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http://www.ftc.gov.tw/ShowNews3.asp?ID=3152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1)日第792次委員會議決議,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亞公司)於油品降價促銷廣告文宣刊載「快樂星期三會員獨享,汽油每公升降3元;平日汽油每公升降1.8元,計程車會員汽油每公升降2.3元;立即辦卡,立即享受」等字句,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台亞公司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台亞公司就前揭廣告內容不僅製作大型看板或海報,張貼於其所屬台北縣13座加油站內明顯處,並製成宣傳單於該13座加油站內發送給不特定消費者,且廣告內容亦未特別標示所載油品優惠價格適用範圍僅及於該13座加油站,無疑令接獲該傳單之一般或相關大眾認為只要申辦會員卡,至台亞公司所屬各加油站加油,即可依廣告表示享有會員折扣。惟台亞公司自承案關廣告所載油品優惠價格之適用範圍,僅及於前揭台北縣13座加油站,相較於其所有150座加油站,僅占8.7%;且計程車會員須事先向該13座加油站個別申請登錄計程車車號檔案,始可享受計程車會員價,而案關廣告內容卻未有前揭限制之表示,致使檢舉人於加入會員後,多次至台亞公司所屬加油站加油,卻未享有案關廣告所刊載之優惠價格。是案關油品促銷活動廣告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公平會同時表示,目前油品市場業已開放自由競爭,是以台亞公司各加油站本可依其實際競爭狀態自行訂定促銷價格,尚難以其為連鎖店而須遵守統一價格之約束,此並無疑義;惟油品價格向為消費者選擇加油站之重要參考依據,影響消費者之交易決定甚鉅,台亞公司未於廣告明確表示優惠油價適用限制,而僅以微小字體刊載「活動辦法以站上公告為準」,較之廣告優惠內容之字體大小,比例顯不相當,其差異難為相當數量之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而足以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經審酌台亞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營業額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除命台亞公司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