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小賢子 wrote:
還在用速限等於路權...(恕刪)
在這種抱持,
"法律與我認知不同,是法律錯",
"法院判決與我認知不同,是法官錯",的狀況下,
很佩服你能持續跟他辯下去.......
JamesWK wrote:
打這麼多字~~~就為了說"速限"是個屁..?可以在超車的情況下無視"速限"..?這是什麼觀念啊..?
...(恕刪)
JamesWK wrote:
超過速限超車被警察抓到的罰單通通都交給你來付清,可以嗎..?
...(恕刪)
JamesWK wrote:
在規定速限下超車是被允許的,這是台灣現行的交通法規,您要推廣車道使用觀念請去交通部與官員坐下來談,最終目的達到修法,就如同大型重型機車使用國道高速公路不再是"違規"的做法一樣!! ...(恕刪)

JamesWK wrote:
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國道高速公路已經通過三讀通過,可以"合法"行駛高速公路,但在現行交通部的規定下是"違法"行為,很無奈沒錯,這也是與交通部討論與訴願了10多年至今仍然無法解套,能怎麼辦...繼續溝通囉
...(恕刪)




lovejerry999 wrote:
在這種抱持,
"法律與我認知不同,是法律錯",
"法院判決與我認知不同,是法官錯",的狀況下,
很佩服你能持續跟他辯下去.......
..(恕刪)
herblee wrote:
又是 Furz ?...(恕刪)
lovejerry999 wrote:
所以你認為高管規則8-1-3的規定並無錯誤囉?
高館規則8-1-3明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院依此為判決
基礎,如何『違反法律』?
要合法行駛內車道的基礎有二
一為"超車"時,二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二車同以時速110公里行駛於內車道時,誰取得路權?
答案是前後二車都取得路權,
你只取其一而無視其二,然後稱法院判決離譜,
不就是如我說的一般嗎?
速限是規定,遵守速限是義務,然後呢?
...(恕刪)


lovejerry999 wrote:
高管規則6所規定的行車安全距離,
是要求後車依照自己的車速來預留與前車間的安全距離,
已達到可以隨時煞停而布置與前車發生碰撞,
大大反而是拿來要求前車必須要讓你可以有55公尺的安全
距離......
原來,後車與前車發生碰撞是前車的問題........
...(恕刪)



herblee wrote:
已經說明很多次了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