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引用論壇大大的用語.."""呼籲四輪車友們,珍惜得來不易的路權"""""呼籲volvo車友們,珍惜得來不易的路權""""台灣為什麼要四輪車合法?根本就是公共危險阿""""台灣為什麼要volvo車合法?根本就是公共危險阿""
照這個新聞看來肇事者也應當罰得不重(單指刑法部分)第 284 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而版友提到有關軍刑法部分除非是吸毒者依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然須得回歸普通審判程序X的咧!這是什麼爛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