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不能100KM(限速90)定速開?


moto938 wrote:
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時速也得保持在110公里 ,林姓駕駛開得不慢,但還是未達標準,開罰三千元。國道一隊交通組長兵界力說:「你如果時速只有100或是90公里 ,在內側車道超完車之後,你應該要馬上變換到外側車道。」
...(恕刪)

開罰是因為他只有定速在100公里
並非以"最高時速"行駛

回到主題~~
速限九十 您定一百 我個人是認同的
只不過 看這篇討論就知道了
後車有急事開更快時
就禮讓禮讓 以免雙方火氣都來
moto938 wrote:
這是真實案例,參考看看吧

高速公路用路人要注意了!台北市一名林姓駕駛去年開車上國道三號,當時他行駛內側車道,雖然時速保持100公里 ,但警方認為內側車道是超車道,林姓駕駛開太慢,開罰伍千元,林姓駕駛氣得到法院聲請異議,法官認為,行駛內側車道應保持在最高限速,林姓駕駛雖然不慢,還是違規,但罰款降到三千元。

TVBS記者楊致中:「為了讓高速公路更順暢,警政署規定凡是小型車車速過慢違規行駛在內側車道,將開罰三千到六千元。」

台北市一名林姓駕駛去年開車行經中二高,當時他保持在內側車道,警察發現後,兩次測速,分別是100和97公里 ,加起來平均只有98公里 左右,警察認為,駕駛沒有維持在最高限速110公里 ,開罰五千元。

明明時速近百公里,卻被警察嫌太慢,駕駛氣得到法院理論,但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在不塞車又沒事故的情況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再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 以上之路,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 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80公里 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70公里 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時速也得保持在110公里 ,林姓駕駛開得不慢,但還是未達標準,開罰三千元。國道一隊交通組長兵界力說:「你如果時速只有100或是90公里 ,在內側車道超完車之後,你應該要馬上變換到外側車道。」

所以喜歡慢慢開車的朋友們,你若喜歡占用內側超車車道,當然就要付出金錢,別怪政府搶錢,係因你已侵犯了別人的路權了。



幹得好啊
這篇有沒有來源連結?
這樣以後就可以拿來打臉了
ronalld wrote:
小弟對於高速公路內側...(恕刪)


答案是不行

在01你要被砲死了...

我自己在二高時,速限110的路段,我都直接定在錶速123開了...

因為我還用過GPS測,發現自己車的錶速有點小小小快樂,所以直接用123左右開(此時GPS顯示約118~119)

不過後照鏡看到遠方有快速接近的車時,就讓開就好了阿,畢竟人家說不定有急事,互相禮讓,社會不就很美好了~
去年Audi內線定速105蓋了82樓

今年定100不曉得能蓋幾樓?

每次上國道,內線總是有龜車

每隔一段時間都有相關的話題作討論

我很想知道~ 非超車時,不開內線很難嗎?

這些人睡覺是不是也要靠著牆壁睡才安穩...

竹影掃階塵不動 月穿塘底水無痕

ronalld wrote:
小弟對於高速公路內側...(恕刪)


內線叫超車道
被叭剛剛好
好像很多人沒有看到我中間回的文
我認為我開在限速+10並不算是龜車
已經接近超速開罰的速度
而已我的車速幾乎都是比中線道的車還要快
所以我覺得我也是在超車阿
我相信我的表速是相差不會太遠的
但後方有車貼近要超車我也是讓他過
並沒有檔道
不要再用龜車or檔道來砲了
所以請仔細看文再回覆


重點重點
當時限速90~我是開100
我會一直開在內線的原因是
當時接近下午五點
車其實不少
而中線其實大多數的車速都是比我慢的
且如果我超完車再切近中線又要馬上切出來
所以我才會一直開在內線
但是我很確定是我速度幾乎都是維持在限速+10

在這種情況下大家會開在內側限速+10
還是在內側道跟中線一直切來切去

請各位回覆遇到上述狀況您會選擇哪一種吧!!
我相信砲我的應該會選擇在內側道跟中線一直切來切去
這樣不知道會不會上新聞版面(連續變換車道超車=飆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

法條不是寫得很清楚,在「不堵塞行車」狀況下,才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是寫不堵塞行車,不是不堵塞道路。


另外超車、起步、轉彎,係指暫時使用車道。雖然平常也是有很多汽車以起步為由一直行駛機車優先道,或大型車以左轉為由行使內側車道(3線以上)。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
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
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
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
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
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
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你沒有剝奪別人開快比你快的權利

看到後面有車逼近 還是乖乖的閃一邊吧

這有什麼好討論的.....樓主速限是沒錯....錯的是你用錯車道了...超完車請回中線車道....
不然被逼車還是被叭.....我想應該是正常的....台灣人都很沒耐性的....台灣人不是日本人...看一下日本海嘯人都不見了,買東西、加油還可以慢慢排隊耶.....真是佩服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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