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4二更)從機車待轉看台灣的民主觀念

361樓 的大大我看過你所有的文章 我覺得你不食人間煙火很久了

你只會討論交通法規 人家說我沒讀過書不懂人家在想什麼那是客氣

你在道路上駕駛多久 你知道機車取消二段式左轉之後會有什麼樣子的後果嗎 沒人願意承擔這個 你願意承擔嗎你不願意你只願意躲在網路後面寫一些廢文章

我也騎機車我也開車 我了解騎機車也了解開車的痛苦 交通如果讓你們這一類的人為所欲為 假民主 那台灣今天就不用玩了
代號小鄭 wrote:
361樓 的大大我看...(恕刪)

贊同你的觀點。
我似乎沒有在他的回覆中看過改善目前關於機車行車方面的問題來支持免待轉的觀點,只看到他不斷攻擊其他車種及駕駛。

大概是找不到支持白牌可以免待轉的正當理由,只好貶低別人以彰顯自己的層級。
坦白說上01不是要討戰或討拍
只是希望大家表達和分享一些東西 取消或廢上機車二段左轉都希望有完整配套 我也不希望待轉變待撞

但目前在大路口開放機車直接左轉 連我自己騎車左轉也怕怕

臺灣目前交通都是駕駛人自我中心為主(貪方便 趕時間 併排停車...只無論騎車或開車)在交通素養仍有害群之馬時 不能隨意開放 警察取蹄妨礙交通如不支持 以後就是塞在自己家門口 無人敢管(雖然小弟最近才被開了一張紅單 但仍支持警察執法)

不討戰 不同意者就當是廢文


很多問題上01可以得到解答
很多問題上01可以分享
01是個好地方

但上01認真就輸了!!
大富翁們一直強調88年實施兩段式左轉後89年的肇事率大增
卻不知道其實88年以前交通事故通報的統計數字都在扯爛汙!
連警察自己都看不下去
不但被監察院糾正
http://www.cy.gov.tw/sp.asp?xdURL=./di/RSS/detail.asp&ctNode=871&mp=1&no=5516
http://www.995.tw/car2/03.htm
警政署官員和警大教授自己也發表研究表示不可信
https://goo.gl/PeHMmv
四、審核制度不健全、通報統計不確實
八十八(含)年以前道路交通事故之分類(A1 類:凡有人死亡或重傷(含超過二十四小時死亡者)、A2 類:僅有輕微傷害及財物損失之事故、A3:無人傷亡、僅有財物受損之事故),及死亡之定義等問題,造成基層員警困擾,對於自撞案件未列入統計,重傷或死亡案件未能落實追蹤查核,造成統計數據失真。各單位因未落實審核管制作業,相關資料之通報統計、案件審核(相關表件、現場圖、照
片、筆錄等資料)、建檔等文書作業常有疏漏,陳報案件明顯偏低,


大富翁們在這數據上的見獵心喜也可看出他們對這議題實際上並未深入研究
會作出這種悖離大多數用路人想法的結論當然也就不足為奇

LeeKeySee wrote:
為什麼89年實施兩段式左轉後A1肇事率大增將近一倍?
大富翁們確定要拿這來說嘴?
因為88年以前交通事故通報的統計數字都在扯爛汙!
連煎茶院都看不下去!
監察院
http://www.995.tw/car2/03.htm
(五)事故通報統計不真實
1.警察機關以往對於道路交通事故之分類如下:A1類為有人死亡(有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二十四時之內死亡)或重傷之事故(含車禍後超過二十四小時之後死亡者),A2類為僅有輕微傷害及財物損失之事故,A3類為無人傷亡,僅有財物損失之事故,員警對於自撞案件未列入統計,對於重傷或死亡案件亦未落實追蹤查核,審核人員不具交通專業,且須兼辦其他業務,審核功能並不健全。警政署鑑於各單位未落實審核管制作業之下,相關資料之通報統計、案件審核(相關表件、現場圖、照片、筆錄等)、建檔等文書作業常有疏漏,陳報案件明顯偏低,A2及A3類發生件數有不符常理現象,統計數據顯欠真實,遂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八八)警署交字第一四一九五五號函發布「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文書作業規定」,從嚴律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之文書作業與流程管制,並重新定義A1類為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A2類為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二十四小時死亡,A3類為僅有財物損失之道路交通事故。根據警政署八十六年至八十九年台閩地區各類交通事件統計,該等年別A1、A2、A3類案件數及總數分別如下:八十六年為三、一六二件、二五、六八五件、五八、二三五件、八七、○二八件;八十七年二、七二○件、二七、七一四件、五六、六三一件、八七、○六五件;八十八年二、四八七件、二九、六四八件、五三、八七五件、八六、○一○件;八十九年三、二○七件、四九、七八二件、一一二、○六四件、一六五、○五三件。比較八十九年與八十八年以前各年度之發生案件總數,差距竟達一倍之多,多年來的統計數字顯屬捏造不實。
2.交通部訂頒之「台灣地區機動車輛肇事管制實施要點」及「台灣地區機動車輛肇事管制執行績效獎勵規定」,均以車禍死亡人數降低多寡之防制績效作為發放獎勵金之基礎,警政署訂定之「預防交通事故績效評比獎勵要點」亦以此作為員警行政獎勵之依據,員警為求績效,常有陳報不實,以大報小,甚至發生匿報、漏報情事。警政署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以(八七)警署交字第二五六一○號函廢止「預防交通事故績效評比獎勵要點」,修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獎懲規定」,導正以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降低多寡,作為獎懲依據之觀念,防止匿(漏)報情事,改以員警處理車禍案件之多寡,處理案件之完整、周延作為獎懲之依據,鼓勵基層勇於任事,回歸事故統計之真實面,並加強宣導及管制,方使交通事故案件逐漸回歸真實面,據該署統計,八十九年度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為三、三八八人,與八十至八十八年平均值二、七九五人,增加達五九三人(二十一%)。顯見以往事故統計並不確實。惟該項數字與行政院衛生署統計之八十年至八十八年平均每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六、八四四人,八十九年死亡人數五、四二○人,以及每年汽車強制險理賠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八千三百人,仍有相當差距。交通部每年編列預算研究「易肇事路段」,並作為交通部補助各道路主管機關從事道路交通工程改善,惟交通部於九十年十月以前,係以警政署每年公布之數千件A1案件作為研究之基礎。由於警政署提供交通事故的資料不實,則憑以研究之結果及優先補助改善之「易肇事路段」,恐非均係迫切改善的路段與交通工程。

代號小鄭 wrote:
坦白說上01不是要討...(恕刪)

我看到樓主 3 樓的回答就明白重點根本不是討論機車待轉,
居然還能蓋這麼多樓!

討論其效益,安全都可以,但是...
拿民主、憲法、人權出來說嘴機車兩段式待轉的規定?

那幹嘛不乾脆爭取靠左行路?
每個人都有一半機會前往的目的地在左手邊,
為什麼要剝奪我的自由人權,要我一定要繞路回來?

fs1013
民主這麼美好
要不要大家一起公投不要繳稅?

立法有"擬制"原則
擬制無法以反證推翻
不管普通機車能騎多快,通通視為慢車
不管大型重機有多小,通通要停汽車停車格
要嘛就去推動修法
不然在那玩大富翁
不配合警方指示
被動用強制力排除
還Po上網
只是被笑而已

-------
擬制(英语:Fiction,德語:Fiktion)係使法律能對生活關係有合理的規範,依據法律政策,將特定事實確定,而不考慮真實為何,在法條文字中,擬制以「視為」表示;由於擬制為法律政策上的一種擬定,並以立法手段將法律適用的價值判斷決定生活關係中的事實,故不容許舉反證加以推翻,此與推定不同。
投票要不要繳稅?
投票要不要靠左?
說這個笑話和主題有什麼關係?

人民對現況不滿,法律賦予人民諸多權力表達意見.
上街遊行也是一種合法權利,更別說大富翁了.
對[人民應有的權利]嘴砲,骨子裡不就是反民主嗎?
汎古實業 wrote:
上街遊行也是一種合法權利,更別說大富翁了.


上街遊行要不要申請?

請問大富翁有經過申請嗎?

還有一些人鬼鬼祟祟在路口兜圈圈不能盤查嗎?

誰知是不是探查路況要搶劫,還是IS要搞自殺攻擊?

自由是在框架內(法制規範)才有

而這個框架是多數人所"同意"

要嘛 說服多數人同意變更框架,

不然就只是假"民主自由"之名,行任意妄為之行


Dwing wrote:
上街遊行要不要申請...(恕刪)


打著民主大旗,實際上是自私的心態而已。

幾百人自以為可以代表1300萬機車?

省省吧

民主?

日本超不民主的, 連買機車都要自備停車位,

沒有路邊停車, 機車到哪裡都要繳停車費,

樓主應該飛到日本為他們的機車族發聲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52)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