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的朋友請小心 逼車又打人的駕駛9E-*468

oaok168 wrote:
說不贏腦充血生氣了?...(恕刪)

說話一開始客氣一點,有人會無聊犯你嗎???我回應樓主的問題,不順眼可以跳過別看!如果硬要管太多,口氣又不好,就別怪別人開始對你不客氣!樓主都沒說什麼了,你在旁邊喊什麼燒呀!
I come from the Republic of China,ROC Army AirBorne Paratroops 忠義驃悍 勇猛頑強
a750828 wrote:
說話一開始客氣一點,有人會無聊犯你嗎???我回應樓主的問題,不順眼可以跳過別看!如果硬要管太多,口氣又不好,就別怪別人開始對你不客氣!樓主都沒說什麼了,你在旁邊喊什麼燒呀!


怎一直在嗆人...火氣真大...你這樣不是自爆嗎...這不是在說你自己...那我說話又關你啥事...
oaok168 wrote:
怎一直在嗆人...火...(恕刪)

沒辦法,我脾氣差,尤其遇到自己愛當海巡署的更愛嗆他呀 愛當海巡隊員又目小看不懂別人在寫什麼又愛亂發言,當然被嗆只是剛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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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50828 wrote:
沒辦法,我脾氣差,尤其遇到自己愛當海巡署的更愛嗆他呀 愛當海巡隊員又目小看不懂別人在寫什麼又愛亂發言,當然被嗆只是剛剛好


你就盡量一直自爆吧...我看你連版規也沒在看的...如果只讓你這種人停權是太客氣了...
lucky945 wrote:
各位大大我畫個示意圖...(恕刪)



既然行進中還能讓後方長約 4公尺的箱型車超車到您前方
請問您到底離前面有多少距離


寬將近兩米的車可以從您右方超車
請問是否騎在中線?




冒昧問您幾句

1. 請問您是否在逛大街?

2. 請問您是否在保持前方、 右側安全距離?

3. 請問您是否要左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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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S 上面也吵得火熱 ( 11頁了吧 )

我相信您在這邊也無法取暖

有空自己去監理站讀讀交通安全守則


不爽可以不要回我文。
lucky945 wrote:
感謝大大的提醒

那如果我女朋友在後座有看到

這樣不知道算不算證人?(恕刪)


他可以是證人,但是缺少有力的物證~例如行車錄影等

你女友當證人,此關係不影響證人效力,但就像上面講得沒有直接的證據
當兩方口述不一樣時候法官不可能直接採信任一方的說詞

最怕對方請律師,已死的都可以講成還沒死,所以法律不是我們可以去玩他的
除非你有律師朋友啦

看你po的示意圖來看,純粹是該汽車駕駛人不願意在機車後方~這是駕駛觀念有問題~心態有問題
但那是他的事情,我們不需要去矯正他,免得善良的我們被誤傷

不過~我記得機車要靠右邊行駛(雖然靠右真的很危險),不過還沒修法前還是得這麼作
a750828 wrote:
現在不管開車或騎車的人火氣都這麼大呀....


路怒症,
現代人的文明病。

(GOOGLE: 路怒症)
skyline318018 wrote:
既然行進中還能讓後方長約 4公尺的箱型車超車到您前方
請問您到底離前面有多少距離
寬將近兩米的車可以從您右方超車
請問是否騎在中線?

小弟騎在車道中間
但車道右方還有停車的空間
和前方有保持正常的安全距離

skyline318018 wrote:
1. 請問您是否在逛大街?

沒有,小弟跟著前車的速度前進

skyline318018 wrote:
2. 請問您是否在保持前方、 右側安全距離?

小弟和前車有保持安全距離,不然對方怎麼插進來的
右側安全距離是指?

skyline318018 wrote:
3. 請問您是否要左轉?

在前面的路口是要左轉沒錯
但還有數十公尺的距離

mahers wrote:
看你po的示意圖來看,純粹是該汽車駕駛人不願意在機車後方~這是駕駛觀念有問題~心態有問題

小弟的女友和朋友都覺得駕駛人的心態應該是這樣
很多汽車駕駛都不喜歡有機車在他們的前面
就算塞車也一樣
感謝您的回覆
機車的路權? 每天我們都遇到這樣的問題,但大部分的機車族只能默默地被四輪汽車欺負,其實機車是有路權的

不過看在肉包鐵撞不過鐵包肉的份上,真的遇到大欺小,還是明哲保身為上

首先定義什麼車叫做機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99/03/04修正>
第2條: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包括
機器腳踏車) 。
第3條: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
六、機器腳踏車:(一)重型機器腳踏車;(二)輕型機器腳踏車:

所以在交通規則當中,所謂的『汽車』其實是包括了我們日常俗稱的『機車』
而我們認知的汽車,會叫做『四輪以上汽車』

那麼機車可以走哪些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9條: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基本上,沒有寫禁行機車的車道,機車即有權行駛;而且機車可以行駛『最外側快車道』;請注意,『不得駛出路面邊線』,請不要再騎路肩或水溝蓋啦!

機車可以走最外側的快車道和慢車道;相對的,大多時候汽車則不可以走慢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前略)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樓主說:『有一台銀色福斯開在小弟後面,不知道在叭什麼』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當時的情況:『小弟前面有車 所以應該不是騎太慢擋到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二、(前略)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接著:『過了一下子 他就從小弟右側超車』
『然後直接往左靠過來 差點撞到小弟』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所以基本上從別人的右側超車就是違規了,再加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其實這些都不是什麼了不起的事情,交通規則已經說得很明白了
只可惜實際上路還是要聰明一點,保護自己的安全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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