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rtel wrote:目前所看到的是機車跟汽車在未標示之禁行機車車道時,兩路權是相等的 這麼說並不完全正確,因為在第 95 條中規定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慢車道,非符合上述條件的汽車是不可以行駛的
我覺得她們騎得很好阿....除了沒打方向燈可以拿去舉發外平常我也都這樣騎車的....但蠻多汽車駕駛都會小小的貼我的車...雖然我完全的無視如果每個人都這樣騎車....交通應該不會亂,但是會從基隆塞到海南島吧話說你特頒此文她們有收到嘛!?
sammergtr wrote:沒辦法 誰叫四輪的也常常佔用機車道,不要整天到晚PO影片說別人如何如何??那你自己呢?敢對天發誓你都沒違規過?還是有嘴說別人沒嘴說自己??...(恕刪) 這句話麻煩你去對全國的執法人員 & 法官 & 檢察官說!照你的邏輯,全世界沒半個人有權利判別人刑、沒半個人有權利立法回去多念點書吧你
炸彈炸死隊友 wrote:這句話麻煩你去對全國...(恕刪) 你才該回去唸書吧,你是有什麼權利判別人是生是死?照你的邏輯來思考的話,就連一個混混也可以決定一個人生死??你有那個權利嗎?~但我敢說有那權利的決不是你因為你連炸彈都可以炸死自己隊友你說的話誰信的過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