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了這麼久,就是不要「超速」超車,還不懂嗎?(5/24「文末」新增高公局最新函覆結果)

愛當龜車擋道就去擋,別人要超速關你屁事,還去引那沒用的沒擔當的遠通公公局鬼說法,要證明自己很行,很會寫公文是不是?理由一堆.吵死了.

vc0528 wrote:
以快速方式接近前車閃燈按喇叭是很沒有水準的. 我也不認同!


+1,
看情況吧~
些微上坡時, 內線車掉車速10x => 100 => 9x, 後車以正常車速 110 行駛中線遇前方慢車(因上坡掉車速)於是切內線準備超車,這時和內線前車有一段距離時閃燈示意, 繼續接近再閃燈示意, 再更接近時只好閃燈閃燈閃燈~自行殺到"別的"車道去~~ (中線前車已追上內線車, 此時併行ing)

若以惡意/嚴重超速之類的, 我也不認同. (一般這種的沒在閃燈的, 直接亂鑽了)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aopen168 wrote:
愛當龜車擋道就去擋,...(恕刪)


看來看去,某些人就是要合情合理自己的行為!

先有佔據內道,才有禮讓與否的問題!

因為你的不道德佔據,才有後方超車問題;後方縱使超速,

不代表合情合理化佔道!

佔內道原本就不對,但因為後方超速超車,變成佔內道正確?

自認自己為最高速,所以繼續佔著,然後後車就是超速?

自認自己為最高速,後車若跟不上也超不了,還是繼續佔?

別人都一定違規超速,所以我一上高速公路就先佔內道?

到底是先有佔道,還是先有超速?
我愛搞玩 wrote:
想必你也知道解答,那...(恕刪)

懂得人不一定會回答與懂禮讓的人都不禮讓了係屬二事。
答案問題雖僅短短約50左右字數,
但回不回答是種表意與不表意自由,
既不回答為不表意自由尊重您之選擇。
然禮不禮讓為評價人之行為屬道德層次問題,
例如違反社會道德所欲規範之事,悖離大眾共識普遍價值,
不僅受譴責甚至遭人肉搜索,兩種應有所區別。
我愛搞玩 wrote:
如果你認同nxwo開版先生,我不會吃驚的!......(恕刪)

認同、吃驚或選擇前者與否?
如有follow此次內車道相關討論,立場為何必能了然。
至於瞭解與否亦是您的自由。
如不瞭解行政作用為何,論述所謂超車道競合,
似與法理競合有違,不免混淆令人起疑。
更甚影響他人觀念思維,不妨援引更多資料佐證,
加強論述立場替他人釋疑,何樂不為呢?
以上小小拙見參考與否取決您

Snoppy911 wrote:
懂得人不一定會回答與...(恕刪)


即使釋疑,仍難免佔道之用,則釋疑意何在?

這麼多人提出意見以及常理跟公路局回應,

卻還是有人堅持己見,為反對而反對,閣下無視?

不是之乎者也就代表滿腹經綸,徒淪八股矣!

學富五車,才高八斗者,卻不懂為人處世之道,行車用路之德,

那專家只不過是個訓練有素的驢!

法理千萬條,不如道德多一點!

中指蕭不是準台大研究生嗎?他讀的書夠多吧?

書讀多卻沒有一點道德.....
雖然我不是救護車,但是我覺得「我已經在最高速限了,你不准超速超車,我就繼續開我的車道」不太合理....
其實我覺得根本不用管超不超速的問題

不要佔用車道 這是最高原則

超速不超速 這點是 "執法單位" 決定的

民眾有權力可以檢舉 舉發超速的人

但是並沒有可以"當場擋車執法"的權利

所以對方想死 就讓給他去死吧 何必自己一直擋住車道呢

如果今天車多 也不會有人管佔不佔用 因為車道都滿了

如果車少 閃回中線會有損失嗎? 沒有

讓開以後然後舉發超速 不是更好嗎

一方面保持暢通 另一方面又能檢舉違法者 一舉數得

怎樣都比以車擋車安全有利的多
กิิิิิิิิิิิิิิิิิิิิ ก้้้้้้้้้้้้้้้้้้้้ ก็็็็็็็็็็็็็็็็็็็็

我愛搞玩 wrote:
即使釋疑,仍難免佔道...(恕刪)


贊-水啦
FB>跟著豆腐哥遊台灣& 台灣寶島悠遊行 歡迎參考
高工局依照法條回答

你要以最高時速占用
不讓後方來車
當然OK

出事情也的確是超速車的肇責

只是從不同的觀點出發
不占用超車道 可能會讓交通更好?
從其他國家的經驗 似乎是這樣

純討論
何必做人身攻擊呢

其實我覺得根本不用管佔道不佔道的問題


不要超速駕駛 這是最高原則


佔道不佔道 這點是 "執法單位" 決定的


民眾有權力可以檢舉 舉發慢速佔道的人


但是並沒有可以"當場惡性逼車執法"的權利


所以對方想慢速佔用車道 就讓給他去佔用吧 何必自己一直惡性逼車呢


如果今天車多 也不會有人超速駕駛 因為車道都滿了





變換車道以後然後舉發慢速佔用 不是更好嗎



一方面保持安全駕駛與交通暢通 另一方面又能檢舉違法者 一舉數得


怎樣都比以惡性逼車超速駕駛安全有利的多
Ailio wrote:
其實我覺得根本不用管超不超速的問題

不要佔用車道 這是最高原則

超速不超速 這點是 "執法單位" 決定的

民眾有權力可以檢舉 舉發超速的人

但是並沒有可以"當場擋車執法"的權利

所以對方想死 就讓給他去死吧 何必自己一直擋住車道呢

如果今天車多 也不會有人管佔不佔用 因為車道都滿了

如果車少 閃回中線會有損失嗎? 沒有

讓開以後然後舉發超速 不是更好嗎

一方面保持暢通 另一方面又能檢舉違法者 一舉數得

怎樣都比以車擋車安全有利的多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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