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jantw wrote:你貼的圖已經是下閘道(恕刪) 樓主並未違反43條第三項第 43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如果大家都用這45條第五項來檢舉,只要塞車時,國庫會非常感激"檢舉達人"的貢獻相信你我都有機會被動貢獻國庫第 45 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這被開不是正常嗎?不然你覺得右側的人沒事幹做啥排隊?說要倒車的是第一天開過車嗎?另外 你在閘道出口附近才減速若是被後方車追撞要算誰的?話說開放路肩是有限速60公里,並規定行駛路肩之車輛於出口前500公尺不得再駛回主線車道的。基本可以說你在閘道前看到行駛路肩那些車就是默認下閘道的,樓上那些吵路肩車輛路權的是怎樣?更別說樓主的車就圖跟照片看來都是插隊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