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最高限速100開11X被開罰,車主喊冤「內側不是超車道嗎?」

herblee wrote:
完全錯誤的 說法

法規只有超車道 , 沒什麼"快車道" !
又把 "最高速限"標誌移 到自己的儀錶板上, 說成自己的車速代表最高速限 ? 自己變成"最高速限"????


herblee wrote:
說非常多遍了, 這大概是第三遍
您還是沒看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解釋文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因為沒看(恕刪)


如果大大真的能細想所謂「位階同於法律」這句話的意義,您就會尊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 條了!

等同!但不能逾越呀~

我email高公局,
回信給我果然前後呼應,

最高限速行駛立法緣由是因應尖峰時段超車不好回原車道而立,及早期高速公路容量不足。
高公局依然說盡量不要佔用超車道。
維持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
之前給的網址還有6大安全考量。

反之就是阻礙車流順暢不顧他人安全危險。
自私阿自私!

就自私沒公德心的人才會佔用超車道而已。
山路單線道開20KM也沒違規阿!
就沒道德而已,
一樣的道理。

兩者都沒違規為何選一個造成他人困擾的方式?
為何不選一個明顯比較好的?

答案事實已經很明顯了。
自私沒公德而已。
xboy200 wrote:
如果大大真的能細想所謂「位階同於法律」這句話的意義,您就會尊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 條了!

等同!但不能逾越呀~

是啊
上面寫著「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herblee大的「說法」沒有逾越

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來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您就知道那條但書的解釋方法
有沒有「逾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了


母法與子法區別的實益,在於效力上的相互影響上。因子法係源自母法而生,二者具有淵源關係,故母法如有修正或廢止,子法亦需隨同修正或廢止,反之,倘若子法有修正或廢止,母法並不因此受到影響,反而子法應注意是否有牴觸矛盾情事。此外,母法與子法的關係並非如同特別法與普通法間具有優先適用的關係,亦非如同例外法與原則法間具有排斥適用的關係,因母法通常先於子法制定,內容較為原則性、基本性及一般性,而子法內容則較為具體性、細節性及個別性,故二者不僅同時適用,且具補充適用的關係。
xboy200 wrote:
如果大大真的能細想所謂「位階同於法律」這句話的意義,您就會尊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了!
等同!但不能逾越呀~
(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 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八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完全看不懂在說什麼 ?
這是在區分 裁罰單位 , 由誰來處罰 ?

公約是規則(對的行為) , 根本就不是罰則 (錯的行為)
是要求你要這樣做(對的行為), 如果違反(有錯的行為)是 適用罰則 , 開罰還是依照 處罰條例 33-1-3 : 未依(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規定行駛車道
逾越了什麼 ? 完全看不懂在說什麼 ?

是一再誤解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嗎?
未將 超車 這項 "法律事實" 通過"涵攝" , 去"該當" 第 101 條 之"構成要件" , 讓該法條產生法律效果 。 卻反過來說先說 "法條不適用" 於 超車 ? 說辦不到 ?
明明法規是白紙黑字, 要求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法規之適用 ,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並不是倒過來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維也納道交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0條)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有完全相同的說法
ARTICLE 11
Overtaking and movement of traffic in lines
10. A driver who perceives that a driver following him wishes to overtake him
shall,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16, paragraph 1 (b) of this Convention, keep close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and refrain from accelerating.If,owing to the narrowness, profile or condition of the carriageway, taken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density of oncoming traffic, a vehicle which is slow or bulky or is required to observe a speed limit cannot be easily and safely overtaken, the driver of such vehicle shall slow down and if necessary pull in to the side as soon as possible in order to allow vehicles following him to overtake.

"減速" 指的就是 refrain from accelerating 避免去加速


一再誤解, 然後質疑 第 101 條 的 "前行車 減速靠邊" 不可能發生 ? 說辦不到 ?
明明國外同樣的法規 , "減速靠邊" 就發生了! 就辦到了 !
這是 義大利通往奧地利的 A22 Autostrade
當有後車超車時,是原本行駛在車道中央的前車,減速靠邊,前車允讓靠邊, 靠邊靠到什麼程度? 是右車輪完全壓在路面邊線上,完全偏到車道的右邊, 讓出車道左邊很大的空間。
當前車壓線時,後車就知道前車允讓了

紅車正在超車 , 露營車同樣壓線表示允讓 , 讓出車道左邊極大的空間

公約的法律位階,是高於安全規則的
看不懂安全規則"減速"的意思, 應該依據位階更高的公約第11條,意思是避免加速, 不要因為別人要超車,就故意加速去併駛! 而且,依照公約,一定要讓
前行車減速(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公約第十條 位置靠在右邊的車道), 就表示允讓了!
隧道內也一樣 , 每台車都讓, 沒有不讓的
隧道內可以超車, 隧道內也壓在路面邊線上, 表示"減速靠邊" "禮讓後車"

重機沒有擠縫隙左右開弓的, 每台一定都像一台汽車一樣換車道超車, 也一定是左側超越!

當前車的前方有"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 依照公約必須往"車行道(Carriageway)之邊沿(edge)"的那條車道 靠邊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位置"一定要往右靠, 必須移動到中線車道上,若外側車道無車,必須往外側車道靠邊
(1)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表示"允讓"
(2)如果前車正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表示前車已經準備讓出內車道, 準備駛入原行路線, 表示允讓了。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就是抄自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有完全一樣的條文

因為質疑者沒有路權觀念 , 不知道公約 對於 前後車 都同時給予 權利 並要求義務
一方面要求前車要先表示"允讓", 後車始得"超越", 一方面要求前車一定要允讓
因為道路空間要分配給公眾使用
擁有路權者能使用道路, 喪失路權者 就有禮讓的義務 !

"維也納道交公約" 第三條 締約國之義務 , 就有要求 ,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道路規則)之規定

所以立法院在民國57年立"處罰條例"之時 , 法制人員就會制止 一些天馬行空, 不符公約的說法 , 這都有議事紀錄可查

是處罰條例" 本條約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 , 自應配合 "
處罰條例既然是 自應配合 "公約" , 怎麼可能發生 " 逾越" 了什麼 ? 完全看不懂在說什麼 ?
看海成花 wrote:
我email高公局,(恕刪)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476240&p=13
125樓
(1)根本是權利和義務不分
"速限"屬於"「使用方法正確性」, 此非路權, 完全無法用來決定"使用"那一個車道
路權 : 依法, 其車道之使用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看本文 , 怎麼會看到但書去 ?

(2) "最高速限" ≠ "最高速度"

兩者是完全相反/相對的法律事實
主管機關居然放棄自己主管的"最高速限" ? 放任 用路人拿自己車速去自行認定 "最高速限"?

(3) 這樣說扭曲了時空前後次序
還沒有進入這個車道? 要怎麼跑出這個車道的"最高速限"?
毫無路權概念!
豈有"先上車後補票"? 無路權先侵入內側車道,進入後再跑出110km的車速(最高速度)?再自稱這是最高速限行駛?
能這樣時空跳躍嗎???

(4)自我矛盾 違反高管規則6 , 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
很多車擠在一起 , 那 是不是 屬於 LOS D E F , 此種車流之下, 會有55m車距嗎 ?

車距不足要如何 110km 最高速限行駛 ?
不是自打嘴巴 , 前言不對後語
若車流 屬於 LOS D, E ,F , 又豈能 "最高速限110km行駛"???
不是前後矛盾 ?
難道是鼓勵壓縮車距去達到 " 最高速限行駛! 騙自己說不塞啊 ! 還能開啊? 硬是不離開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5) 這樣說只代表 完全違反"車流理論 "
因為要打破 LOS D,E,F , 就是要利用超車道 , "不能以不是路權的"最高速限" 為由而佔用
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 超過去就不塞了 , 超過去而且離開, 讓車變少, 就能回到 LOS C

"超車" 讓車變少,曲線倒轉回來 ! 能超車, 能超過去離開,車變少, 曲線趨勢往左反轉→回到 LOS C
超車後就離開, 保持在F(自由流),讓車流量保持低於C min(最小容量),就算行車到瓶頸處, 也不會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 , 也就不會堵塞
高管規則6: 有多少車距? 車速才能是多少! 車越少, 分到的車道越長
不是誤以為道路空間無限大? ,並非車速摧下去,前方車距就會自動跑出來?

不過 四. 那一項 已經修正了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476240&p=14
這一篇 對比 原本136樓的說法 已經修正了
提到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規定行駛車道。


處罰條例 33-2 :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車在中線車道, 當然不會"致堵塞"超車道(內側車道)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看了好多回文在討論堵塞時...

問題一: 國道公路車道使用規定為何?

有關高速公路車道行駛規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已於95年6月28日修正,其中第8條對於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車道之規範,係依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旨在建立良好行車秩序與增進行車安全。
依前揭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在交通壅塞時,因行車速率較低,小型車得不受前揭車道使用規定限制,行駛於各車道。
https://www.freeway.gov.tw/Print.aspx?cnid=516&p=1090

交通壅塞時, 也就是速度達不到最高速限, 不論是不是前面龜車造成的, 內線超車道便可以不受使用規定限制, 保持與前車安全距離下同等速行駛於內車道。 我的認知是這樣。

布條宣導用語如下:
(1)「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
(2)「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3)「大型車及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
(4)「違規佔用內側車道最高罰6000-12000元」
(5)「內側車道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6)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內側車道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因為很重要, 所以說2次!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3條
https://db.lawbank.com.tw/FLAW/FLAWDOC04.aspx?lsid=FL012454&lno=33&ldate=20100505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劉奕兒612 wrote:
讓我想到H大師以前說過:【前車減速 後車才能超車】


很基本的加速度公式
v2=v1+at

v2:末速
v1:初速
a:加速度
t:時間

正常的人看到『避免加速』這四個字,直覺就是讓加速度歸零 a=0 (維持原本的油門狀態)
v2=v1,前車車速維持不變

裝睡大師看到『避免加速』這四個字,直接理解成『避免油門踩踏』,所以得出a<0
v2<v1,前車減速引誘後車追撞

加速就是v2>v1,避免加速就是不要出現v2>v1即可,明明v2=v1就符合「避免加速」的要求,結果硬要減速?
做夢的人思考都特別跳tone

在夢境裡,他們才是唯一的真理,所以基本的辯論策略就是想辦法把對手拖進他們的夢裡,在他們的夢境裡,他們就可以為所欲為,給對手帶帽子、潑糞、搞烏賊戰、雙重標準等,整套手法非常公式化,基本上這批人以經沒救了。
wadashi wrote:
內側車道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因為很重要, 所以說2次!(恕刪)

所以,幾乎通通沒有「最高速限」
怎麼不罰呢?


不到「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是開哪條
您要不要再確認一下?
Gullit168 wrote:
很基本的加速度公式v2(恕刪)

根據您的公式
這實驗結果理應不是如此
應該能等速等距行駛


凡是科學的,皆可證偽;凡是哲學的,都能質疑
但凡是邪惡的學說理論,則根本不允許有任何反對和辯駁

不允許的原因,是經不起證偽和質疑
而一切不容置疑者,恰恰反證了其邪惡面目

不容後車質疑的「最高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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