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王條款: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5_2_0 wrote:
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
被認定肇責70%:30%

有客觀事實可證明直行車有未盡注意義務
比如,直行車超速



但,如果沒有客觀證據,硬要路權優先那一方吞30%,就是鄉愿了

5_2_0 wrote:
行人跨越安全島穿越快車道遭汽車撞死

可以分兩種情況:
1. 行人突然衝出,來不及煞車
2. 遠遠看到行人,雖可煞車避免事故,而不為之

網路上討論可以很理想狀態;
但,許多行車記錄影片被po上網,肇責原因仍然莫衷一是
就可以知道,實際上判斷,並不容易


林冠凱 wrote:
是什們時候台灣的法律 變成 情~理~法...(恕刪)


是關說、關說、法、關說!
我用600D寫日記

ykd521 wrote:
當你說:『帝王條款』...(恕刪)


你會因為行人闖紅燈,故意不減速去撞死他嗎?
你可以再美化他一點!
林冠凱 wrote:
以前老蔣時代的法律是什們 是 法~理~情鼓掌...(恕刪)
看到01版上有這麼多防禦駕駛"宣導"達人, 就可以理解為什麼有這帝王條款.

按照宣導達人的說法, 幾乎所有的事故都是可以防範, 法官的判例也都引用類似的說法.

想要改變, 先說服這些防禦駕駛"宣導"達人吧....

tcm918 wrote:
你會因為行人闖紅燈,...(恕刪)

先別問人家會不會這麼做,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如果明知有這漏洞還照樣這麼制定,那難保以後不會發生這種事。反正是你違規,我幹嘛讓你?撞死是你家的事。
tcm918 wrote:
你會因為行人闖紅燈,故意不減速去撞死他嗎?



我有說...因為行人闖紅燈,故意不減速去撞死他嗎?請你仔細把我po的文,再詳看一遍,挑出我有說過,"因為行人闖紅燈,故意不減速去撞死他"這種意思。

你誤會我的意思了,我是說,有些人開車心不在焉,未注意前方路況,仗著自己擁有所謂路權,就可以不注意其他違規的用路人安全,違規的用路人有交通法規可以懲罰他,但是即使擁擁路權的駕駛人,可沒有因自己的不注意,就奪去他人性命或造成傷害。

所以....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指的是在合理的狀況下,在可以避免意外的情況下,駕駛人是否有採取應有的閃避或減速煞車的動作。
單車女闖紅燈被搶黃燈汽車撞

來吧,用這案例各位覺得開車的會輸嗎??假如他沒超速的話...

我個人認為他不會輸,理由
1.單車女闖紅燈
2.休旅車已進行閃避動作,已進應注意之責
3.信賴保護原則

為何侷限闖紅燈呢??
怎不規定 越線..逆向.超速.違停.被撞死都免賠呢?
以後殺手都不用買槍了..開車等對方違規就好

以下兩種都是同一等級的人
1. 經常故意違規..完全不顧其他用路人..害人害己
2. 有路怒症.一上路就暴怒..以為自己有路權就跟拿把尚方寶劍一樣可隨便奪人生命.這種人應該要去看心理醫生

這兩種人交通亂源可以互相消滅對方,路怒症撞死故意違規後被抓去關
這樣大家行車就安全了

wetty wrote:
基於『鄉愿』的原則發...(恕刪)
但書能凌駕所有法規,這就是台灣的天平會頃斜的原因,也因此生出很多隻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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