攔車哥(這兩個搞笑藝人不是我啦~XD)

標準的臭俗辣~

人家小白已經切到前面~

你還硬往前開要把他擠出去~

說真的她這種行為台北市計程車幾乎都這樣~

你還長按喇叭( 有比較厲害??) 擺明就是挑釁對方!!

怕死就讓對方過~不怕死就開門出去輸贏阿~

按那麼多次喇叭又跟車賭人~

卻又裝龜躲在車上!!

PO出來給人家笑的喔!?

PS: 尤其是聽到 你給我下車阿~俗辣: 我鼻要 << 我笑了!!




前車固然有錯, 後車也沒好到那裡去,
前車於25秒己經超過, 後車還硬要擠前車出去, 這樣有比較高尚嗎?


喇叭也不是這樣子用, 駕照是怎麼考的?


跟車就算了,還跟到地下停車場裡去…真是有夠天的!
還真的滿俗辣的
敢叭?敢跟?
下地下停車場對方後車箱找雞絲找沒有(夠狠的還需要雞絲?)
跟車的就可以下去輸贏啦!!對方下車找雞絲表示自己也沒啥把握啊~
弱!有本事秏~沒本事幹一場?
沒本事的話~有馬子在旁~臭幹兩聲好像自己很屌就該閃了啊~
一直跟下去讓自己更糗?何必?

前車有錯沒錯~但是後車基本上比前車機歪沒錯...

happyanimal wrote:
攔車哥話說剛看到的新...(恕刪)



靜思語:忍一口氣海闊天空,爭一口氣禍事臨頭。
我怎麼覺得攔車哥比較像個男人!?



現在回家找媽媽的人比較吃香就對了!!!
這應該是200H遇到娘砲.............我不要~我不要~我要等媽媽來




[甲方]
(0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1條:  
    汽車駕駛人,按鳴喇叭不依規定,或按鳴喇叭超過規定音量者,
    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說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2條:
    汽車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不得按鳴喇叭:
    一、行近急彎,上坡道頂端視距不良者。
    二、在郊外道路同一車道上行車欲超越前行車時。
    三、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時。
    前項按鳴喇叭,應以單響為原則,並不得連續按鳴三次,每次時間不得超過半秒鐘。

(0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
    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乙方]
(0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第45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
      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
       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說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
      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
      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
[甲方]* 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
      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
      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
       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
       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
       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
    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0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
      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
    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
    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
    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
    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
    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0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
    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僅 供 參 考。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我有看到最好笑的一幕....

就是200哥下車去後車廂找怪雞絲時.....後面的喇叭哥還好心的打開大燈幫他打光,是擔心他太暗看不見找不到怪雞絲嗎?

一路進地下室都沒開大燈,只有200哥去後車廂時,那時才打開大燈...那一幕真的很好笑!

happyanimal wrote:
攔車哥話說剛看到的新...(恕刪)


我覺得跟車哥比攔車哥還誇張...

難怪警察也懶得理他
證實一件事
當惡霸不是瘋子的時候
只有無賴治的了他
不過當惡霸是瘋子的時候,無賴可能就是被破窗,拖下車打..
當演變此情況時只有無賴也變瘋子,瘋子vs瘋子時,無賴瘋子才有打贏惡霸瘋子的時候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2)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