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奕兒612 wrote:
沒料的人永遠只會老調重談自以為能打人臉
殊不知這種論調都不知反被打臉N次了
說人違規卻提不出證據
違規事實明確的我們也說他違規沒錯 卻變成我們支持贊同他的違規?
愛秀下限也不是這樣...(恕刪)

反正不會有共識的爭論再扯也沒什麼意思
我還是繼續以速限+10KM行駛內線,除非法規修改成內車道僅限超車
一切以警察單位認定為準
北漂彰化人 wrote:
反正不會有共識的爭論再扯也沒什麼意思
我還是繼續以速限+10KM行駛內線,除非法規修改成內車道僅限超車
一切以警察單位認定為準
eeone2019 wrote:
修改網頁也是要錢的
為一個沒人看的網頁
需要花錢嗎?
(恕刪)





herblee wrote:
法規白紙黑自的"限制"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
限制 居然通過 "錯誤的函釋" 自行變身 → 誤解成 內側車道 "車道之使用" ????
義務權利不分 ?(恕刪)
劉奕兒612 wrote:
對啊樓上還有人說跟在(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