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宣導廣告

內側為超車道>要超車在走
有說內側可以以最高速限行走>妳敢確定你的時速是100%準確?
人家超速是他家的事情
妳管那麼多幹嘛?
妳家住海邊?

看得出一堆人八成平常就都走在內側
我家的cefiro幾年前有用GPS對過
很準
但有時候開在中線還不是一堆人超我車
他們超速又怎樣
警察要去抓阿
鬼島一堆鬼腦袋! 台灣有三寶,政客、嘴砲、辦不到!
有宣導是不錯~可是...這樣真的有用嗎??
會龜的人還是一樣會龜在內車道~
除非~那些茶桌真的肯動起來抓~
不過~我想很困難........他們寧願抓超速也不想去抓龜在內車道的駕駛~
再加上~台灣眼盲的駕駛真的太多了~
明明分隔島就有很明顯的黃色警示牌~上面寫著【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是有一堆人沒看到或是看不懂~
想要在交通文化上進步到和其他國家一樣~我想很難了~
★三菱家族~中部團隊★  EVO-015  Evofamily.com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

壹、實施期程
一、宣導期:自95年1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執行宣導並勸導服務用路人。
二、執法期:自95年10月1日起加強執法取締,各階段期程及執法重點項目如下: 
(一) 第一階段:
1、期程:95年10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
2、項目:「慢速小型車輛未依規定行駛外側車道」及「大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
(二) 第二階段:
1、期程:96年1月1日至96年3月31日。
2、項目:除賡續第一階段執法項目外,另增加「小型車輛低於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及「小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三) 第三階段:
1、期程:96年4月1日至96年6月30日。
2、項目:除賡續第二階段執法項目外,另增加「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
貳、執法認定標準
一、法令規定:
(一)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左列規定」部分:
1、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以下簡稱「高管規則8-1-1」)
2、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以下簡稱「高管規則8-1-3」)
(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以下簡稱「處罰條例33-2」)
二、名詞解釋:
(一) 下列任一原因,稱「特殊原因」:
1、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
2、或遇有道路障礙,或能見度甚低,或其他發生駕駛人應減速或酌量增加安全距離之狀況。
(二) 正常車流:該路段車流平均速度在80公里以上,稱之。
三、取締項目:各項違規構成要件及違規態樣等逐項分述如下:
(一) 慢速小型車輛未依規定行駛外側車道(高管規則8-1-1):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於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
(2)正常車流。
(3)無特殊原因。
(4)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
(5)且非超車行駛於緊臨其(外側車道)左側之車道,或行駛除外側車道及緊臨其左側車道以外之車道者。
2、依各路段主線車道狀況,區分違規態樣如下:
(1)2車道路段:
行駛於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外側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外側車道。
(2)3車道路段:
A、行駛於中線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外側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外側車道。
B、行駛於內側車道。
(3)4車道路段:
A、行駛於中外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外側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外側車道。
B、行駛於中內車道或內側車道。
(4)5車道路段:
(二)大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
(三)小型車輛低於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小型車輛。
(4)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5)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違規態樣如下:
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且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離內側車道。
(四)小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小型車輛。
(4)使用內側車道超車。
(5)未駛回原車道。
(6)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參、處罰內容:
上述違規項目(一)、(二)、(三)、(四)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至六千元以下罰鍰。違規項目(五)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
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以下簡稱「高管規則8-1-3」)

如上條 若您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您是否真的有用很標準的最高速行駛是有爭議的!!!),此時,後方有車輛逼近,因您未禮讓出內側車道,使得該車必須轉入中線車道進行從右側超車動作,基本上,您的行使內側車道的行為,已構成堵塞行車的要件.
No E-tag
gsxrr wrote:
請問一下一種情況中間...(恕刪)


如果你後面沒有車快速或慢慢接近你,你可以一台一台給他超過去
反之,後面的車輛速度比你快,這時你就必須讓出超車道~~~
中華民國速率計檢驗公式:

儀表顯示之速率(V1); 真實速率(V2)
0 < V1-V2 < (V2/10) + 4km

舉例: 真實速度100km/h時,儀表版顯示100~114km之間都是合格的
若您無意跟上車流,煩請離開內車道,別讓大家在您後方排隊,感恩~
EVO阿正 wrote:
有宣導是不錯~可是...這樣真的有用嗎??
會龜的人還是一樣會龜在內車道~
除非~那些茶桌真的肯動起來抓~
不過~我想很困難........他們寧願抓超速也不想去抓龜在內車道的駕駛~

我也不看好
每隔一陣子就宣示要加強針對XX行為執法
每次都三分鐘熱度,最後不了了之
交通還是一樣亂亂亂

台灣人就是要開內車道,這卡系愛呆完啦~
若您無意跟上車流,煩請離開內車道,別讓大家在您後方排隊,感恩~
台64快速公路 往八里方向

汽車駕駛人這樣算是佔用內側車道嗎?


這樣應該有前因後果了吧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廣告拍的還蠻寫實
廠牌與車主都是常見的路隊長類型
連大卡車的部份都與實際現象接近
國道上常看見小車被後面大車閃燈
女駕駛完全不為所動
米咖 wrote:
台64快速公路 往八...(恕刪)



一路看下來

以個人的看法

就樓主比較有公德心

也比較輔合先進國家該有的行車禮儀

其中有一輛黑色頭又大的行為

如果是壅塞回堵的交流道有可能會引起交通事故




米咖 wrote:
台64快速公路 往八...(恕刪)

我喜歡你的行車風格,給你拍拍手
如果大家都能這樣使用高快速道路,行車一定更順暢又安全。
若您無意跟上車流,煩請離開內車道,別讓大家在您後方排隊,感恩~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6)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