卻不知道其實88年以前交通事故通報的統計數字都在扯爛汙!
連警察自己都看不下去
不但被監察院糾正
http://www.cy.gov.tw/sp.asp?xdURL=./di/RSS/detail.asp&ctNode=871&mp=1&no=5516
http://www.995.tw/car2/03.htm
警政署官員和警大教授自己也發表研究表示不可信
https://goo.gl/PeHMmv
四、審核制度不健全、通報統計不確實
八十八(含)年以前道路交通事故之分類(A1 類:凡有人死亡或重傷(含超過二十四小時死亡者)、A2 類:僅有輕微傷害及財物損失之事故、A3:無人傷亡、僅有財物受損之事故),及死亡之定義等問題,造成基層員警困擾,對於自撞案件未列入統計,重傷或死亡案件未能落實追蹤查核,造成統計數據失真。各單位因未落實審核管制作業,相關資料之通報統計、案件審核(相關表件、現場圖、照
片、筆錄等資料)、建檔等文書作業常有疏漏,陳報案件明顯偏低,
大富翁們在這數據上的見獵心喜也可看出他們對這議題實際上並未深入研究
會作出這種悖離大多數用路人想法的結論當然也就不足為奇
LeeKeySee wrote:
為什麼89年實施兩段式左轉後A1肇事率大增將近一倍?
大富翁們確定要拿這來說嘴?
因為88年以前交通事故通報的統計數字都在扯爛汙!
連煎茶院都看不下去!
監察院
http://www.995.tw/car2/03.htm
(五)事故通報統計不真實
1.警察機關以往對於道路交通事故之分類如下:A1類為有人死亡(有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二十四時之內死亡)或重傷之事故(含車禍後超過二十四小時之後死亡者),A2類為僅有輕微傷害及財物損失之事故,A3類為無人傷亡,僅有財物損失之事故,員警對於自撞案件未列入統計,對於重傷或死亡案件亦未落實追蹤查核,審核人員不具交通專業,且須兼辦其他業務,審核功能並不健全。警政署鑑於各單位未落實審核管制作業之下,相關資料之通報統計、案件審核(相關表件、現場圖、照片、筆錄等)、建檔等文書作業常有疏漏,陳報案件明顯偏低,A2及A3類發生件數有不符常理現象,統計數據顯欠真實,遂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八八)警署交字第一四一九五五號函發布「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文書作業規定」,從嚴律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之文書作業與流程管制,並重新定義A1類為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A2類為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二十四小時死亡,A3類為僅有財物損失之道路交通事故。根據警政署八十六年至八十九年台閩地區各類交通事件統計,該等年別A1、A2、A3類案件數及總數分別如下:八十六年為三、一六二件、二五、六八五件、五八、二三五件、八七、○二八件;八十七年二、七二○件、二七、七一四件、五六、六三一件、八七、○六五件;八十八年二、四八七件、二九、六四八件、五三、八七五件、八六、○一○件;八十九年三、二○七件、四九、七八二件、一一二、○六四件、一六五、○五三件。比較八十九年與八十八年以前各年度之發生案件總數,差距竟達一倍之多,多年來的統計數字顯屬捏造不實。
2.交通部訂頒之「台灣地區機動車輛肇事管制實施要點」及「台灣地區機動車輛肇事管制執行績效獎勵規定」,均以車禍死亡人數降低多寡之防制績效作為發放獎勵金之基礎,警政署訂定之「預防交通事故績效評比獎勵要點」亦以此作為員警行政獎勵之依據,員警為求績效,常有陳報不實,以大報小,甚至發生匿報、漏報情事。警政署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以(八七)警署交字第二五六一○號函廢止「預防交通事故績效評比獎勵要點」,修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獎懲規定」,導正以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降低多寡,作為獎懲依據之觀念,防止匿(漏)報情事,改以員警處理車禍案件之多寡,處理案件之完整、周延作為獎懲之依據,鼓勵基層勇於任事,回歸事故統計之真實面,並加強宣導及管制,方使交通事故案件逐漸回歸真實面,據該署統計,八十九年度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為三、三八八人,與八十至八十八年平均值二、七九五人,增加達五九三人(二十一%)。顯見以往事故統計並不確實。惟該項數字與行政院衛生署統計之八十年至八十八年平均每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六、八四四人,八十九年死亡人數五、四二○人,以及每年汽車強制險理賠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八千三百人,仍有相當差距。交通部每年編列預算研究「易肇事路段」,並作為交通部補助各道路主管機關從事道路交通工程改善,惟交通部於九十年十月以前,係以警政署每年公布之數千件A1案件作為研究之基礎。由於警政署提供交通事故的資料不實,則憑以研究之結果及優先補助改善之「易肇事路段」,恐非均係迫切改善的路段與交通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