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最高限速100開11X被開罰,車主喊冤「內側不是超車道嗎?」

劉奕兒612 wrote:
沒料的人永遠只會老調重談自以為能打人臉
殊不知這種論調都不知反被打臉N次了
說人違規卻提不出證據
違規事實明確的我們也說他違規沒錯 卻變成我們支持贊同他的違規?
愛秀下限也不是這樣...(恕刪)



反正不會有共識的爭論再扯也沒什麼意思
我還是繼續以速限+10KM行駛內線,除非法規修改成內車道僅限超車
一切以警察單位認定為準
eeone2019 wrote:
印刷廠表示改字要加錢(恕刪)

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 表示 , 沒加錢的 也 還是寫上 "依據 " 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


這些人都在看 , 還有官方回應
herblee wrote:
網頁 沒加錢的 也 (恕刪)

修改網頁也是要錢的
為一個沒人看的網頁
需要花錢嗎?
好友 yuyu225 Benz W167 黑色GLE AxL-8x5x
北漂彰化人 wrote:
反正不會有共識的爭論再扯也沒什麼意思
我還是繼續以速限+10KM行駛內線,除非法規修改成內車道僅限超車
一切以警察單位認定為準

是啊
繼續「幻想」自己能開速限+10


從612同學之前的影片
就知道有多不現實了

在外線車道連過四台
還要「催眠」自己
超車道的通通「合法」
北漂彰化人 wrote:
反正不會有共識的爭論再扯也沒什麼意思
我還是繼續以速限+10KM行駛內線,除非法規修改成內車道僅限超車
一切以警察單位認定為準

對啊
樓上還有人說跟在龜車後面的也通通違規
沒想到那個人就是愛跟在龜車後面閃燈按喇叭示意前車他要同車道超車
自打臉說自己違規也是蠻好笑的...
樓主都PO文打臉了 還自以為在超車道超車可以合法超速
然後又腦補別人幻想永遠可以在內線+10開
殊不知一堆慢速超車的在那邊擋路把兩線都塞死 還坦護他們通通合法
一樣的東西一直跳針重複 一直無中生有腦補一堆有的沒的別人沒說過的東西
自以為這樣可以電別人 只會用烏賊戰術 難怪G大說他沒料
不然就是把沒最高速限的當有最高速限的打
永遠只會講【自以為最高速限】怎樣怎樣 我真不知道有種實速叫【自以為最高速限】
指鹿為馬 張冠李戴 真是沒救了...
eeone2019 wrote:
修改網頁也是要錢的
為一個沒人看的網頁
需要花錢嗎?
(恕刪)


中華民國 交通部表示
網頁上一直都有, 並沒有修改 , 這條法規 由 民國 57至今, 都要去看 "國際 道路交通公約 "
一直都在看, 看很多年了


高雄市區監理所 在交通部轄下的網站 表示 , 它們有看 "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


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表示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限制在這裏),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法規表示 "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 ←是 依照 那面"標誌" 行駛內側車道
高管規則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只是依限(最高速限(限5))行駛的意思 ← 但書限縮解釋 不得倒推!
只改"速限"了 ! 不存在什麼持續 ? 不存在不離開內側車道 !
法規表示 沒有任何法條說這(限制)是內側車道使用權利?
並沒有內側車道之路權! 並沒有 內側車道 之"使用權利"
沒有路權 (喪失路權) 就要離開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怎麼會錯將一面 "速限標誌" ? 誤認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 這兩面標誌差很多 !

駕駛人車速 ≠ "最高速限"
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 如何變成 "就是車速"????
"最高速限" 那個數字 立於標誌 ,寫 110km就是 110km , 根本不會變動
標準是依據 光在真空中的速度 和 銫133原子(Caesium, Cs)發出的微波訊號來回「擺動」 9,192,631,770 次 的比值 , "速限"標準是光速 !不是任何車速 !
居然自認自己的車速如同光在真空當中的速度一般穩定 ?

這但書是規範行政機關 設那一種速限 !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
"速限" 是主管機關的職權 , 豈有主管機放棄自己主管的權責? 放任 "用路人"自行定義 『最高速限』 ? , 說自己的車速就是那一面速限標誌 ?

能把自己的車速儀表掛到路邊標誌上去取代"最高速限"標誌? , 自說自話? 說自己的就是最高速限 ?
然後要求其它用路人依照"自己個人儀錶"的車速 來當成"最高速限"??
到底是在說什麼??
兩者 是正反方的 對應關係 ! 根本是不是同一件事 !

法規白紙黑字的"限制" ; 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
內側車道之限制? 居然通過 "錯誤的函釋" 自行變身 → 誤解成 內側車道 "車道之使用" ????
義務權利不分 ?
herblee wrote:
法規白紙黑自的"限制"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
限制 居然通過 "錯誤的函釋" 自行變身 → 誤解成 內側車道 "車道之使用" ????
義務權利不分 ?(恕刪)


維也那公約不會成為台灣用路人的「義務」!我們唯一的義務來源只有台灣政府自定的相關交通法規~
沒有義務自然也不會有被究責的空間。
當然有許多人自願擔上法規以外的論述並將之變成自己的「義務」,這是個人選擇行為!但即便是個人選擇行為也無法逾越本國法規。

法規白紙黑字「規定」內側可以最高速限行駛!大大就不要在誤導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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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們還是可以「勸導」大家平時的行車習慣應將內側保持淨空,這「可能」對大家都方便!但既然是勸導,那態度就很重要了!什麼「自私」啦、「可憐」啦、「無知」啦這類沒有意義只有小孩子用來堵氣的形容詞對議題不旦沒有幫助,恐怕還有「反效果」~
xboy200 wrote:
當然我們還是可以「勸導」大家平時的行車習慣應將內側保持淨空,這「可能」對大家都方便!但即然是勸導,那態度就很重要了!什麼「自私」啦、「可憐」啦、「無知」啦這類沒有意義只有小孩子用來堵氣的形容詞對議題不旦沒有幫助,恐怕還有「反效果」~(恕刪)
\


劉奕兒612 wrote:
對啊樓上還有人說跟在(恕刪)


這就是昏迷大師的『法規保證書』邏輯

一般人看法規都知道這”只是”代表法律允許我們可以以『超車』或『快車』的方式使用內側車道。車流千變萬化,正常人不會期待內側車道永遠只為他服務,有最高速限者、有非最高速限超車者、有不守規矩慢車者,甚至尖峰時刻的湧浪車潮,內側車道本來就隨時隨地有各種變化。

但是,昏迷大師卻堅持法律就像購買商品的保證書,既然保證書說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所以要超車時,內側車道一定要有空間可以超車。當然昏迷意識的邏輯跟清醒人的邏輯有很大出入,所以就自以為成功地反駁清醒人的說法。
『法規說內側車道也可以是快車道,那遇到慢車還不是堵住,這樣還可以叫快車道嗎??』 因為無法保證”快車”行駛,所以清醒人的法規說法無效?? 可是清醒人本來就覺得根本沒有保證”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這回事。最後就是把自己的睡夢邏輯硬套在別人身上,再來嘲笑對方沒辦法回嘴….
他以為他成功的反駁了清醒的人的邏輯,殊不知他只是反駁了在他昏迷世界裡,那位他自以為對方才是昏迷的人的邏輯。

另一方面,如果拿掉快車道條文,『法規說內側車道是超車道,但是遇到慢速超車還是會堵住,不能隨身所欲地超車還可以叫超車道嗎??』這個的反證邏輯又會被昏迷大師自動屏蔽。也就是說只要沒了快車道的法律條文,昏迷大師就會認為慢速超車會自動消失,尖峰時刻大家也會改走平面道路,高速公路的內側車道從此專為昏迷大師而開,保證可以超車....

完全就是活在自己的昏迷世界裡阿~~~~

裝睡的人叫不醒
重度昏迷的人也叫不醒
xboy200 wrote:
維也那公約不會成為台(恕刪)


就說阿花哥是在反串
他怕被H大師單獨挑出來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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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對於高速公路的內側車道如何使用皆有自己的期許
可以宣揚超車道的好處、可以表達正確的觀念

但是如果透過惡意的曲解法律原意
把別人的"依法行政"行為打成"未依法行政"行為
這就讓人很看不起

我反對的不是"超車道",我反對的是"不實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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