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法規明明寫 『開放...(恕刪)

5.為何國道5號「石碇—坪林」段也要限制車種進入?
答:
因「石碇交流道—坪林交流道」間之彭山隧道亦長達3.8公里,前述禁止行駛之車輛一併禁止行駛該路段,其禁行路段北起「石碇交流道」,南至「頭城交流道」。另為避免投機用路人不依規定通行,隧道口增設管制站(北端設於烏塗隧道北口,南端設於頭城收費站 ,坪林專用道亦設管制站),以有效遏阻違規行為之發生。

管制站規定「通行」,這是法規規定(此處-石碇-坪林),大貨車已經無通行權!連通行權都沒有,又如何主張他的路權?

用路人主張自己的路權,這是用路人遵守法規後才有的路權!


照你這硬扯石碇大貨車的說法,
那請問,法律說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國道中的隧道怎麼不能超車?不就是回到遵守管制規定而已!石碇坪林對大貨車不就只是管制通行,限制其路權而已!

你的德國隧道有沒有超車道?
你的德國的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條款呢?
為什麼重機要爭取上國道的「路權」而不是通行權?


modav24 wrote:
我若開200。後面有車來 我鐵讓
這水準問題

你連開200的資格都沒有
modav24 wrote:
捷運電梯都知左側讓出。 為何國道不用?
同理心 讓別人方便嘛。我是利他主義者 那妳呢?

超速行駛已經觸犯公共危險罪了你知道嗎?

真的利他就不要違法好嗎?
勉勵 wrote:
內側車道真的要讓嗎?...(恕刪)

就算我已開150了
後面有車即將接近我 我會讓給他
然後再切回緊跟 萬一抓超速也是第一的倒楣
SHCC wrote:
1.「捷運電扶梯靠.
2.若您真的是個利他主義者,如果啦...。台灣是民主法治國家,且高速公路是有速線的國家。多數,超過50%的民眾,認同也支持以最高速度(錶速+10)持續行駛內側車道,是完全合法合情合理的駕駛行為。那麼,您會改變現有觀念與主張來支持嗎?
..(恕刪)

請恕無法同意此種說法
(1)我國為法治國家,更應該依法行政, 依法, 喪失路權本來就應該禮讓, 不是拿速限這個"遵守義務"出來魚目混珠
(2)速限和路權無關, 德國超過200km的超跑,超車後照樣要遵守路權離開 ,和"速限"這個義務完全無關
(3)超過50%的民眾,認同也支持以最高速度(錶速+10)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這是資訊沒有被充份揭露出來,超過50%的民眾一定不知道,講過很多遍的布雷斯悖論Braess' paradox !佔用超車道最終會堵到自己 ,而且不禮讓更危險!
(4)持續行駛內側車道,是完全合法合情合理的駕駛行為。
這是完全的違法行為! 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是處罰條例:33-1-3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佔用內車道完全不合法!
合那種情? 這是法治國家?
國道的統計數字,佔用造成車道空間沒能充份運用, 只要在車流密度 600 車pc/ln/h , 內車道就達不到110km行駛了

在車流量大約200車, 低車流量下,只記錄到內車道有車? 車流量大約300車,中線開始有車? 車流量大約400車, 才輪到外車道?
這表現出"行車靠左???"螃蟹橫行入內車道的台灣特色? 這一點都不合理!

內車道地上只有三條車道線 的車距 ? 中線四條,外側5條遞增???這一點都不合理!
600 車pc/ln/h 是LOS A , 台灣國道是連在LOS A ,有這麼長的車距都達不到110km/h?這一點都不合理!

之後在1100車之後, 就再也達不到車速110km, 比起道路最大容量1450?少了350台車? 在未達道路設計最大容量之前, 就反轉達到飽和? 最大容量只有1100車? 這一點都不合理!
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這一點都不合理!
拿完全不相干的"遵守義務"(速限), 說成是路權(權利)? 這一點都不合理!

SHCC wrote:
3.以中山高,高雄至台北而言,那個時段的均速可以高於105,很抱歉,只有午夜0時至早上6點整間。您用錶速+10的速度開在中山高,90%的車輛速度都不會高過您,那這就是多數人的利益保障。而只有那超過10%者(最多啦)會以高於錶速+10的速度行駛在路面上,那其餘90%的開車民眾還要來主動破壞車流穩定,來讓道給這10%處於違規超速者嗎?
..(恕刪)

您忘了看統計, 台灣只要在車流密度 600 車pc/ln/h , 內車道就達不到110km行駛了

高管規則 6 之規定, 110km行駛時,前方必須有55m車距
大家都不讓,都擠在內側車道內壓縮車距? 能有55m車距嗎?
台灣國道的數字(匝道前) 41%(內) :39%(中):20%(外)
大部份車都擠在內側車道, 車道長度一樣, 擠進更多的車? 車距能分到多少 ???
最後就是,前方只有30m的車距?硬要壓縮車距能不能達到110km行駛? 這樣的"最高速限"當然可能,只要違法未保持安全車距就能達成, 安全車距不足, 就是內車道常常連環追撞的主因

法規原本要求禮讓, 卻錯誤解釋了8-1-3但書, 這個錯誤造成內車道沒有足夠煞停的車距

Q車流量 = V車速 × D (車距/密度)
Q車流量 有上限 , V車速加到最高,當然壓縮到D(車距/密度)
只想到往前衝? 沒想到煞停需要的車距
車距, 是前面的車不佔用才禮讓出來的! 前行車都佔用不離開? 後面的車能有車距嗎???

SHCC wrote:
若您主張,任何速度不論,只要行駛內側車道的前車,後方有車輛迫近,即要讓出道路來的話。老實說,您絕對不是利他主義者。
..(恕刪)

讓離當然利他! 最終也會利己! 是對的! 前人不種樹? 那來後人乘涼? 本來就要為後面的留一條路
當然是在有足夠安全車距, 讓離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任何人(車)使用完都要離開, 回到法規所規定的位置"

大禹治水的疏導,讓車流分散到中外車道 , 疏導疏洪道, 為何不是利他?
錯誤的是反其道而行
採取"袞"的築堤圍堵"? 容納更多車擠在一起? 這在3千年前就被證明是行不通的!
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如果平時就將疏洪道(超車道)裝滿水, 洪水(車流量大)來時,疏洪道(超車道)無法分流,當然是氾濫成災(塞車+連環追撞)。

應該是判定"路權"歸屬於誰? 取得路權就能使用!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一方,一旦一方取得路權,則其他人不再可以取得該時空之路權!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後車才能取得路權

如果前車沒有路權, 那根本是違法侵入內側車道, 當然有讓離內側車道之義務!
車輛的位置, 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 不是靠左邊的內側車道!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不你個大西瓜啦,內車道是超車用的,不是給龜車慢慢開的
勉勵 wrote:

不用
herblee wrote:
請恕無法同意此種說...(恕刪)


打這麼多字~~~就為了說"速限"是個屁..?可以在超車的情況下無視"速限"..?這是什麼觀念啊..?

超過速限超車被警察抓到的罰單通通都交給你來付清,可以嗎..?

在規定速限下超車是被允許的,這是台灣現行的交通法規,您要推廣車道使用觀念請去交通部與官員坐下來談,最終目的達到修法,就如同大型重型機車使用國道高速公路不再是"違規"的做法一樣!!

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國道高速公路已經通過三讀通過,可以"合法"行駛高速公路,但在現行交通部的規定下是"違法"行為,很無奈沒錯,這也是與交通部討論與訴願了10多年至今仍然無法解套,能怎麼辦...繼續溝通囉


JamesWK wrote:
打這麼多字~~~就...(恕刪)


所以現行法規下就有一群人合法佔用內線超車道還並排行駛

完全把其他人的權益當屁,看了十幾樓,我還是不懂這麼多人死都要開在內線道的原因是什麼?

超速?你說你開110,但是我一樣開110我就追上你了,還是堅持要住在內線道

是自卑感作祟,覺得讓道是娘炮的行為

所以覺得讓道很丟臉嗎?
herblee wrote:
請恕無法同意此種說...(恕刪)


還在用速限等於路權誤導喔⋯⋯非超車時行駛內側車道有三個條件,小型車、不堵塞、最高速限!缺一不可!

台灣國道的數字(匝道前) 41%(內) :39%(中):20%(外)
大部份車都擠在內側車道, 車道長度一樣, 擠進更多的車? 車距能分到多少 ???為什麼?
因為廣設交流道,用路人在匝道前沒人想塞在慢車後,自然有靠左趨勢!

大禹治水,用疏洪的方式而非堵塞!
台灣卻廣設交流道引進更多車上國道!

最後就是,前方只有30m的車距?硬要壓縮車距能不能達到110km行駛? 這樣的"最高速限"當然可能,只要違法未保持安全車距就能達成, 安全車距不足, 不止是內車道常常連環追撞的主因,中、外車道在車距不足時也會發生追撞!


JamesWK wrote:
打這麼多字~~~就為了說"速限"是個屁..?...(恕刪)

他沒這麼說,也看不出有這個意思。

他只有說,沒在超車就離開超車道,
會讓交通更順暢,道路使用率也更高。

fs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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