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3629655 wrote:是這樣嗎?那為什麼二高限速110的地方 我永遠都開120經過警車也是 相機也是 沒被照過半次?市區限速50 我永遠都開60沒被拍過半次?是因為我運氣太好嗎?法規法規 自己去看清楚再來說嘴吧?------------------------運氣好不代表對,10公里是避免測速錶爭議警察是可決定要不要處理或勸導(恕刪) 嗯嗯..!快樂錶..!
一如往常 wrote:印象中記得北二高速限110公里的路段它的寬限額只有3公里而已不是10公里..!有誤請指正..! 確實有誤, 寬限值一律是10公里,當初公路警察有"提議"過改成3公里, 但是警政署不同意, 警政署認為標準應該全國一致, 維持10公里的數值.請參考這裡.
超速10公里,得以勸導方式替代舉發。大部份警察伯伯都不會開單,因為此種案件異議比例很高(駕駛人又不是笨蛋)很有可能要去法院作證(法官也知10公里),要自己繳停車費,忘了繳又要加錢,所以沒有警察伯伯會自己找麻煩,除非當時很缺績效才會挺而走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