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to938 wrote:
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時速也得保持在110公里 ,林姓駕駛開得不慢,但還是未達標準,開罰三千元。國道一隊交通組長兵界力說:「你如果時速只有100或是90公里 ,在內側車道超完車之後,你應該要馬上變換到外側車道。」
...(恕刪)
開罰是因為他只有定速在100公里
並非以"最高時速"行駛
回到主題~~
速限九十 您定一百 我個人是認同的
只不過 看這篇討論就知道了
後車有急事開更快時
就禮讓禮讓 以免雙方火氣都來
moto938 wrote:
這是真實案例,參考看看吧
高速公路用路人要注意了!台北市一名林姓駕駛去年開車上國道三號,當時他行駛內側車道,雖然時速保持100公里 ,但警方認為內側車道是超車道,林姓駕駛開太慢,開罰伍千元,林姓駕駛氣得到法院聲請異議,法官認為,行駛內側車道應保持在最高限速,林姓駕駛雖然不慢,還是違規,但罰款降到三千元。
TVBS記者楊致中:「為了讓高速公路更順暢,警政署規定凡是小型車車速過慢違規行駛在內側車道,將開罰三千到六千元。」
台北市一名林姓駕駛去年開車行經中二高,當時他保持在內側車道,警察發現後,兩次測速,分別是100和97公里 ,加起來平均只有98公里 左右,警察認為,駕駛沒有維持在最高限速110公里 ,開罰五千元。
明明時速近百公里,卻被警察嫌太慢,駕駛氣得到法院理論,但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在不塞車又沒事故的情況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再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 以上之路,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 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80公里 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70公里 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時速也得保持在110公里 ,林姓駕駛開得不慢,但還是未達標準,開罰三千元。國道一隊交通組長兵界力說:「你如果時速只有100或是90公里 ,在內側車道超完車之後,你應該要馬上變換到外側車道。」
所以喜歡慢慢開車的朋友們,你若喜歡占用內側超車車道,當然就要付出金錢,別怪政府搶錢,係因你已侵犯了別人的路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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