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icho189 wrote:
只要警方記住你的車號,前往你家告發(不以當天為限),就算無任何其他證據可佐證,
憑員警身著制服親眼目視所及,即可當作證據。...(恕刪)
光紅字這兩段、就讓人覺得難以信服
台灣的警察素質在民眾心裡一向是低標準....
例如自己帶頭在路上違規、但都說執勤中有豁免權....
這種帶頭違法還好意思拿身份規避的特權執法者....
難怪誣告、亂罰之類的網路貼文多如牛毛
之前01上面就有高速公路紅斑馬攔錯車開錯單的貼文
還好車主有行車紀錄器、不然光靠上面紅字恐怕罰單吃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