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討論]同車道超車/併駛

郭采潔 wrote:
你好像搞錯車道數的算
右側超車只有在
單車道=單向一車道=雙向雙車道=雙向二線道=雙向雙線道=雙線道=雙車道
是違規的


有啥問題呢??你認為是哪裡算錯??


herblee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01條 :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97條 : 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
98條 :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這三個條文就在規範不同的行為, 在說完全不同的狀況.本來就不一致 .
但只有101條是"超車"的規定 ,97和98條都是行駛的規定

101條寫的很清楚, 描述何謂"超車" .
"超車"是要由前車左側(1)"變換車道",(2) 超過前車,(3)再駛入原行路線總共三個步驟 , 有二次變換車道 ,必須要超過前車,讓"後車"變換成"前車".要這樣, 法規上描述,超車的"要件" 才全數完成

但是"變換車道"只是換車道行駛,是不必前後車變換位置,前後車的次序交換.所以可以左邊,也可以右邊.也不必有二次變換車道, 或"駛入原行路線" 等等

使用行駛規定的98條,只講"變換車道",而不說這是"超車", 這是交通部函示,技巧迴避了 101 條的規定

而超車,是要越過前車,一定只能由左邊.所有的法規當中, 一定只有"左側超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前項道路(指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超車道是不是在最左側, 這就是左側超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01條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這也是"左側超車"

規則已經訂在那裏,規定當中,正確的做法就是要 "左側超車" .

現在高公局以47條不適用於高速公路, 只是迴避了47條的罰則. 並不代表"右側超車"是對的.

然而,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看不到"排除適用於高速公路"的說明或規定.

不知道 "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係適用一般道路之超車規定" 理由為何 ? 法規當中,找不到"一般道路" 的定義
定義 "一般道路就是指高快速公路以外的道路"
然而, 除了
國道高速公路
http://www.freeway.gov.tw/way_net.aspx
省道快速公路
http://www.thb.gov.tw/TM/Menus/Menu02/main0202/main0202-4.aspx

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之外,法規當中, 還有一種"快速道路", 它也是同向多車道, 它算"一般道路嗎?適用47條嗎?
快速公路的定義,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2 條
二、快速公路:指除高速公路外,其出入口完全或部分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並與主要道路立體相交、次要道路得平面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而快速道路的定義在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 2 條
五、快速道路:指出入口施以完全或部分管制,供穿越都市之通過性交通
及都市內通過性交通之主要幹線道路。
第 4 條
快速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
一、以匝道或立體交叉方式與其他市區道路銜接。但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與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採平面相交,並設置號誌實施管制。
二、雙向車道間應以實體分隔,各方向應為二車道以上。
三、不得與鐵路或軌道運輸設施平面交叉。
四、快速道路二側鄰接平行道路時,應採實體分隔或立體分離。

例如台北市內的
http://www.bote.taipei.gov.tw/lp.asp?ctNode=46659&CtUnit=25623&BaseDSD=7&mp=117031
1環東大道2012-05-01
2洲美快速道路2012-05-01
3堤頂大道2012-05-01
4新生高架道路2012-05-01
5基隆高架道路2012-05-01
6建國南北快速道路(簡稱:建國快)2011-10-05
7環河快速道路(簡稱:環河快)2011-10-05
8信義快速道路(簡稱:信義快)2011-10-05
9市民大道高架道路(簡稱:市民快)2011-10-05
10水源快速道路(簡稱:水源快)2011-10-05

例如新北市內的
http://www.traffic.ntpc.gov.tw/_file/1559/SG/25444/D.html
1.新北環河快速道路
2.東西向快速道路八里新店線快速道路
3.臺一線高架
4.萬里瑞濱線
5.特二號快速道路

拿出法規逐條討論, 怎麼叫"玩文字遊戲 ?"


郭采潔 wrote:

再附上一個圖:
如果你有慧根就會看的懂,就知道你自己前面在亂說一通
...(恕刪)


法規上的標誌,標線,圖形, 是需要用詞定義, 釋義 清楚說明的.
而不是用慧根去猜的.

"右側超車" 就算以行政解釋,以法規的適用性,技巧迴避47條的罰則 , 它還是錯誤的駕駛行為.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
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
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
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正確超車"的路權.

請勿"右側超車"
重機喜好者
就是那個光 wrote:
有啥問題呢??你認為...(恕刪)

暈...

你前面說單向兩線道從右側超車是違規的

哪裡對?


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
在多車道駕車不依規定之車道行駛者」,所謂「在多
車道」係指同向具有二線以上之車道。而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九十七條、九十八條規定之「雙車道」、「
四車道」係指一條道路不以行駛方向劃分具有兩線車
道與四線道者。」


還有
貼完全搞不清楚狀況的H大文章是要表達啥?

郭采潔 wrote:
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
在多車道駕車不依規定之車道行駛者」,所謂「在多
車道」係指同向具有二線以上之車道。而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九十七條、九十八條規定之「雙車道」、「
四車道」係指一條道路不以行駛方向劃分具有兩線車
道與四線道者。」


請問這是哪裡的解釋呢????

雙車道----非同向
多車道----同向
四車道----非同向

那請問下列習作如何解題

公路工程習作三

三、試述分析公路容量時所設之理想條件為何?在此理想條件下,雙車道與多車道公路之每一車道之容量各為何?若尖峰小時因素為0.91,試決定四車道高速公路在此條件下,各級服務水準之最大服務流量。

重機喜好者
就是那個光 wrote:
請問這是哪裡的解釋呢...(恕刪)

就是法規的解釋啊
不用看函釋,光看法條裡講的幾車道就知道是啥意思了...
這麼簡單的東西要搞混也很難

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
定,應適用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
二、有劃線雙車道,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
規定外,並應依同規則第一0一條之規定超車。至於
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道超越,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
九十八條規定。(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
八三號函)

交通部74.05.03. 交路字第0八五00號函
汽車行駛於設有劃分汽、機車專用道之同向二車道,違規
行駛機車專用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
一項第四款處罰疑義乙案
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
在多車道駕車不依規定之車道行駛者」,所謂「在多
車道」係指同向具有二線以上之車道。而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九十七條、九十八條規定之「雙車道」、「
四車道」係指一條道路不以行駛方向劃分具有兩線車
道與四線道者。」


tcn1john wrote:
感謝光大解惑
照判例看來,機車是可以同車道超車的,也是應該這樣判,不然太脫離現實
這些法規我看很少人真的懂,大部分都依路況行事的多

我覺得應該是這樣:
機車同車道超越機車:O
同一車道機車超汽車、汽車超機車: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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