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自動讓道(討論

surfboy777 wrote:
我是這樣想的啦
在安全無虞的情況下
沒有必要特地禮讓超速仔

您少說了比您快的通通超速這句自以為是的話
CNC-2 wrote:
超車道? 車多時全滿
-德國無限速高速公路, 在靠中部那段 ,下班時段? 全停在路上
-全塞車時, 重車也是慢慢從車中間一直慢慢騎

人都一樣, 還有人舉大法官條文, 是剛畢業嗎?

超車道 是車流的疏洪道 , 車多自然溢滿 , 但是沒有洪水也將"疏洪道"裝滿水(裝滿車) ? 洪水來(車流量大)時當然泛濫成災
台灣是只有二個車道的流量, 卻硬要佔用到3個車道←寅支卯糧

CNC-2 wrote:
-德國無限速高速公路, 在靠中部那段 ,下班時段? 全停在路上

德國當然會塞車
德國autobahn編號 有 100 條 , 靠中部那段 ? A8 嗎 ?


德國車裝GPS會預先告之塞車了,traffic紅車出現了,地圖也顯示了塞車路段 , GPS會引導下交流道

德國Autobahn是全自動化公路, 可以偵測是否要"塞車"了, 機動採取一些速限管制或機動開放車道。

此時機動速限是 100km/h , 也機動開放路肩了

德國的高速公路, 發展了80年以上 , "可變速限"機動號誌, 機動開放路肩, 已經實行10年以上了

機動調整速限,"前後路段差別速限",可變車速由 120->80->60=瓶頸點=60->80->120,拉開塞車路段的可行車間距
拉開車距, 就改變了車流密度 (即調整了"車距")
這樣的先減低速限, 再增加速限的調控手段, 讓車流能移動, 不會完全塞死
英國M25公路,下圖塞車,速限降為40mile, 擋住車流往前衝

此時"車距"是不是變短了
前方則增加速限為60mile,加快車流,拉開了車距, 有了車距就不塞了, 也就不會撞在一起

這種機動燈號, 可變速限, 早已充份運用於西歐諸國

如果是解除速限的路段? 通常車流量都很低
這是德國 A8 autobahn , 現在解除 100km 速限 , 沒車才會解除速限

這是 A4 autobahn , 解除速限了

Autobahn那個速限是機動的 , 如果流量大,塞了, 速限燈號就會亮起 , 通常不會是解除速限

CNC-2 wrote:
-全塞車時, 重車也是慢慢從車中間一直慢慢騎

那是加州吧 , 人家有法規 ,可以騎車道線 Lane splitting

CNC-2 wrote:
人都一樣, 還有人舉大法官條文, 是剛畢業嗎?

但是法律有規定, 應該走那一條車道
人是一樣, 但拿駕照的難度不一樣, 守法程度不一樣, 執法的手段也不一樣, 高速公路的規劃不一樣 ,高速公路的流量調控也不一樣 ............................................
沒畢業也能 舉大法官條文 , 《法律論證與法律語言》這種課都會教到 大法官解釋文
大學之必修課程,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其訂定亦應符合上開大學自治之原則←就是來自大法官釋字第380號解釋文
8924132 wrote:
您少說了比您快的通通...(恕刪)

有沒有超速自己心理有數啦
想快自己去閃
8924132 wrote:
嗯嗯
就是警察不會要求
才讓大家被堵的妥妥啊
呵呵~去提告,去釋憲啊!
討論一個問題,可能有很多層面,很多原因

有些網友似乎一開不清楚狀況
但又太自信
放大某一個原因
攻擊某一個因素

當別人提出其他原因,並拿出證據...
這些網友不知什麼原因
大多拒絕面對其他原因
繼續嘲諷,繼續自說自話...???
surfboy777 wrote:
有沒有超速自己心理有數啦
想快自己去閃

所以,您沒有證據就說別人超速?
chiashin wrote:
呵呵~去提告,去釋憲啊!

不用啊
小弟又不像您無法「自理」
說話顛三倒四的

chiashin wrote:
討論一個問題,可能有很多層面,很多原因

有些網友似乎一開不清楚狀況
但又太自信
放大某一個原因
攻擊某一個因素

當別人提出其他原因,並拿出證據...
這些網友不知什麼原因
大多拒絕面對其他原因
繼續嘲諷,繼續自說自話...???

怎麼會是「放大」某一個原因呢?
您自己都知道這問題有多「常見」
surfboy777 wrote:
有沒有超速自己心理有數啦
想快自己去閃


問題是 法律有規定 "車道路權" ←使用車道之權利區分
法律 處罰條例 第 33 條 , 白紙黑字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法律 處罰條例 第 4 條 ,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貳章 道路規則
第五條 標誌及號誌之法律地位
一、 用路人應遵守道路標誌、交通燈光號誌及道路標線之指示,即使上述指示似與其它交通規則牴觸亦不例外
二、 交通燈光號誌之指示應優先於所有規定優先次序之道路標誌

標誌優先於規則

法規命令 高管規則8 :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
車道之使用 , 白紙黑字寫於 高管規則8
處罰條例 33-1-3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 沒有車道之使用權利,卻佔用超車道拿來定速行車 ?? , 走錯車道的違規行為
法規命令 高管規則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線、號誌指示,
標誌優先於規則

超速 無關 路權 , 和能不能使用內側車道 ? 一點關係都沒有
不知道拿一點關係都沒有的論述 ? 要表達什麼 ? 完全看不懂 ?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 , 三車道都會超速 , 無關車道之使用, 更無關內側車道之使用

surfboy777 wrote:
想快自己去閃

是的,想快必須要 閃 , 都要閃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左側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法規白紙黑字 規定 喪失"內側車道" 路權 , 駛入原行路線

"閃"也要依據法規 , 由左邊繞過去 , 繞道達到安全距離 ,喪失"內側車道" 路權就要閃了 , 駛入原行路線

繞道bypass 依法是不可能發生 "持續定速行駛內側車道" 這種事! 早就超出法規路權範圍的55m安全距離了! 也早就牴觸法規了 !
8924132 wrote:
所以,您沒有證據就說別人超速?
8924132 wrote:
怎麼會是「放大」某一個原因呢?
您自己都知道這問題有多「常見」
大家都知道常見啊!
但依照你的邏輯,你有證據證明這台車違規?
chiashin 369樓 wrote:
8924132 wrote:
所以,您沒有證據就說別人超速?
8924132 wrote:
怎麼會是「放大」某一個原因呢?
您自己都知道這問題有多「常見」
大家都知道常見啊!
但依照你的邏輯,你有證據證明這台車違規?


大家都知道 ? 這是舉證嗎 ?

chiashin 188樓 wrote:
指控別人要拿證據啊!

chiashin 261樓 wrote:
我哪些言論如你所指控,歡迎你指出來!
如果有道理,我一定更正!
指控別人要拿證據啊!

chiashin 283樓 wrote:
我哪個論調不被認同,可以說清楚講明白嗎?

chiashin 294樓 wrote:
很好,大家比道理,歡迎你說清楚講明白,不要只有結論!
再強調一次,我跟多數人不一樣,主要爭道理,不怕被打臉,不怕認錯


chiashin 137樓 wrote:
我沒說過後車一定超速這句話
我只說過"如果"前車開在最高速限...
一個是【理論上】,一個是【實際上】
【理論上】沒有爭議,開在最高速限,沒有堵塞車流的問題
後車比較快的話,後車一定超速
【實際上】呢?
我前面說過,跟警方取締超速一樣,應該有寬容值
如果開在最高速限附近,誤差5公里內,我認為OK
前車是否沒開在最高速限?後車是否超速?
這些就由警方認定!

您沒說過後車一定超速這句話?
chiashin 369樓 wrote:
大家都知道常見啊!


無路權卻佔用內車道, 就是在增加密度 , 增加密度就是處罰條例 33-2 所說的 "致堵塞"

如圖 LOS A ─增加密度→ LOS F , LOS F 不就是塞在一起,擠好塞滿嗎?
增加密度當然堵塞車流 , 所以, 超車後有安全車距就要離開
chiashin 137樓 wrote:
我前面說過,跟警方取締超速一樣,應該有寬容值
如果開在最高速限附近,誤差5公里內,我認為OK

chiashin 180樓 wrote:
我寫得很清楚,可以把速度控制在警方取締的寬容值內!

對不起 , 低於沒有寬限值 , 您的說法依法無據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 不是低於 , 低於沒有免予舉發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 不就是落入您自己所說的"超速" ?
在 110km/h速限的路段 , 111km/h也是超速 , 但是免予舉發
反而所謂沒有超速之 109km/h未達速限 , 這根本不是最高速限行駛 , 是誤差5公里內您認為OK ? , 但低於根本沒有寬限值 , 無法免予舉發 , 您的說法依法無據

chiashin 243樓 wrote:
這例子根本樓的主題不一樣!
高速公路的超車道,依規定要開在最高速限才可以占用!

占用 ??????
對不起 , 最高速限 又不是 "路權"
高管規則8 :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路權為 超車
法規規定, 超車道是左側繞道 , 超車後就要離開 , 路權會消失 ! 怎麼可能"佔用"下去 ?

chiashin 253樓 wrote:
怎麼會無關?
如果你的速度在最高速限附近
為什麼要讓可能超速的後車呢?

速度在最高速限? 又不是路權
因為您沒有路權 , 所以要讓離
您沒有法律授予的使用權利
高管規則8 :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路權為 超車 ←相對車速高於中線車 , 且回到原車道 ,前後車互換位置
路權都以單一擁有為原則 , 不可能雙向都是綠燈, 不可能同時有二種路權 ? 那就撞在一起了 !

chiashin 274樓 wrote:
變換車道是造成塞車的主因之一
後面有車就讓,這樣怎麼會更順暢呢?

chiashin 298樓 wrote:
拿車流這麼少的情況說嘴?
車流稀少,用最高速限開在超車道,對車流也幾乎沒有影響啊!

並不是 ,高速公路塞車的主因是車流超過道路負荷 , 超過 Qmax最大車流量 , 次要原因是"道路瓶頸""車流擾動"
讓離讓密度降低 , 才不會超過 Qmax最大車流量
無論任何車速 , 一台車佔用不離開? 超車道就必然有一定長度的車身+車距被佔用掉, 這就是在增加密度 , 就是"致堵塞"

chiashin 275樓 wrote:
我的觀點是我尊重開在最高速限不讓後車
交通規則規定,小型車可以用最高速限開在超車道

最高速限 又不是 "路權" ? 尊重什麼 ?
這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 不會得到任何權利
高管規則8 :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當然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但法規沒說可以不離開 ? 對不起, 我國沒有這種法規 !
超車道路權為 超車
法規規定, 超車道是左側繞道 , 超車後就要離開 , 路權會消失 ! 怎麼可能"佔用"下去 ?

chiashin 279樓 wrote:
唉~邏輯不及格的傢伙,你就別出來丟臉了!
到底是哪一條規則說要禮讓?
沒有規則說要或不要禮讓,所以要不要禮讓都可以!
那一條?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Vorfahrt / Right of way "路權"(先行權) , 源自於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本來就是 Give Way 讓道的規則 。
路權不單單是 權利 的區分 , 還有禮讓它人的含義
"禮讓!" 是交通運作最基本的原理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Article 18 第18條 有專章說明路權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讓道give way , 讓擁有路權者先行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法規當中 滿滿的 誰讓誰 的路權規定 , 轉彎讓直行 , 支道讓幹道 , 紅燈讓綠燈.......全都是源自於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您視而不見 ?

chiashin 279樓 wrote:
他在內線車道,前方被阻擋,後方有來車
我問他要不要讓後車?
他回說如果右前方沒車,右後方有車
他會變換到右側車道,禮讓後車
其實這說法有玄機:
1.右前方沒車,我合理懷疑他是要超車,不是單純要讓後車!
2.右後方有車,當你變換車道,右後車可能要減速,不會影響車流嗎?

除非右線道非常空,否則這種情況,留在原車道才是最不影響車流的做法!

(1) 車在 超車道 上 , 當然是正在超車 ,對"路權範圍"內右邊車道上的車 "超車"
依法就是超車,超車擁有路權 ,依法就是超完才讓 , 超車後有安全車距才讓離

(2) 依法變換車道要有安全車距 . 超車擁有路權 ,依法就是超完才讓 , 超車後有安全車距才讓離
都要有安全車距 ,有安全車距為何要減速,在安全車距之外為何會影響車流 ?

chiashin 310樓 wrote:
1.車子不多時,我除了超車,不會一直開在內線!

這不就對了嗎 ?

chiashin 310樓 wrote:
2.車流量大時 (但平均車流速度大概80~100)
這種情況有時內線快一點,有時中線快一點
我大多開在內線,幾乎不變換車道
(也許有網友會拿此點做文章)

車速多少是受制於車距
車流量大 ? 不是空口無憑 目測車流量 ?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車速多少受制於車距 , 法規對於車距/密度 和 車速 訂有比值 , 白紙黑字 1:2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法規白紙黑字 , 何時必須 變換車道 離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道路交通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維也納道交公約第十條 位置靠在右邊的車道))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行至安全距離後,...駛入原行路線 , 法規 白紙黑字

chiashin 332樓 wrote:
我想表達的是車流量夠大時,超車道已經失去意義
該研究只有一個重點,塞車時盡量不要變換車道
剛上高速公路時,從外線變換到內線也是變換車道!

對不起 ,剛上高速公路時, 您沒有路權變換到內線 , 這是非法螃蟹車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依法 , 要有外側車道前車讓你超 , 才能暫時利用進入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2車道)/中線(3車道)車道)
chiashin 332樓 wrote:
我以前也貼過圖片,國道警局製作的紅布條:
【內線車道為超車道 及 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沒有什麼標誌是 ﹝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這是完全錯誤的 , 要有 55m車距才能 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每公里擠進 17台車 ? 車距就只有53.8m ? 車速只能是 107km/h ← 最高速限110km/h行駛不成立!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最高速限行駛 , 是有條件速限 , 並非﹝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chiashin 342樓 wrote:
這議題是月經題,我早就說過
車流少的時候,我不鼓勵,我自己也不會占用內線道啊!

這不就對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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