-3 ,只有 "快速公路"與主、次要道路平面相交之路口,行駛、通過主、次要道路之車輛及在行人穿越道通過之人員,不受本規則規範"。"高速公路"仍然 受到 高管規則2 的 規範處罰條例 第 3 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但是, 這個處罰條例 3-1-2 定義也 混淆了 車行道 Carriageway 及 車道 Lane處罰條例 3-1完全漏掉了 車行道 Carriageway , 以為這和車道是同一種東西 ?維也納道路教通公約 總則 第一條 定義(五)稱"車行道"者,謂道路通常供車輛交通之部份;道路得包括彼此清楚劃隔,例如以分道帶劃分或不同隔離之若干條車行道 ;通常是以高低差的路障(劃分島、護欄) 來劃分 "車行道 Carriageway" , 即車輛不被任何的物理屏障或分隔限制, 能夠橫向移動的範圍 ; 而單一車行道 Carriageway 可以包括 1個車道及路肩 , 也可以包括數個車道(多車道)和路肩 。這有雙向2個車道 , 仍然只是 單一車行道 Carriageway對面兩個車道在施工封閉 ,原本僅剩1個車行道 Carriageway, 但中央加上臨時性的分隔欄 , 就成為 2 個 車行道 Carriageway , 各只有1個車道這有同向3個車道 , 仍然只是 單一車行道 Carriageway(處罰條例3-1-2、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單車道之匝道 , 其 "單車道" 就是 分不出 是單一 "車行道 Carriageway" 或是 單一 "車道Lane如果 "單車道" 是 單一"車行道 Carriageway" 包括了 單一車道及同車道如果 "單車道" 是 一個"車道 lane" 只包括了 同車道 , 不一定是單一車道高管規則2並未 寫明 , 只有 之部份如果是英文 a single-lane interchange ramp , 單一個車道的交流道匝道 /a multy-lanes interchange ramp , 多車道之交流道匝道 , 可以知道 一個匝道為同一個 "車行道 Carriageway" , 可以包括很多個車道Lane。但是, 在高管規則2-1-14、匝道︰指交流道中為加減速車道及主線車道與其他道路間之連接部分。沒有區分連接部分 是 車行道 還是 車道 ?處罰條例3-1-2、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 既能說這是"車行道 Carriageway" (劃分島、護欄) , 也能說是 "車道Lane"高管規則 9-1-3、在加速車道、減速車道或單車道之匝道上超越前車。第 9 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在單車道之匝道上超越前車 , 要受罰 ,是錯的這個條款"單車道之匝道" , 如果是單一車道, 並沒有其它車道可以變換? 不適用33-1-4、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應該開立其它法條 !那個地點是由 主匝道 進入 支匝道但是沒有條款指出這是 "多車道之匝道" ?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 是那個車道變換到那個車道 ??明明全程都在匝道上 ,如果是 匝道 內為多車道 , 由主匝道到支匝道, 不會繪"穿越虛線"所以後來把線塗銷了 , 沒有變換車道, 也就沒有 打不打燈的問題了!
Object 252U Defender wrote:https://m....(恕刪) 超車道是給你超車用,不是給你定速占用的!樓主開樓昭告天下你就是三寶,這勇於承擔的精神令人刮目相看!但麻煩最重要的車牌號碼也公告一下,這樣大家都會感謝你的。
一.那些想說我GPS時速準確度失真的,可以自己去買Garmin測試。二.速限110,不代表你可以開118在別人後面逼車。三.如果各位對法定最高速限有所不滿,請向交通部長林佳龍陳情,而不是檢討遵守交通規則的市井小民。說實話,開內側車道。超速了,會被警察罰。不超速,又會被01鄉民罵。我是覺得有點好玩。.(恕刪) 去國外自駕你就懂了,只能說台灣一推低素質駕駛。台灣就是一推像你這種路隊長,開外側的還比內側快,被叭被閃剛好而已,對向翻過來第一個就是撞你這種人。
依據高公局及國道警察局內車道用途說法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2:允許以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必須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高公局以及國道警察局下面公文和宣導講白話一點就是1: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為主,最高速限車輛為輔(為何允許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下方公文有解釋,無論實際是否合理和效果至少政府研擬相關但書是有其理由)2: 小型車在內側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雖然是合法的但最高速限有誤差及認知落差所以為了避免爭議與保持超車道功能高公局與國道警察局強調超車後在安全距離儘量駛回原車道,不要佔用內車道最高速限誤差與爭議在第3點會提到3: 最高速限定義上有2個層面,也是爭議點(1) 真實車速車輛超速或者未達速限皆是警察儀器測速車輛的真實速度雖然雷射槍也是有+-2km/h誤差但已相當精準且最高速限法律已給予+10km/h的寬容值而內側車道要求達到最高速限法律雖沒有-10km/h的寬容值但是實際執法層面卻默許100km/h就未達開罰標準原因就是沒有任何一台車錶速110km/h其真實車速能達到110km/h的這樣子的話每台車子都會被罰造成執法上更大的爭議(2)儀表指示速度其實因為大家錶速的110km/h其真實車速都不一樣很有可能以下誤差1:設計誤差(國際車速錶規則,必須滿足「 實際車速/10+ 4km/h≧儀表車速-實際車速≧0 」而有的廠牌車子誤差較大有的車子誤差較少)2:指針式儀表機械性誤差(指針轉軸黏滯或者吸引線圈損壞)3:輪胎規格錯誤或同規格不同品牌花紋(有的輪胎雖同規格但在不同廠牌及花紋等等在圓周上就會有微量差異)4:輪胎胎壓不正確(胎壓過低會造成圓周變小,使得實際車速變慢)5:新舊輪胎磨損(輪胎胎面磨損,圓周也會越來越小實際車速也是越來越慢6:加減速中時間延遲誤差然而一般正常車輛就算是剛出廠車輛錶速開到110km/h真實速度會比表速慢3~5km/h都是基本誤差有的廠牌可能慢到10幾公里本人是保養廠也修過指針誤差20-30km/h以上的儀表(儀表指針故障)所以開內車道發現後方常常有車接近或者從旁邊幾線車道超你車表示你已經是路隊長就算你真實速度高於100km/h不到警察開罰標準但已經讓超車道失去作用就失去當初高公局與國道警察局的用意個人建議:1: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雖合法但駕駛人無法知道真實車速如果偶爾後方有車接近或有車從旁邊幾個車道超車表示自己車速較慢需要讓出內側車道若常常有車從你旁邊超車或逼近表示你車速真的太慢不建議行駛於內側車道2:可以利用GPS來輔助至少巡航速度下誤差不會很大來提升實際車速約110-115km但是前提還是要保持超車道功能後有車就讓車3:若不想提升車速只想開錶速110佔住內車道就算實際車速100km/h以上仍是造成車輛堵塞的元兇此種車還是建議開中線就好真的別佔用內側車道而且有的錶誤差更大你開錶速或定速110km/h仍有可能真實速度低於100km/h而被警察開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