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停在人行道機車格裡離開原來要用牽的??????

ObiwanKing wrote:
現在新的解套方式是路邊機車停車位的劃分是直接在路邊挖一個凹字, 機車直接從馬路停進車位
這樣機車停車既不佔用到馬路, 也不會騎上人行道.

整件事, 樓主就是太衰, 遇到利用政府規劃不當的地方開單的不肖員警.
若現階段的環境不容許立即重新規劃更正, 過渡時期是否善意的立牌提醒機車騎士停車注意違法呢?
而且就這件事違規的程度, 是否勸導比開單更適合呢?
這些都是值得討論與改善的地方...(恕刪)

這樣的停車格規劃...
也要依據道路寬度是否充足才可以進行改造...
讓人行道和機車停車格達到平衡...
路寬不足...想都別想...
能畫白線機車停車格...
還有人行道機車停放區...就不錯了...

如果真的全面實施...
機車離開騎樓人行道的政策...
像西門町那樣...
換來的就是抱怨停車位不足...

在通融人行道部分空間停放機車下...
不過就要你在人行道上時用牽車的方式...
去放車取車...很困難嗎??

立警告牌標語...
你知不知道又要花納稅人多少錢...
去做這種"雞毛蒜皮"事...

這哪還有啥好討論的...
很多的事情本來就有灰色地帶...
你硬要把黑色和白色分開...
不見得是好事...


ObiwanKing wrote:
像之前禁行機車道, 因為路邊公車擋道的因素, 最後不是都可以申述不罰嗎?...(恕刪)

這個我可沒聽過....也不可能...
公車也只是暫時性的停放...
除非它距離公車停放區...太遠...讓乘客上下車...
這也是可以舉發的...

但是你就是要在後方等待...
等他駛離...你才可以繼續前進...
並不能因此就騎上"禁行機車道"超越前方公車...

除非前方是故障或事故車輛...
剛好將車道堵住...
機慢車才可以挪用...禁行機車道...行駛...
Allen1020 wrote:
這個我可沒聽過....也不可能...
公車也只是暫時性的停放...
除非它距離公車停放區...太遠...讓乘客上下車...
這也是可以舉發的...
但是你就是要在後方等待...
等他駛離...你才可以繼續前進...
並不能因此就騎上"禁行機車道"超越前方公車
.....(恕刪)


其實01上就有文章可以參考
請點我

裡面就有提到
2.取締時應排除妨礙機車通行之障礙(如併排臨時停車、停車或外側二車道有其他障礙物等)。如以科學儀器採證之照片或錄影資料,應能顯示外(右側)車道狀況。

雖然該文作者不是遇到此條

Allen1020 wrote:
很多的事情本來就有灰色地帶...
你硬要把黑色和白色分開...
不見得是好事...
....(恕刪)


既然有灰色的地帶,
所以我說立牌(可能不合經濟效益?), 或者勸導都可以討論, 並沒有硬要分黑白.
灰色地帶的設立, 政府本來竟應該讓人更清楚的知道與避免犯錯, 而不是用罰單來學經驗吧?
又不是甚麼惡性違規.
我的文章重點是在那個警察啦
該是換用腳踏車環島的時候了
要不然咧 =_=






重要的是看附近有沒有穿制服的魔神仔

沒有的話 就騎的吧




魔神仔最近在路邊招手招很兇喔


大家要注意!!!







多念佛號回向給他們

沒事保平安!
ObiwanKing wrote:
其實01上就有文章可...(恕刪)

你所提供的這個案例之前我有看到過...

他能撤銷是因為...
"但主張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執行「改善善交通大家一起來」道安執法實施計畫第3點所示,在交岔路口遠端30公尺內,不得取締。因員警未遵照規定執行取締工作,取締之結果有瑕疵"

另外...
"2.取締時應排除妨礙機車通行之障礙(如併排臨時停車、停車或外側二車道有其他障礙物等)。如以科學儀器採證之照片或錄影資料,應能顯示外(右側)車道狀況。"
這條也是會"根據車道狀況"...來進行判定...並非所有狀況都適用...

政府就已經告訴你...
"人行道禁行機車"...
要用牽車的方式通過...也早就宣導過了...
另外因地區...
通融規畫了"人行道機車停放區"...
給你方便停放機車...
哪個為主哪個為輔...思考一下就知道

整件事有不對的地方只有警察的態度和講話口氣...
執行開立罰單勤務的部份是沒有錯的...
Allen1020 wrote:
另外...
"2.取締應排除妨礙機車通行之障礙如併排臨時停車、停車或外側二車道有其他障礙物等)。...(恕刪)


該文的重點應該是我指的紅色, 而你所說
如以科學儀器採證之照片或錄影資料,應能顯示外(右側)車道狀況

是要警察能舉證右方狀況沒有上述的情況, 舉發才能成立

你說你沒聽過
Allen1020 wrote:
ObiwanKing wrote:
像之前禁行機車道, 因為路邊公車擋道的因素, 最後不是都可以申述不罰嗎?...(恕刪)


這個我可沒聽過....也不可能...
公車也只是暫時性的停放...
除非它距離公車停放區...太遠...讓乘客上下車...
這也是可以舉發的...


又說
Allen1020 wrote:
你所提供的這個案例之前我有看到過...


有矛盾到喔,我舉的條文就是從該案例中提到的

Allen1020 wrote:
執行開立罰單勤務的部份是沒有錯的...


好吧, 各有各的立場, 希望你能用你的立場, 秉持公平原則,
支持員警應該也要對開車經過人行道停車的車子開單.

我個人是支持不該開單啦, 要開也要開那種利用行人道鑽車的投機份子.
該是換用腳踏車環島的時候了
ObiwanKing wrote:
該文的重點應該是我指...(恕刪)


我沒聽過的是...

ObiwanKing wrote:
像之前禁行機車道, 因為路邊公車擋道的因素, 最後不是都可以申述不罰嗎?...(恕刪)

這個我可沒聽過....也不可能...
前後文麻煩要連在一起看...

不是法條...我沒聽過...

再者...
你所舉的那個申訴成功案例...
你也知道並非是使用...
"2.取締時應排除妨礙機車通行之障礙(如併排臨時停車、停車或外側二車道有其他障礙物等)。如以科學儀器採證之照片或錄影資料,應能顯示外(右側)車道狀況。"
而撤銷告發的...
並不足以佐證你先前的論述...

慶幸有那一條..."在交岔路口遠端30公尺內,不得取締"...
否則他這張罰單是繳定了...
公車左右空間還那麼大...
足以供一輛機車通過...為何騎到禁行機車道上...


我還沒有"真的"遇到一位朋友或網友...
是真的因為前方障礙...
而必須騎到"禁行機車道"...反而被開單的...
該員警放走其他違規騎士 ??

我遇過一個 (當時我是路人) ..
警察對著一輛輛行駛在人行道上找停車位的車主開單 ,
被開單的機車太多了..把警員都包住.. 後面騎上人行道的都看不到員警..
一騎上來還是一樣被叫著排隊等著開罰單....

就這樣..警員一邊開罰單一邊叫陸續騎上人行道違規的機車排隊好..等著開單 !!
(我就想 ~~ 你是不會站在路口叫騎士用牽的唷..就一定要拼業績讓人罵)

當時人行道上等著開單的機車比人還多...根本沒什麼行人在走..
(整個情況就是一堆人對著警員開罵..警員不慌不忙的繼續開他的單)
倒是人行道下的紅線..雙向單線的路面停著整排汽車..
整個違規停車就占據一半的路面了....

但是 ~~ 警員視若無睹 ~~ 只叫我打 110 叫其他警員來 ~~ 我打了 110 (我只是路過的路人)..
其他警員來了就勸導這些違停的汽車離開..也沒開單...............

唉 ~~ 哪位機車騎士遇過勸導不開單的 ?? (機車就是衰吧)
ObiwanKing wrote:
像之前禁行機車道, 因為路邊公車擋道的因素, 最後不是都可以申訴不罰嗎?...(恕刪)


我指的是例子, 機車最常遇到公車擋道, 若因此繞到禁行機車道被開單, 可以申訴

引用的內容是我在上篇引用的文章中看到

內政部警政署執行「改善交通大家一起來」道安執法實施計畫.doc之文件內容所示,員警於取締有關「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之違規時,理應注意以下事項:

1.以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之車道為重點執行路段。
2.取締時應排除妨礙機車通行之障礙(如併排臨時停車、停車或外側二車道有其他障礙物等)。如以科學儀器採證之照片或錄影資料,應能顯示外(右側)車道狀況。
3.在交岔路口遠端30公尺內,不得取締。

中的第2條

裡面雖然沒提到 公車, 我說的例子也沒提到 併排
但也符合 或外側二車道有其他障礙物等

雖然例子不是法條, 但符合法條的情況不能說這樣的申訴 不可能 吧?

真的要做到把成功例子翻出來嗎? 我好像認真了

好吧, 我找到了
你說
Allen1020 wrote:
我還沒有"真的"遇到一位朋友或網友...
是真的因為前方障礙...
而必須騎到"禁行機車道"...反而被開單的...



他真的被開了

只是他沒回報是否申訴成功,
回文中很多人都有提到機車直行遇到障礙閃到禁行機車道是可以申訴, 因為有這條規定.
該是換用腳踏車環島的時候了
ObiwanKing wrote:
他真的被開了...(恕刪)

該篇文章二樓的大大...
已經回覆了遇到此情況最佳處理方式...

另外...
前方小發財車...這樣的變換車道確實違規...
但是這輛小發財是動態的行進間的車輛...
非靜態...靜止的狀態...並排停車...形成的"靜態障礙物"
難不成速度比你慢的車輛...都叫障礙物

法條或許少了這兩個字"靜態"...有欠完整...
就法條中所舉例的...併排臨時停車、停車
不難了解...
是指靜態障礙物或可聯想的道路事故...施工...大型散落物...油漬等...
無法讓你繼續使用這條車道前進...才能被稱為障礙物...

所以這案例...
當然也就沒辦法適用...
"取締時應排除妨礙機車通行之障礙(如併排臨時停車、停車或外側二車道有其他障礙物等)。如以科學儀器採證之照片或錄影資料,應能顯示外(右側)車道狀況。"

就這個案例...
當然還是...乖乖繳國庫...申訴絕對不成...
同樣進出人行道

機車要開單

汽車免開單

這就是台灣

開車才是一等國民

騎機車的閃遠一點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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