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ddie0704 wrote:
很佩服樓主的冷靜與仔細,因為工作的關係,我有時候必須跟消費者談賠償的事情,我都是從初次見面到最後完成和解都全程錄影蒐證(口袋型隱藏攝影機),手機也都是設定成錄音狀態,我還曾遇過消費者帶律師出席協調會的,有些消費者真的很爛,根本是職業申訴人,就算如此我也不敢隨便把錄影的事講出來,因為錄影(音)前如果沒有事先聲明,就算有錄到證據如果拿來當證物用,似乎會觸犯『妨害秘密罪』,真是如此嗎?有神人能幫忙解惑嗎?
要分成兩個面向來討論
先來看看刑法有關此一部份的構成要件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請注意本條最重要的一點就是: 非公開
簡單來說, 只要是公開進行的事情, 就不會有妨害秘密的問題
調解會是否屬公開? YES
和消費者開協調會是否屬公開? YES (有會議紀錄, 不是嗎?)
路上行人的大聲交談是否屬公開? YES
當然, 有爭議的部分就是不公開的情況, 比如電話錄音
要解這題不難, 因為若你是其中一方當事人, 那就沒有妨害秘密的問題
至於證據能力如何
那就看法官的心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