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處理,請務必留證據,這是為了保護自己!(親身經歷)


reddie0704 wrote:
很佩服樓主的冷靜與仔細,因為工作的關係,我有時候必須跟消費者談賠償的事情,我都是從初次見面到最後完成和解都全程錄影蒐證(口袋型隱藏攝影機),手機也都是設定成錄音狀態,我還曾遇過消費者帶律師出席協調會的,有些消費者真的很爛,根本是職業申訴人,就算如此我也不敢隨便把錄影的事講出來,因為錄影(音)前如果沒有事先聲明,就算有錄到證據如果拿來當證物用,似乎會觸犯『妨害秘密罪』,真是如此嗎?有神人能幫忙解惑嗎?


要分成兩個面向來討論

先來看看刑法有關此一部份的構成要件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請注意本條最重要的一點就是: 非公開
簡單來說, 只要是公開進行的事情, 就不會有妨害秘密的問題
調解會是否屬公開? YES
和消費者開協調會是否屬公開? YES (有會議紀錄, 不是嗎?)
路上行人的大聲交談是否屬公開? YES


當然, 有爭議的部分就是不公開的情況, 比如電話錄音
要解這題不難, 因為若你是其中一方當事人, 那就沒有妨害秘密的問題


至於證據能力如何
那就看法官的心證了

felicitas wrote:
當然, 有爭議的部分就是不公開的情況, 比如電話錄音
要解這題不難, 因為若你是其中一方當事人, 那就沒有妨害秘密的問題(恕刪)


所以說,若自己是當事者,電話錄音的證據也不算違反妨害秘密的規定摟?
那書信或網路訊息應該也是可以當成證據提供吧?

prsb wrote:
所以說,若自己是當事...(恕刪)


就我自己的經驗,我是當事人,我沒有遇過這樣的困擾過。
不論是車禍事故,或是其他事件,都是如此。

截圖,訊息,電子郵件,或是書信,手稿,只要你是這些訊息的收件人,平常你不能任意公開,但是法庭上當證據,是沒有問題的。

harold2009 wrote:
就我自己的經驗,我是...(恕刪)


了解,很寶貴的訊息,感謝經驗分享。
感謝分享這親身經驗
讓我受益匪淺
所以 往後調解委員會我方是可以開錄音筆來錄音的!! (雙方同意下)
我以前吃過調解委員會的悶虧
我是被撞 對方身分是公務員
而對方與調解委員都是算認識關係
所以 經過這個條件下錄音檔 是可以用來投訴這些調解委員嘛???
felicitas wrote:
要分成兩個面向來討論...(恕刪)
感謝分享
已經列印下來
給家人觀看!!!!
看完這篇後,雖然我騎破機車,也想去買台行車紀錄器了

之前也有小車禍被硬拗的經驗...
路口撞到阿婆,本來我要報警,他說不要報警,小傷而已,報警會來不及工作
我就留電話給她
結果他工作完說他傷得很重,口氣聽起來就是獅子大開口
後來我直接叫警察來,來他家門口,她丈夫出來,說他(阿婆)去工作還沒回來
還好他丈夫明理,叫我以後騎車小心一點,別傷和氣

後來想想...阿婆也許沒駕照才叫我別報警的==

不過做人別太過份,像樓主的故事,事主都一度想以命謝罪
難保被獅子大開口的,不會有哪一天心情不好,跑去跟無恥的家屬一命配一戶...
刑法妨害祕密罪的有一個重要的成立要件是無故,
樓主是為了保全證據,不是基於不法目的,即便是非公開的場合,
也不成立妨害祕密罪.

另外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

本法所稱通訊如下:
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
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二、郵件及書信。
三、言論及談話。
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
理期待者為限。

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
者。

就樓主分享的案例來說,他本人是監察者,對方是受監察者,因為是出於保全證據,
所以不是出於不法目的.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號也說明:
為保全
其被害之證據,而於無法即時以公權力保全之情形下,自力救助
取得錄音內容,要與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所規定「無故」妨害
秘密之行為構成要件,尚屬有間,是應認其行為並非法所不許。
..............且私人之監聽行為,無如國家機關之執行通訊監
察,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聲請核發或補發通訊監察書等之
法定程序及方式,故私人為通訊之一方,為保全證據所為之錄音
,如非出於不法之目的及以違法手段取證,其取得之證據即難謂
無證據能力。
有智慧的人處理事果然不一樣!!樓主很冷靜,高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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