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樓主告對方嗎,然後對方是住高雄?
那樓主就要跑高雄去開偵察庭了...
免責聲明:鄉民嘴砲。
solonglin wrote:
是樓主告對方嗎,然後...(恕刪)

民事訴訟
原告不用上法院吧
律師去就可以

被告就得上法院
那我應該比你更不拘小節了

網路上別人要怎麼人身攻擊

我是覺得沒差 因為不痛不癢的

關掉電腦 讓對方慢慢去氣吧

頂多酸完之後來個射後不理


我愛搞玩 wrote:


其實我是個不拘小節無厘頭的人,

但是人跟人之間基本禮儀要有,論壇也是!

當然要告~~~不然繳納嚜多稅~~~不用一下怎嚜可以

告吧~~~看他會不會找媽出來道歉~~~~

說過的話就要負責~~~

現在是他負責的時候了~~~~

我負責看戲~~~要PO結果上來哦!!!!
公然侮辱罪該廢了...
簡直違反言論自由+浪費司法資源
而且還有妨礙名譽之類的法條可用
------------------
你常在罵人嗎
如果能不拘小節到被問候父母親友

或是被不堪入耳字辱罵

老實說我就沒辦法了!

那叫姑息養奸!
同意開版的做法,現今網路越來越發達,
留言也越來越誇張,自以為不用負責任,
話說前一陣子在PTT也有相同案例,也登上新聞,

PTT罵網友,交大生判罰3000元

其中原告兩人一人願意拿6000和解,
另一名原告寧可不要錢,也要被告獲得前科,
大家都成年了,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littlesula wrote:
同意開版的做法,現今...(恕刪)


搞不好那名原告一開始不要錢和解,

然後到時判刑確定後,再來個刑帶民,

高招!
我愛搞玩 wrote:
不同的言論當然可以被接受,
但是涉及人身攻擊似乎超越言論自由,
辱罵跟誹謗確實損及他人人格名譽等,
是必須遏止不是嗎?


的確
但是罵一字一句,也是用這條法來提告
一些刻意毀謗他人的言論,是應該用法律制止

但是公然侮辱罪是很主觀的:
"「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例如罵人穿得像妓女,罵髒話、三字經,或者當眾指某醫師不懂醫學常識等都是。"

我不認為罵一個人白癡,可以毀損他的名譽
個人是覺得,髒話屬於言論自由


t3629655 wrote:

你常在罵人嗎


姑且不論廢死是否恰當
請問廢死團體都是殺人犯嗎

tcn1john wrote:
的確但是罵一字一句,...(恕刪)


髒話屬於言論自由?

那就要看是口頭禪還是人身攻擊吧!

不過既然都被稱為髒話了,我想應該超越言論自由界限了吧!

我不知道髒話代表哪種言論耶?

言論自由強調觀點跟論調不同,

髒話是攻擊辱罵他人,這跟言論自由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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