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_2_0 wrote: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被認定肇責70%:30% 有客觀事實可證明直行車有未盡注意義務比如,直行車超速但,如果沒有客觀證據,硬要路權優先那一方吞30%,就是鄉愿了5_2_0 wrote:行人跨越安全島穿越快車道遭汽車撞死 可以分兩種情況:1. 行人突然衝出,來不及煞車2. 遠遠看到行人,雖可煞車避免事故,而不為之網路上討論可以很理想狀態;但,許多行車記錄影片被po上網,肇責原因仍然莫衷一是就可以知道,實際上判斷,並不容易
看到01版上有這麼多防禦駕駛"宣導"達人, 就可以理解為什麼有這帝王條款.按照宣導達人的說法, 幾乎所有的事故都是可以防範, 法官的判例也都引用類似的說法.想要改變, 先說服這些防禦駕駛"宣導"達人吧....
tcm918 wrote:你會因為行人闖紅燈,...(恕刪) 先別問人家會不會這麼做,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如果明知有這漏洞還照樣這麼制定,那難保以後不會發生這種事。反正是你違規,我幹嘛讓你?撞死是你家的事。
tcm918 wrote:你會因為行人闖紅燈,故意不減速去撞死他嗎? 我有說...因為行人闖紅燈,故意不減速去撞死他嗎?請你仔細把我po的文,再詳看一遍,挑出我有說過,"因為行人闖紅燈,故意不減速去撞死他"這種意思。你誤會我的意思了,我是說,有些人開車心不在焉,未注意前方路況,仗著自己擁有所謂路權,就可以不注意其他違規的用路人安全,違規的用路人有交通法規可以懲罰他,但是即使擁擁路權的駕駛人,可沒有因自己的不注意,就奪去他人性命或造成傷害。所以....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指的是在合理的狀況下,在可以避免意外的情況下,駕駛人是否有採取應有的閃避或減速煞車的動作。
為何侷限闖紅燈呢??怎不規定 越線..逆向.超速.違停.被撞死都免賠呢?以後殺手都不用買槍了..開車等對方違規就好以下兩種都是同一等級的人1. 經常故意違規..完全不顧其他用路人..害人害己2. 有路怒症.一上路就暴怒..以為自己有路權就跟拿把尚方寶劍一樣可隨便奪人生命.這種人應該要去看心理醫生這兩種人交通亂源可以互相消滅對方,路怒症撞死故意違規後被抓去關這樣大家行車就安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