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小賢子 wrote:
還在用速限等於路權...(恕刪)



在這種抱持,
"法律與我認知不同,是法律錯",
"法院判決與我認知不同,是法官錯",的狀況下,
很佩服你能持續跟他辯下去.......
講的太好
國道亂相除龜車外。就一堆自以爲開110的人佔用內車道然後隔壁車道大家 side by side 併行
後面的車完全無法超車
內車道讓出會死嗎 會少一塊肉嗎?更何況這可能是快樂表的110。實際只有90
林口。三義大爬坡。龜車全擠內線。 要超車只能走最外線。 這樣好嗎。這樣安全嗎。這是用路人願看到的嗎
對國道最差勁的使用就是佔用內車道。這決對是國道交通最大大亂源
hadesczw wrote:



所以現行法規下...(恕刪)
內車道不佔用後
未來強烈建議重機行駛內車道。 因重機束度快 如此和其他大部分四輪的分開。 對重機騎士好。對交通也有大大助益
modav24 wrote:
講的太好
國道亂相除...(恕刪)
如此國道車速分流。 速度最快的在最內側 龜車在最外側。  就跟德國歐洲一樣
未來重機上國道。真的看不出有何困難危險 窒礙難行之處?
modav24 wrote:
內車道不佔用後
未來...(恕刪)
JamesWK wrote:
打這麼多字~~~就為了說"速限"是個屁..?可以在超車的情況下無視"速限"..?這是什麼觀念啊..?
...(恕刪)

又是 Furz ? 前面說的"速限"是"義務", 遵守義務 , 引言請確實, 否則流於 打稻草人歧義謬誤
遵守義務 不是 『無視"速限"』 是不存在的稻草人
攻擊自己創造不存在的稻草人、刺稻草人、打稻草人,是先曲解《"路權"》,針對曲解後的『無視"速限"』(替身稻草人)攻擊 。
但無論攻擊再怎麼猛烈,被擊倒的都只是替身稻草人,真正想攻擊的對象《"路權"》並未受到攻擊。以猛烈炮火攻擊一個假想的論點就像「打稻草人」一樣。
遵守義務 ,並非路權! 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JamesWK wrote:
超過速限超車被警察抓到的罰單通通都交給你來付清,可以嗎..?
...(恕刪)

超過速限超車被警察抓到的罰單? 和路權有什麼關係 ?
這是 偽冒論題或歪曲論題 ,提出與爭議"讓不讓道?"是完全沒有邏輯關聯的。

違反路權 是 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 錯誤的是"車道", 錯誤的是位置, 和速限完全無關!
這種說法完全違反車流理論吧
在 S 同步車流 , , 車速只可能和路隊長同步 ,是路隊長超速,後車才可能超速!
後車只可能是"未保持安全車距"所以您是在說 路隊長也超速嗎?

JamesWK wrote:
在規定速限下超車是被允許的,這是台灣現行的交通法規,您要推廣車道使用觀念請去交通部與官員坐下來談,最終目的達到修法,就如同大型重型機車使用國道高速公路不再是"違規"的做法一樣!! ...(恕刪)

修法?
大型重型機車是汽車在 51年前就寫在法規當中
早在 51 年前 , 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 ,根本就沒有區分

本條例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 自應配合 ! 我國的交通法規源自於聯合國道路公约。法規就是國外抄來的,根本不存在自創解釋的空間?
是主管機關 對於"汽車"一詞的釋義, 沒有依據法律的規定

JamesWK wrote:
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國道高速公路已經通過三讀通過,可以"合法"行駛高速公路,但在現行交通部的規定下是"違法"行為,很無奈沒錯,這也是與交通部討論與訴願了10多年至今仍然無法解套,能怎麼辦...繼續溝通囉
...(恕刪)

高速公路從來沒禁行過汽車
法規本來就這樣規定, 從來就沒有變過

但是, 道路上從來沒有平權這回事! 重機爭所謂"平權用路"是不存在的 ?
應該爭的是"通行權"對! 根本不是路權! 完全爭錯了!
交叉路口能四方平權?一起通行?
路權本來就是一種分配行駛,指定行駛,排序行駛,一定有行駛區域的區分,次序優先/前後的區分 ,一定不可能平權!
不可能大家一起通行?
交通交通是用來運輸? 還是用來飆車?
道路是用來運輸人(人流), 還是只供車輛跑來跑去(車流)?
重點是運輸"人"及"貨物" , 不是在運送那一台汽車

那一種車輛? 都是人在利用的載具 , 道路空間有限, 本來就應該選擇適合的載具, 法律才對此加以限制
機車 需要 平衡才能直立 ,受到風雨的影響更大, 行駛條件本應限制更多
道路應該要留給最有效率的工具(大眾運輸),限制私人載具,限制汽/機車
限縮汽機車的路權,就有car-free zone禁車區,congestion charge,P+R 等等規劃,注重的是人流, 不是車流,是以人為主的觀點

路權早就寫在法規當中, 讀完就能找到
法制國家是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 , 不是過去帝制還要"攔轎申冤"
次序完全顛倒
行政權力之行使必須依據法律之規範為之。
在積極的面向上,要求行政行為須有法律之依據;在消極的面向上,則要求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

同理, 不能讓火車獨佔通行權! 應該一起爭取, 汽車應該開放行駛鐵軌
這在Calais登車, 汽車使用火車鐵道

直接開上火車

直接開上渡輪

不能讓渡輪獨佔 河流,湖泊 及 海洋


同理, 重機放上貨車就能達到運輸的目的, 重機本來就能上國道, 本來就是合法的 。

lovejerry999 wrote:
在這種抱持,
"法律與我認知不同,是法律錯",
"法院判決與我認知不同,是法官錯",的狀況下,
很佩服你能持續跟他辯下去.......
..(恕刪)

全部都有列舉法條的出處!依據法律及法律原則 !
這是 打稻草人歧義謬誤
"法律與我認知不同,是法律錯" 是您所創造不存在的稻草人
攻擊自己創造不存在的稻草人、刺稻草人、打稻草人,是先曲解《""法律及法律原則""》,針對曲解後的『"是法律錯"』(替身稻草人)攻擊 。
但無論攻擊再怎麼猛烈,被擊倒的都只是替身稻草人,真正想攻擊的對象《""法律及法律原則""》並未受到攻擊。以猛烈炮火攻擊一個假想的論點就像「打稻草人」一樣。
"法院判決與"法律及法律原則" 認知不同,是法官錯",的狀況下,是法官違反 法律 及 法律原則 , 做出離奇判決 !

依據的仍然是法律 及 法律原則 ! 完全不受打稻草人影響 !
依法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歸屬於誰? 取得路權就能使用!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一方,一旦一方取得路權,則其他人不再可以取得該時空之路權!
超車取得路權,使用內側車道 ! 非超車喪失路權 讓離 內側車道 !
遵守速限義務, 是無條件遵守 ,並非路權!(義務不是權利!)
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herblee wrote:
又是 Furz ?...(恕刪)


所以你認為高管規則8-1-3的規定並無錯誤囉?

高管規則8-1-3明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
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院依此為判決
基礎,如何『違反法律』?
要合法行駛內車道的基礎有二
一為"超車"時,二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下,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二車同以時速110公里行駛於內車道時,
誰取得路權?
答案是前後二車都取得路權,
你只取其一而無視其二,然後稱法院判決離譜,
不就是如我說的一般嗎?

(你的前車超車後就喪失路權,你卻持續擁有路權?呵呵)

速限是規定,遵守速限是義務,然後呢?

========================================
我國法律確實多數是參酌外國法律或公約來制定,
但國人行為規範仍是依循我國制定的法律,外國法律
或國際公約等等,就不需要拿來要求國人依循辦理了......


========================================
高管規則6所規定的行車安全距離,
是要求後車依照自己的車速來預留與前車間的安全距離,
已達到可以隨時煞停而布置與前車發生碰撞,
大大反而是拿來要求前車必須要讓你可以有55公尺的安全
距離......
原來,後車與前車發生碰撞是前車的問題........
拜託先把什麼叫使用、佔用內車道搞清楚再來吵

使用內車道 - 不管時速多少、持續超越中線車流、超越完車流在有足夠空間下退回中線

佔用內車道 - (1) 車速比中線車流慢,導致後方回堵 (2) 長時間與中線車併排行駛,導致內線後方車輛無法超車



lovejerry999 wrote:
所以你認為高管規則8-1-3的規定並無錯誤囉?

高館規則8-1-3明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院依此為判決
基礎,如何『違反法律』?
要合法行駛內車道的基礎有二
一為"超車"時,二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二車同以時速110公里行駛於內車道時,誰取得路權?
答案是前後二車都取得路權,
你只取其一而無視其二,然後稱法院判決離譜,
不就是如我說的一般嗎?

速限是規定,遵守速限是義務,然後呢?
...(恕刪)

麻煩貼出判決全文 , 判決是公開的, 不必怕受批評 !
您所貼,節錄之部份, 您的答案是錯的,完全違反路權 !
因為,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一方,一旦一方取得路權,則其他人不再可以取得該時空之路權!
否則, 『路權相當』??那就撞在一起了!
速限 是和 有駕照 及 打方向燈 一樣的遵守義務! 是無條件遵守, 不會因此得到 "路權"
違反速限當然違法 , 遵守速限當然速限合法! 仍然不能倒過來說這是路權 !
路權合法嗎?
路權來自於法規 分配/指定/排序
法規明文指定內側車道之路權為"超車",法規「明示其一,排除其他」,意即未被列舉出來的事物即非法規效力所含括

這樣說是權利和義務不分 !
所以 打方向燈(就以為是路權?)就能不讓直行車先行 ?
所以 有駕照(就以為是路權?)就能不讓幹道車先行 ?
所以 遵守速限(就以為是路權?) 就能違反路權去闖紅燈 ?
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已經說明很多次了

路權是相對的, 一台車超車, 另一台車 被超越
法規是"超車道" , 法規區分不同車道! "超車道"不是中線車道! 不是外側車道!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條及第9條, 每個車道有不同路權! "路權"無法跨出車道之外! 車道線就是路權的斷點(起點及終點)
車道路權方向是←左右→橫向( 左-中-右 那一個車道? )
法諺: 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明示其一,排除其他」,意即未被列舉出來的事物即非法規效力所含括。
依據 路權為相對,法規授予『超車者』優先使用內側車道。(法規區分車道,排除中/外車道)
相對的,沒有路權的非超車,有禮讓離開內側車道之義務!
依據 路權為相對,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法規授予『超車者』優先使用內側車道超越中線車道!對中線車超車!

本來就不可能 "超車道" 超 "超車道", 本來就不存在 同車道 超車
內側車道 是對 中線車道(三車道)!對外側車道(二車道) 超車!

當最高速限行駛成立時, 劃出路權前後方向↑↓行駛的長度, 110km 為55m+5m=60m ((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高管規則6 第1項, 有保持多少長度安全車距的規定 (前後↑↓縱向路權)
高管規則6 第2項, 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規定(前後↑↓縱向路權)
這個安全車距, 是法律授權空出來,只授予該車獨享,供該車煞停專用,其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
依高管規則11, 這55m是該車獨享,用以煞停的距離,其它車不得侵入,此構成前後路權的範圍,法律授權該車, 在這55m的前後範圍內行駛, 其它車不不得侵入 不是基隆到高雄其它車不不得侵入 !


但是安全車距依車速多少而定, 路權範圍若要最大? 那車速就要到達速限的頂值(最高速限)
並非車速只有80km, 仍然享有55m的路權? 不是, 路權縮短到只有40m
如圖
內側車道後車B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前車A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B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2,3,4)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A
如果前後車都在超越中線車, 都各自擁有長度為60m的內側車道空間, 各自超越其60m範圍內的中線車! 根本互不影響!
路權範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 !前車A不必離開!

但是比中線慢不再超車, 併駛 及 55m內空無一車, 都是喪失路權,不在路權保障的範圍內
超出路權範圍外,已超出法律保障的範圍, 55m之外,其它車當然可以進入這55m外的內側車道, 也可以要求前車離開!(沒必要迫近逼車)
因為前車已自動喪失路權,(不是基隆到高雄 !) 此時路權是屬於後車!
依現行法規 ! A 車不再超車就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

法規給予超車者多少長度範圍的"內側車道"? ← 最多只有55m+5m車長
除非前方55m又出現一台中線車待超 , 則在超車道 繼續超越中線車

如圖,完全切不出去, 我曾經這樣連續行駛超越2km的貨車車陣, 2km 後才回到外車道
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1條ARTICLE 11
Overtaking and movement of traffic in lines
5. (a) On carriageways with at least two lanes reserved for traffic moving in the direction in which he is proceeding, a driver who should be obliged, immediately or shortly after moving back to the position prescribed by Article 10,paragraph 3, of this Convention, to overtake again may, in order to perform that manoeuvre, and provided he makes sure he can do so without undue inconvenience to the drivers of faster vehicles approaching from behind, remain in the lane he has occupied for the first overtaking manoeuvre .

不再超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右邊的那個車道行駛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lovejerry999 wrote:
高管規則6所規定的行車安全距離,
是要求後車依照自己的車速來預留與前車間的安全距離,
已達到可以隨時煞停而布置與前車發生碰撞,
大大反而是拿來要求前車必須要讓你可以有55公尺的安全
距離......
原來,後車與前車發生碰撞是前車的問題........
...(恕刪)

忘了Q車流量= D(密度/車距) × V(車速) 每公里長的車道, 能放幾台車進來? 用多少速度行駛? 是有上限 !
車距多少是單位長度內幾台車共同來決定 , 不是車流中單一台車能自行決定 !

LOS A 當然能保持安全車距 ,那是在 F自由流 , S/J車流的 LOS D LOS E 是無法自行決定車距

大大反而是拿來要求前車必須要讓你可以有55公尺的安全距離 ????
您覺得 Q車流量 是無限大嗎 ?
Q車流量= D(密度/車距) × V(車速)
V(車速)要大? 前車又不必讓 ? 除非 Q車流量 是無限大?
除非找上帝創造能無限大Q車流量? 才能讓 LOS E 馬上跳回 LOS A????
1km內有16車, 1000m長的車道分給16台車, 每車得到長度62.5m的車道,扣去車長5m,車距 57.5m → 車速才能110k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此時這種(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是不成立的!
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200車,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 車距 0m → 無法移動

若依照正常人的 F-S-J 車流理論,是必須要讓離,才能回到 F自由車流 , 真抱歉我們是凡人,辦不到上帝能做的無限大Q車流量


都擠在一起超過Qmax, 都不會有負斜率dQ/dD<0 發生 ?
只要 110km往前衝 ? 前方源源不絕的 55m 車距會自動跑出 來 ?
herblee wrote:
已經說明很多次了 ...(恕刪)


所以你認為,高管規則8-1-3的規定是對是錯?
不要逃避回答這個簡單的問題.....

=======================================

你的前車超完車後應該要回原車道,
你超車後就不需要回去原車道嗎?
如果你回原車道了,那前車應該就不會有
要不要讓道給你的問題,不是嗎?

========================================

這位大哥
高管規則第11條規定的是『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
道或超越前車時
,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
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二、未
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四、
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
汽車中間。』

要求的是變換車道者或欲超越前車者(即後車),怎麼會拿來討論
前車呢?
============================================


你都在批判判決理由了,就不需要貼出來占篇幅了,要聊就針對重點來聊就好

==================================================
內側車道後車B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前車A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B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2,3,4)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A
如果前後車都在超越中線車, 都各自擁有長度為60m的內側車道空間, 各自超越其60m範圍內的中線車! 根本互不影響!
路權範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 !前車A不必離開!

但是比中線慢不再超車, 併駛 及 55m內空無一車, 都是喪失路權,不在路權保障的範圍內
超出路權範圍外,已超出法律保障的範圍, 55m之外,其它車當然可以進入這55m外的內側車道, 也可以要求前車離開!(沒必要迫近逼車)
因為前車已自動喪失路權,(不是基隆到高雄 !) 此時路權是屬於後車!
依現行法規 ! A 車不再超車就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


所以嘛,如果前後車都以110公里行駛在內側車道,前後車都有路權,
前車不必要讓道,但如果前車時速低於110公里,就必須要讓道,
這就符合高管規則8-1-3的規定意旨了嘛。

=======================================================
聊車流?
大哥你別鬧了,
法規規定的是駕駛人,
駕駛人要考慮的是依照規定行車,
是不用管交通流量如何,最大車流如何,
那是政府及主管機關的事..........


領頭龜當然不覺得自己有在堵塞車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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