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左列規定: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警察之指示,遇有交通警察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準。二、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三、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四、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四、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五、四車道以上或同向二車道道路,欲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0公尺前換入外側車道或右轉車道,欲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0公尺前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其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哪一條說離路口50公尺可以切出準備右轉?不論是否為機車優先道,都不能因轉彎提早佔用慢車道....可惜樓主的朋友找到不對的人詢問(不懂的樓主)。警察開得好,殺無赦,多開幾張!既然違規了,不懂要虛心求教,罰單趕快去一繳,同時代表台灣政府謝謝您的罰金。爽
thegis wrote:第 174-1 條機器腳踏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慢車道要右轉沒錯,可是那是路肩啊!!根據影片來判斷,最外面那條白實線應該是15公分的,15公分就是路肩,10公分才是慢車道!!不知道警察有沒有多開一張右側超車?這個駕駛根本就是把乖乖排隊的人都當成是笨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