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速110能不能行駛內側車道?懶的再解釋。

Hi派 wrote:
你可能沒看懂.......(恕刪)


1.我真的沒看懂,你看懂了,所以你覺得我沒看懂
2.我看懂了 ,但你沒看懂 ,認知上誤差,所以你覺得我沒看懂

你可能沒看懂,這句話推不出是情境1還是情境2

Why so serious?
Alex10/09 wrote:
1.我真的沒看懂,你...(恕刪)


你真的沒看懂.....
Hi派 wrote:
你真的沒看懂.......(恕刪)


那我也確定你沒看懂

這樣很好玩勒
Why so serious?
劉奕兒612 wrote:
保持恆心 以後你就會...(恕刪)


海水不可斗量

Why so serious?
我知道這個是月經文 , 已經有很多討論了 , 不過我還是想說兩句

1). 強力執法 : 一方面不容易落實 , 龜車不像闖紅燈 , 沒打方向燈 , 等等違規 , 有照片,有影片就可以檢舉 , 其他用路人要檢舉內線龜車幾乎都會被打槍 , 高速公路警察也不見得適時的出現在 "案發現場 "
2). 其他用路人不管從後方閃燈,鳴喇叭要前車讓路,效果也不大 , 不鳥就是不鳥....
如果閃太多次,或鳴喇叭太多次,甚至殺到龜龜前面再剎車教訓龜龜 , 可能反過來被控 "逼車" 得不償失

總之就是大家都沒龜龜皮條....

我個人有個建議 ,
就是大家 (我是指開車有點快又不太快的,常常被龜龜氣得要死的這些駕駛) ,
以後遇到討厭的龜龜,就多多利用中外線前進(就是超車啦) ,
然後在超過龜龜的同時 , 按兩聲喇叭 (輕按兩聲 , 不是大喇叭也不是長喇叭 , 就正常提醒的兩短聲)
或許有網友說 , 從後面鳴喇叭,閃遠光燈都沒效了 , 這兩短聲有用嗎 ?
我的意思是指 "大家從中線超過那台龜龜時 , 每一台都賞他兩短聲"

這樣好處是 :
1). 己車駕駛(就是自己)不會氣pupu ,
2). 如果很多車超過龜龜都鳴笛 , 那龜龜應該會想到自己是不是那邊出問題 , 才惹來眾 b-b

想想一下 : 自己開在內車道 ,
然後右邊(中線車道)有十台車超過你,
超過你的時候都帶著兩短聲 b-b
那是不是表示自己開車方式哪裡有問題呢 ?

我自己都會這樣做, 有從照後鏡看過一兩次有效果的
herblee wrote:
那個地點是由 主匝道 進入 支匝道
但是沒有條款指出這是 "多車道之匝道" ?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 是那個車道變換到那個車道 ??
明明全程都在匝道上 ,
如果是 匝道 內為多車道 , 由主匝道到支匝道, 不會繪"穿越虛線"
所以後來把線塗銷了 , 沒有變換車道, 也就沒有 打不打燈的問題了!

H大師
法規沒有主匝道 支匝道這兩個名詞耶 你又自己亂加字修改法條自創名詞擴張解釋了嗎?

H大師要不要回答一下該樓主更新的照片 中間的長白虛線是啥啊?
Object 252U Defender wrote:
沒辦法,太多人說『內...(恕刪)

你合法阿!!!但沒水準啊!
也沒人規定博愛座一定要讓座阿,還不是也要讓吵甚麼?
Alex10/09 wrote:
那我也確定你沒看懂這...(恕刪)


你的文字不是法官的話。

一日不漏引用法官的話就沒錯了。

子曰:「你的話」;這就奇怪了。一字不漏引用才是。
Hi派 worte:
你的文字不是法官的話。
一日不漏引用法官的話就沒錯了。
子曰:「你的話」;這就奇怪了。一字不漏引用才是。


你要一字不漏嗎?

1.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2款條文於57年5月1日訂定之立法
目的係因「汽車爭道競駛,極易肇事,故規定處罰,以示
禁止。」嗣於76年7月1日修正該條文內容,將原先「單行
道或雙車道」用語修正為「單車道和多車道」,透過「單
車道與多車道」的對比,將各種類型車道之爭道行駛,均
納入規範,至「同一車道」係指駕駛人與其他用路人間之
相互關係,即其使用道路情境之描述,與「單車道」「多
車道」係強調道路設施,車道單複數之「設計現況」
,係
屬就不同層次問題所為之定義,二者並非相互排斥之概念



請你仔細再看一下,是請你去看完整版...
牌面開"2"
Why so serious?
Object 252U Defender wrote:
沒辦法,太多人說『內側車道是超車道,超完車馬上就要回中線車道』,一個一個解釋真的不知道要解釋到什麼時候…
...(恕刪)

這個說法就是依據『路權』 , 而路權來自於法規
也就是完全依據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 8-1-3 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 (其車道之使用)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有禮讓離開內側車道的義務 !

『路權』就是 使用道路的 權利 分配
道路上沒有天賦"路權"這種事 ! 而是必須依照法律分配去行駛 !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部份的車道! 每台車都在法規所指定/分配/排序 的範圍內 行駛 ! 才能井水不犯河水 ! 各走各的才不會撞在一起 !

但是有權利就有義務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的路權, 並且禮讓它人的義務!
法規明文寫在 高管規則8, 內側車道之使用 , 應依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不是依據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的這個條件下), 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非路權, 而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遵守了也沒有路權 。

關於樓主所引用的這一篇的錯誤 , 依據法規來說明其錯誤,及違反之法規
【說明】wrote:
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三、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恕刪)

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
0. 這個說明首先違反的法規, 就是違反了高管規則8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法,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不是去看 "無設置者"應依的下列規定︰ 8-1-3 但書
法規很清楚 , 區分有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
在高速公路, 對於路權(車道之使用) 是看本文規定。 但書規定根本不必看的 !
法規對於車道之使用(路權, 誰能使用)明白區分了 設置之交通標誌 及 無設置者,應依的不同規定︰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路權),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但書 什麼 「『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依本文規定?反而去依照不必看的 "但書" , 已經違法了!,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違反了高管規則8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1. 但書之 "最高速限" 依法為『限5』標誌

如果 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 交通管制措施應該是調低降低"速限", 回到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以容納更多車? 怎麼會反其道而行? 堅持"最高速限"『限5』標誌 ?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 違反了高管規則6
(1)請先看HCM2000
HCM2000, 是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委員會出版的工具書, 是高速公路設計建造時都要看的參考書。
這是 V車速和車流量Q(flow)的關係圖, 只是 高中數學的二維數據分析

(a)由斜率(dV/dQ=0及<0)已經可以看出, "車速"和"車流量"的關係是 無關 ! 以及 負相關, 而 V和Q 沒有正相關, 即車速完全無助於增加"車流量"
V固定為110km/h,在Q車流量1450之前, 斜率=0 是一條直線, 斜率(dV/dQ)=0 代表車速V和 Q無關,完全不影響。
V 和 Q車流量 無關 斜率(dV/dQ=0) , 無論車流量是1車←→1450車, 通通都能是車速110km/h
(b)但是超過 1450車之後,斜率(dV/dQ<0) , 是往下降的曲線, 顯示了車速V和 車流量Q 是 負相關, , 比起速限90是 1750車才達到 Qmax, 是 提早到達臨界點 。
車速越快反而提早達成 "最大車流量Qmax"(臨界點) 致堵塞 "
所以反而應該是依據高管規則5,速限 回到"最低速限←→最高速限 這個區間 , 不是去堅持單一速限的"最高速限"

(2)高管規則6的規定, 110km行駛要有55m車距, 80km行駛要有40m的車距。
也就是依法, 不同的車距, 代表車速是不同的!
下面依不同的車距, HCM2000 以 Level of Service LOS , 由 LOS A 到 LOS F區分為6 個等級

因為車距不同, 依高管規則6, LOS A 的車速和 LOS D 絕對是不同的!
如果要達到 F自由車流(即LOS A, B, C), ;即 每公里長的車道,只能容納110km行駛的車16台。
法規根本沒說不離開? 無路權卻不離開內側車道, 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違反 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車道"
臨界值就是16台車 。若都不離開? 都以 110km擠在一起行駛? 只能壓縮車距去達成 !
如圖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硬是要110最高速限行駛????

這是壓縮車距去達到 " 最高速限行駛! 騙自己說不塞啊 ! 還能開啊? 硬是不離開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卻對這種"違反路權" 不離開? 已經壓縮到車距" ! 一點警覺都沒有
內側車道常常連環追撞就是證明 , 最後不只壓縮到車距 ! 還壓縮到車體本身

喊喊口號 ,政令宣導完成就走人 ! 完全不負責任 ! 誤信這種"宣傳"是有身家性命危險 !

(3)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存在固定關係
若能提高車流量, 提高道路的負載, 就比較不容易塞車
但是Q車流量 卻是有最大容量 , 不是無限制
而最大車流量是 可由降低速限 去增加 , 如HCM2000的圖 (110km1450車)─增加→(90km1750車)
在Q車流量有限制的情況下, D(密度/車距)又有法規 限制為車速的1/2 , 不可能採取"最高速限"
依照上面 HCM2000 V(車速) vs Q(車流量) 來計算
其實對應最大流量Q 之最佳車速 , 大約落在 42mph(67km) ←→51mph(81km) 之間

若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 如果Q車流量很高? 那就應該機動降低V(車速) , 這樣D(密度/車距)才能拉開, 容納更多車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違反車流理論, 違反了物理常識 。

(4) 如果 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 還拼命往裏面塞車進去????
觀念完全錯誤, 以為道路是停車場?
車流必須讓它, 要移動車流則必須拉開車距! 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若尖峰時段車流量已接近或逾道路容量, 更應該善用"超車道"功能, 疏導車流快速通過離開, 怎麼會反其道而行?反讓沒有路權的車擠進來???擠更多車不離開 ??
超車道 是車流的疏洪道 ,如果 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 交通管制措施應該是"利用超車道疏導車流離開" , 因為超車道的效率比較好, 怎麼會反其道而行 , 一直往超車道裏面塞車子進去???
由荷蘭A9 Autobahn 的統計得知 左右車道的利用率, A9是單向雙車道(只有左/右二條車道)
由於荷蘭法規的規定,超車完就要離開,
一開始, 所有的車都行駛於右側車道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
在每公里10台車之內 , 由原本全數行駛於右車道, 開始往左車道增加(就是要超車)
法規的規定, 左側車道使用完, 就會回到右車道
當車輛密度,每公里車數大約15輛時, 左右車道的利用率達到 50% 對 50%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到20車/km或更高,就穩定保持在 左60% 對 右40%的比例

超車道的車速快,所以容納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車道達1.5倍 , 反而會更有效率

大禹治水, 是用疏導, 超車道就是用來疏導車流, 讓車輛能超車離開, 離開,不增加車輛密度
容許佔用內車道不離開?無論任何車速? 都佔用了40-60m長的車道, 這就是在增加密度 。
禹的父親鯀治水,是用障水法,也就是在岸邊設置河堤,想要在固定的河道範圍內,容納更多的水,但水卻越淹越高,歷時九年未能平息洪水災禍。
車流如同水流, 需要禹的疏導(疏洪道), 不是袞的圍堵(加高堤坊,容納更多(車))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使用率不會低, 反而更高, 更有效率 !
超車道是疏洪道, 是一條bypass繞道 ! 是洪水來時才會溢滿, 洪水退去自然空出來
超車 是高速公路上解決壅塞的方法 ! 超過去就不塞了!
超過去並且離開! 車才不會擠在一起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 不預留疏洪道,還鼓勵佔用被堵住? 平時就將疏洪道(超車道)裝滿水, 等到洪水來時(車流量大)必然堵塞
因為當超車道沒有功能, 不能"疏洪", 那就會發生那裏有縫往那裏鑽, 這引發嚴重的車流擾動!
非超車卻佔住超車道不離開, 只要行車到道路的瓶頸處(爬坡/車道縮減/車流匯入...等等瓶頸), 必然發生塞車。
都不離開? 塞好塞滿當然車多

所謂"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不但完全錯解法規! 這猶如在超車道上放入更多車輛, 讓車輛密度越來越高

是禹的方法對?還是鯀的方法對? 不必現代的交通統計,「渋滞学」,數千年前的古人,就有明白的例證了!

Object 252U Defender wrote:
未達法定最高速限的駕駛超車後要切回中線車道沒有錯啊。#23
未達最高速限的駕駛超車後要回去中間車道,沒錯阿,有什麼問題?#40
...(恕刪)

"最高速限" 並非路權 (車道之使用)
其車道之使用(就是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明明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此為路權
但書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非路權,而是限制遵守義務! , 這和擁有駕照一樣, 不是有駕照就有路權! 這和轉彎打了方向燈一樣, 仍然沒有路權! 路權仍然是直行車那一方!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上方的那面限5標誌

無論 GPS的時速 , 快樂錶的錶速 , 用路人的車速根本不是 "最高速限" !

法規是 因應"車距" 不同, 機動改變內側車道之"速限"
此為有條件的"速限", 依其條件(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及高管規則6: 保持55m車距→"速限"由遵守二面標誌變成遵守一面 (法規 明示其一,排除其他"速限"了!)

駕駛人車速 ≠ "最高速限"
兩者 是正反方的 對應關係 ! 不是同一件事 !

這個條款是"速限","速限"由遵守二面標誌變成遵守一面, 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決定, 不是授權給用路人! 用路人只能遵守"速限"!
"主管機關"居然放棄法規授予的"速限"授權! 還倒過來推衍了奇怪的邏輯!
將"速限"擅改為"用路人的車速" ??? 把速限的決定權送給用路人自行決定?
容許路隊長不離開? 讓路隊長的車速就變成後面佇列車的"最高速限"? 讓路隊長決定速限?
完全不依據法條? 完全看不懂在說什麼?

速限合法和"路權"並沒有什麼關係 ?? 速限合法了, 路權仍然在"超車"那一方!
不能遵守速限去闖紅燈違反路權! 不能打方向燈就不讓直行車侵害路權!
這個錯誤 是 權利 和 義務 不分 !
這個錯誤 是 路權 和 速限 不分 !
錯誤 將 "遵守速限" 依限行駛 這項限制義務 混淆為路權(權利)!
駕駛人能決定的只是車速, 速限不是駕駛人能決定的
8-1-3但書只是說明速限"標誌"的變化 ,是主管機關指定為單一"最高速限"標誌之後 , 駕駛人才不必依據原本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況且,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這個錯誤 是 前後 和 時空 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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