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boy200 wrote:
維也那公約不會成為台灣用路人的「義務」!我們唯一的義務來源只有台灣政府自定的相關交通法規~
沒有義務自然也不會有被究責的空間。
當然有許多人自願擔上法規以外的論述並將之變成自己的「義務」,這是個人選擇行為!但即便是個人選擇行為也無法逾越本國法規。(恕刪)
說非常多遍了, 這大概是第三遍
您還是沒看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解釋文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因為沒看
您還是不知道 , 這是 國內法
您還是不知道 , 交通部引述過多少次 "道路交通公約"規定
您還是不知道, 非常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的條文, 就是抄自" "道路交通公約",
xboy200 wrote:
法規白紙黑字「規定」內側可以最高速限行駛!大大就不要在誤導大家了~(恕刪)
又弄錯 法規授權的對象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得以 變更最低-最高 速限 為 "最高速限" 標誌 的是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 不是用路人 !
可以 的是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因為 這種由得以 最低-最高 速限 變更為 得以 "最高速限" , 其實是不去看, 少看了 最低速限 標誌

誰能把最低速限標誌遮掉 ? 絕不是用路人!
這"標誌"是法規指定「交通部會同內政部」的權責
依法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不是倒過來說成"駕駛人"可以 , 主管機關才是得以 , 駕駛人是應遵守 ←弄錯法規授權對象
速限 依法 是"限制" , 又不是路權, 又不是使用權利
速限合法 和 走錯車道有什麼關係 ? 速限合法就能夠不保持安全車距? 硬撐開快?
完全兩碼事居然 混淆在一起 ?
車輛的位置錯了 !位置錯誤一目瞭然,未駛回原車道 , 位置不對和車速多少有什麼關係 ????
無路權佔用, 這是違反路權, 走錯車道的違規行為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才是"行駛於內側車道"!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