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掣發交通違規告發單之一二事


jericho189 wrote:
只要警方記住你的車號,前往你家告發(不以當天為限),就算無任何其他證據可佐證,

憑員警身著制服親眼目視所及,即可當作證據。
...(恕刪)

光紅字這兩段、就讓人覺得難以信服

台灣的警察素質在民眾心裡一向是低標準....
例如自己帶頭在路上違規、但都說執勤中有豁免權....
這種帶頭違法還好意思拿身份規避的特權執法者....

難怪誣告、亂罰之類的網路貼文多如牛毛
之前01上面就有高速公路紅斑馬攔錯車開錯單的貼文
還好車主有行車紀錄器、不然光靠上面紅字恐怕罰單吃不完.....
施振榮:能在紅海立足,就有資格看新的藍海~!!!
jericho189 wrote:
因為不是所有違規都能有科學儀器佐證...(恕刪)

呵呵、一個講求法治的時代跟社會
如果違規沒有科學證據,那應該依照無罪推論的最高法律原則看待
就是一切沒有科學證據的犯罪、一律必須當成無罪

這才叫法治社會.....警察又不是古代縣太爺、說你有罪就有罪
難怪台灣人的法理素養很差、因為執法者就是這樣的爛例子~
施振榮:能在紅海立足,就有資格看新的藍海~!!!

KenKuo wrote:
光紅字這兩段、就讓人...(恕刪)


雖然如你所言,難以讓人信服,但是法律及實務上卻是如此。

預防犯罪總是比最後抓到犯罪者來的好。

案子破了,人犯抓到了。

不就跟手術成功但是病人卻死了一樣?

現行法律是絕對正確的無誤,但是用人去執法,就一定有疏失,有失誤。

但不能以執法者職之疏忽而主張需有客觀證據方能告發,

那麼就有點因噎廢食。

法院這麼多恐龍法官、這麼奇怪的自由心證,那麼把司法制度廢除,

改成全民公審。

如果我國法治體制可以這麼輕易的撼動、改革,那麼就不會有這麼多的烏龍判決。

只能靠立委逐漸修法、改變體制。

小弟在此論述為現行實務上警方取締交通違規的一二事,

我對現行取締方式也很痛恨、也很想改變,

但是也只有無奈一途...

jericho189 wrote:
小弟在此論述為現行實務上警方取締交通違規的一二事,

我對現行取締方式也很痛恨、也很想改變,

但是也只有無奈一途...

...(恕刪)

j大有幾個問題請教一下您

當我們打110檢舉路邊違停時
員警過來處理時
有所謂的標準處理程序嗎?
看是看他想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呢?

處理方式不外乎勸導驅離 開單逕行舉發 呼叫拖吊車
為何我們這裡有一個常常在違停的地方(紅線併排公車站牌違停 十幾二十幾台絕不誇張)
每次員警過來都是用勸導驅離的?
找不到人還會去去商家挨家挨戶問
"這是誰的車呀 麻煩出來移車阿"

妳們直接開單逕行舉發或呼叫拖吊車來拖就好了阿
為何要這樣一戶一戶去問是誰的車?
搞得好像警察變成在幫人家顧車的?

還有開單逕行舉發的話一定都會夾上白單通知車主嗎?
還是拿出數位相機拍一拍就算數?
這樣哪知道拍一拍回去到底有沒有舉發
會不會只是拍拍照做做樣子而已?

還有員警對於那些馬上出來移車
移完車警察一走馬上又回來違停的車主
是完全沒辦法嗎?
妳們直接開單就好了嘛
為何要叫他開走
然後他去繞個一兩分鐘又回來違停
這樣有甚麼用呢?

感謝您


linpredator wrote:
j大有幾個問題請教一...(恕刪)


以下為個人言論不代表整個警政系統標準處理流程

按照正常流程,應該為拍照後開單告發,並通知車主移置車輛,

如果該地點妨礙交通出入,可能會影響車輛動線(譬如路邊並排導致通過車輛需逆向才能通行)

就會優先通知拖吊車托吊。

實務上呢...因為交通違規實在太多...(去便利商店、買個手搖飲料、便當等)

警察到場都開單..最後會變成什麼?議員、立委幹瞧局長警察拼績效搶錢...

以我為例..若我接獲通報違規停車,第一次到場我會先在店面附近尋找車主,

告知若你違規停車造成車禍可能須負擔的責任,大部份車主都會移置車輛

儘管我知道他移到附近可能還是紅線...但至少不會擋住出入口或是影響車流行進的地方,

如果我第二次到場還是那幾台車輛...我就一定會拍照取締,

因為拖吊大部分都是委外民間拖吊場...

貼上白單逕行舉發是充分條件、非必要,看過台北市的警察嗎?

拿台DV沿路拍,回去擷取畫面就可以告發了。

-----------------------------------------------------------------------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近期總統立委選舉快到了,造勢活動只會越來越多,

那種場合違規停車一定都爆量,你有看過拖吊車來拖的嗎...?

有看過警察來開單嗎...?

答案您應該比我清楚



jericho189 wrote:


linpredator wrote:
j大有幾個問題請教一...(恕刪)


以下為個人言論不代表整個警政系統標準處理流程

按照正常流程,應該為拍照後開單告發,並通知車主移置車輛,

如果該地點妨礙交通出入,可能會影響車輛動線(譬如路邊並排導致通過車輛需逆向才能通行)

就會優先通知拖吊車托吊。

實務上呢...因為交通違規實在太多...(去便利商店、買個手搖飲料、便當等)

警察到場都開單..最後會變成什麼?議員、立委幹瞧局長警察拼績效搶錢...

以我為例..若我接獲通報違規停車,第一次到場我會先在店面附近尋找車主,

告知若你違規停車造成車禍可能須負擔的責任,大部份車主都會移置車輛

儘管我知道他移到附近可能還是紅線...但至少不會擋住出入口或是影響車流行進的地方,

如果我第二次到場還是那幾台車輛...我就一定會拍照取締,

因為拖吊大部分都是委外民間拖吊場...

貼上白單逕行舉發是充分條件、非必要,看過台北市的警察嗎?

拿台DV沿路拍,回去擷取畫面就可以告發了。

-----------------------------------------------------------------------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近期總統立委選舉快到了,造勢活動只會越來越多,

那種場合違規停車一定都爆量,你有看過拖吊車來拖的嗎...?

有看過警察來開單嗎...?

答案您應該比我清楚


...(恕刪)

感謝您的解惑

警察拿dv沿街拍違停那個應該只能舉發55條
沒辦法舉發56條吧

至於後面那個答案
大家心照不宣吧
有些地方就是強力執法
有些地方就是死都不拖

linpredator wrote:
感謝您的解惑警察拿d...(恕刪)


只要拍到駕駛人未在座位上
應以56條舉發

孤寂之狼 wrote:
第二點有疑慮,如果裝...(恕刪)

說真的 也不用你同意

這就是 警察在執行公務時 法律賦予的權利 不須你同意的
小小一線三 wrote:
只要拍到駕駛人未在座位上
應以56條舉發...(恕刪)

前面那位網友講的
"台北市警察拿DV沿路拍過去 回去再行告發"
怎麼可能拍到駕駛座無人狀態?(如果是騎車開車從後方順向過去)
所以一定是以55條舉發
要舉發56條 除非是用走路的慢慢從車子前方走過去

更何況現在的車子
前檔隔熱紙都貼那麼黑那麼反光
很難拍到前方駕駛座無人狀態

除非是妳們警察有公權力有配槍才敢大膽地站在車子前方那邊拍照錄影
我們一般平民小老百姓哪敢阿?
現在路上爛人白目那麼多
按個喇叭閃個遠燈就被攔車叫囂打人
只想問一個問題,如果警力真的不夠,為什麼上下班時間,在承德、南京、重慶、中山等台北市各大路段,有天橋的地方就會有警察站在上面拍照?重點是二線、三線、四線道的外車道(無禁行機車道)全是公車、遊覽車、大貨車、計程車、紅線臨停的車,而內車道(有禁行機車道)則是一路暢通,試問你們怎麼還有良心拍的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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