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phaelf wrote:
超完車就讓出車道,在實務上與安全性上根本不可行,別再添亂了,除非是中間車道很空,外車道也很空(外車道兩台車緊鄰的情況下,十之八九會亂切入中間車道的),還是儘量避免不必要的切換車道。以免造成自身的危險。
不知道這種鋸齒狀行車 ? 所謂 超完一台車沒安全車距就擠回原車道 ? 是那裏來的說法 ?
法規不是只寫"超車"這種前後車互換 "位置" , 前車變後車, 後車變前車的行為
法規是三個字的 "超車道" ←車道路權 ; 區分車道 。區分 這個車道 VS 另一個車道之使用權利
不依據法律規定的車道行駛 ? 這是 毫無路權概念 的說法 , 主線車道有內快外慢的次序 , 不是螃蟹車 ? 直接空降在內側車道 ?
內快外慢的建立 , 是依靠 超車/超越比右邊的車快, 無法依靠三個車道都相同的"最高速限" , 最高速限只是天花板 , 天花板下的排序 , 必須落實車道路權 , 以 超車/超越比右邊的車快 來排次序 。
如此,內車道 超車 中線 → 內快於中, 中線超越外車道 →中快於外 , 不是蠻荒時代, 誰快先搶到位子就不讓開 ?不是先搶先贏, 是相互禮讓。
讓道, 讓擁有路權者先行
依法, 高管規則 8-1-1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超越前車才擁有 "中線車道"路權
高管規則 8 :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才擁有 內側車道 路權
如果真的依法 , 匝道經加速車道進來, 只能進入外側車道 , 當外側車道超過17車/km , 車距不足了, 才依法高管規則8-1-1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線車道)超越(外側車道)前車 , 暫時利用超越前車之後, 就應該回到 外側車道 。
若中線車道也超過17車/km , 車距不足了, 才依法高管規則8: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因超車使用內側車道 , 非超車有安全車距喪失路權, 離開 內側車道 。
依法 ,取得路權 ,喪失路權 都是有或沒有 "安全車距"
依法, 外車道滿了(無車距)才進中線 , 中線滿了(無車距)才進內車道
所以當中線車道密度超過 17車/km , 車速就只能是 107km , 是中線車道因應車距不足, 受迫降速
此時自然 內側車道最高速限110km行駛, 並不需要超速, 就自然能超越 中線車道 。
並非 超車 = 超速 ?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左側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 ,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喪失路權了!),駛入原行路線(法規要求回到原本超車前的車道)
超到中線車群的前方 , 自然就會有安全車距
無安全車距? 當然繼續超越
超車擁有超車道之路權,無安全車距,完全切不出去,此時當然是繼續超車!超下一台車!
我曾經這樣連續行駛超越2km的貨車車陣, 2km 後才回到外車道

奇怪的說法是, 擠進去要變換車道, 就會有安全車距 ? 要出來就會變成沒有 "安全車距"?
"安全車距"居然不是因應"車流密度"而改變, 卻會因為用路人的意念而自動伸縮 ?
交通密度K(Density)=車輛數N(台)/L 區間長(km)

這和錯誤的《#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出一轍 ?
以為只要油門摧下去 ? 前方55m車距就會自動跑出來 ?
超車 是比中線快 , 中線若比較慢,產生速差(V2-V1) , 路權也縮小, 中線的前方就會拉出有足夠長的車距, 讓內側車道前車回到中線車道

內50m/外30m車道 的車距是不同的 !
A車是超越回到 1車前方 30m

只要一台車離開 內車道 ,內車道車距就空出來了, 就有足夠車距能煞停而不會造成追撞
上圖是在義大利的 A1 autostrade 拍的, 所以內車道(6條車道線)密度 低於 外車道(3條車道線)
但是台灣國道不是, 是反過來 外車道密度低於內車道 , 反其道而行
內側車道 3條車道線車距 , 中線車道 4條車道線車距 , 外側車道 5條車道線 車距

卻都 擠在內側車道? 只擠成有 3條車道線 30m ? 卻硬撐要"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又被錯誤的《#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所誤導 ?
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 車距和車速不對等 ? 當然回不去
死守內車道?不多久還是一樣連環追撞 , 而且非常緊張要緊叮前車 , 深怕前車緊急煞車 , 累都累死了
建議去日本 , 去德國 ,看看遵守路權的高速公路 , 不要帶著台灣的壞習慣, 開車會輕鬆許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