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張罰單有辦法申訴嗎(有附照片)!~

我不懂的是..
為什麼公車要停..就要所有的機車也要停下來等他停完..
在台北市公車有一堆..三不五時就停..
再加上計程車也停靠的.
然後那些車車道換來換去的..機車族就得一直減速等他們都好了才能走..
這是什麼道理咧??
我覺得一張照片不準 ,
要警方拿出三張照片的申訴方法應該可以這樣 ~~

記得當時公車拋錨 ,
以當時的車速若煞車會被追撞 , 所以得切到禁行機車道 !!
要求警方提出其他照片證明公車是上下乘客而不是拋錨 (我也不知道能不能要求警方提出其他照片)
就可以看出樓主是不是被逼得偏移機車道 (當然也可能其他照片證明樓主是不願等待公車而自行偏離)

~~~~~~~~~~~~~~~~~~~~~~~~~~~~~~~~~
這種照片也能罰 , 看看每天忠孝東路 聯合報大樓前的狀況 , 如果每輛機車都停在公車後等公車上下乘客 ,
只會造成全路堵塞吧 !!

如果以上情況可以通融 , 那為什麼樓主的不能呢 ??
eric0826 wrote:
我不懂的是..
為什麼公車要停..就要所有的機車也要停下來等他停完..
在台北市公車有一堆..三不五時就停..
再加上計程車也停靠的.
然後那些車車道換來換去的..機車族就得一直減速等他們都好了才能走..
這是什麼道理咧??
這是因為政府的交通規劃一向以四輪為主,兩輪的權益,那些大官根本漠不關心,之前有人申訴禁行機車,官方回說「請等待前方狀況解除再前進」,問題是,路上一堆公車頻繁靠站,每次都等的話,不知要浪費多少時間。
給樓主一個判例參考 (重點在事前事後, 所行駛的車道是那裏)


【裁判字號】 98,交聲,807
【裁判日期】 980430
【裁判案由】 交管條例聲異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807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異 議 人 甲○○
上列異議人因不服原處分機關於民國98年3 月31日所為北市裁罰
字第裁22-A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處分,
經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之情形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
數一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3款、第63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
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為行政罰法第7 條第1 項所規定
明確。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坦承當時騎用車號CPN-
XXX 號重機車,行經台北市○○○路與復興北路口時,有不
依規定車道行駛之情形,惟異議人表示當時係因該處慢車道
被慢速轉彎車擋住,異議人係為避開撞及前車始跨越快車道
行駛,且慢車道已被該車擋住無法通車,無車道可行,故從
左側超車云云。據證人即本件負責採證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員警乙○○於本院調查到庭具結證稱:
「.... 我 當時站在南京捷運站上面,我看到違規機車沿著
復興北路往北行駛,我就看到違規機車駛入禁行機車道內行
駛,我就拍攝下來。我當時已經先拿著相機在對焦了,所以
在鏡頭內看到就直接拍下。」等語(見本院98年4 月28日訊
問筆錄第2 頁),且依舉發照片所示,異議人車輛係行駛於
禁行機車道之最右側,其右下方確實有一自小客車車身向左
並行駛於已有水泥水溝蓋之慢車道,且該自小客車距離異議
人機車僅有約1 部機車車身之距離,此有現場舉發照片1 幀
在卷可憑,準此,異議人主張為閃避該自小客車且因慢車道
無法通行始跨越禁行機車道行駛等情,尚堪採信。又異議人
到庭表示其超越小客車後,就馬上回到右側車道繼續行駛等
情,證人即採證員警乙○○到庭證稱:我沒有看到這輛機車
駛入禁行機車道前是行駛在哪個車道、我沒有看到違規車輛
行駛禁行機車道後,有無再回到右側車道行駛等語,
參以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7 款
亦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
、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
導,免予舉發:…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
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指示
」,是員警於執勤時理
應以主動積極預防的心態杜絕糾紛,實不宜以事後開罰的方
法招惹民怨,是員警執勤時並未確實注意當時實際車行狀況
,驟然課予異議人故意或過失責任,亦有過苛之嫌。從而,
本院認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處分撤銷,另為異議
人不罰之諭知,以資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 晏 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應該是要買單吧
如果可以免罰的話
那汽車在十字路口因前方車欲左右轉而變換車道跨越雙白線是不是也可以免罰
要是公車這樣硬切逼車,我不會往左邊閃
我會加速從右邊超它,超不過就停在它的上下車處,讓它的乘客不能上下車
前提是一個人騎啦,如果是載人那就放慢速度讓它過吧
這張照片鐵證如山
壓在禁行機車車道上
除非樓主能證明當時前後輪同時懸空
不然罰單我想是繳定了
謝謝各位熱心回答~~~

我決定還是去繳錢好了

我一想到還要跑東跑西的就累

而且到最後又申訴失敗的話一定很幹


...
.....
申訴只是浪費了原子筆水和油錢罷了
對了,還有車的折舊(應該還是騎那台車去吧)

我是認為把罰單繳了最省
其實按照法律來說
你應該慢下來在等公車切完線以後再行駛
小車讓大車 讓大車能迅速停靠 你們也就能迅速通過
在台灣好像大家都蠻趕時間的 其是就是在耽誤自己的時間
再來對自己也是安全
看過太多追撞的例子
倒楣的還是騎摩托車的人
肉包鐵

我是可以給你一個建議拉 不知道有沒有效就是了
我會用私人訊息傳給你
很奇怪.....
汽車停止或減速下來都要一台接一台排排隊,為什麼機車都要鑽來鑽去不願意在車道排排隊,公車計程車都只是暫停的而已,有差那秒鐘嗎?總是要突然往左切不願意減速下來等待幾秒,說是本能..應該是習慣了才對,
機車都怪有禁行機車道,那汽車在機車專用道被開罰單的是不是也要怪政府幹嘛 做機車專用道呢,
禁行機車道跟機車專用道,也是為了保護機車騎士的安全,有禁行機車道都還常常跑進去被撞了,如果在多車道地方不畫設禁行機車,要讓那些救護車忙翻了,前天行經板橋文化路剛過民生路,就看到一台機車剛好倒在禁行機車四個大字旁邊哀哀叫...

你前面那台機車不知道有沒有被你擋到而逃過一張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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