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完全錯誤的 說法
法規只有超車道 , 沒什麼"快車道" !
又把 "最高速限"標誌移 到自己的儀錶板上, 說成自己的車速代表最高速限 ? 自己變成"最高速限"????
xboy200 wrote:
如果大大真的能細想所謂「位階同於法律」這句話的意義,您就會尊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 條了!
等同!但不能逾越呀~

xboy200 wrote:
如果大大真的能細想所謂「位階同於法律」這句話的意義,您就會尊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了!
等同!但不能逾越呀~
(恕刪)







看海成花 wrote:
我email高公局,(恕刪)





劉奕兒612 wrote:
讓我想到H大師以前說過:【前車減速 後車才能超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