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沒有鑽車的問題喔 . 一篇來自於官方的正式回覆


tcn1john wrote:
不太懂耶也不只小弟不...(恕刪)


你連文章都不會看 ?
我不是早就在裡面了!
非私密事件,請勿以pm連絡.有問題歡迎在公開園地聊天.

gungunM wrote:
比照小型汽車與四輪以上汽車...
這能算是同一件事嗎??
...(恕刪)

可以, 因為政府懶得修改其他規則, 所以一句比照小型汽車適用規定即可!

小型汽車就是四輪汽車, 當然汽車還有分很多種有的不只四輪, 所以才會寫四輪以上汽車!

規則與條例都是寫比照小型汽車, 除非民眾要挑文字應戰何謂小型汽車? 規則第二條第一項內的細分並無小型汽車, 立法本意小型汽車就代表一般的四輪汽車!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

總不能叫條例92條與規則99-1條中的小型汽車寫成客車吧? 到時候民眾又問什麼是客車?

慢車道部分, 警方的意思就是說比照汽車適用規定時, 也就是說汽車怎麼規定怎麼限制就完全按照其規定與限制, 除非另有標誌標線限制(高速公路或特殊路段)!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雲遊台灣 wrote:
先前針對許多人喜歡批...(恕刪)

之前有人拿重機的影片去問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871997&p=1#37540092
當然高架不可併行是確定的
但警察的回覆有提到
查大型重型機車在同一車道與他車併駛或超車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2款:「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之規定,處駕駛人新台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所以..
這條是只for大型重機嗎..哈哈

wetty wrote:
個人以為『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比照小型汽車...』有一個很大的問題:

因為『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六、機器腳踏車』

所以,『機器腳踏車』算不算『小型汽車』?(大部份的兩輪機車都比四輪汽車小台)


如果『機器腳踏車』也算是『小型汽車』;大型重機可不可以比照白牌走慢車道?

(交通規則說,大重是機車的一種,而機車又是汽車的一種...)


條文是死的,解釋是活的;只可惜,我不是那個有資格解釋的人(只能上網胡扯)

基本上是你把法條解釋歪了

講一個簡單的邏輯:

男人是人
女人也是人
所以男人=女人???
基本上是你才把法條解釋歪了

講一個簡單的邏輯:

男人是人
女人也是人
所以男人與女人都是人 , 這樣才對
acers300 wrote:
基本上是你才把法條解釋歪了

講一個簡單的邏輯:

男人是人
女人也是人
所以男人與女人都是人 , 這樣才對

在法規中

對大重機和機車常有另外不同四輪汽車的規定

所以不能因為廣義裡大重機和機車=汽車 法規就一體適用



這個邏輯是依法規來推的

多去瞭解法規再來嘴砲吧



PS:>>>所以男人與女人都是人 , 這樣才對
現實中男人與女人的權利跟義務一樣嗎?
這不就自打你嘴巴了
個人比較相信,法條中文字的模糊地帶,是草率修法造成的

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

大型重機立法的原意,是要比照四輪汽車的路權

但用的名詞不夠精確,因為法條裡面沒有對『小型汽車』做出定義

(比如,狗有很多種,光說『小狗』是不夠的,要指出是哪一種犬種)


比較嚴謹的名詞,應該要說,比照『四輪以上』或『小客車』


郭采潔 wrote:
在法規中
對大重機和機車常有另外不同四輪汽車的規定
所以不能因為廣義裡大重機和機車=汽車 法規就一體適用
這個邏輯是依法規來推的
多去瞭解法規再來嘴砲吧

機車有時候會有特殊規定是沒錯。
但只要是針對機車的規定,都會寫明是機器腳踏車。
如果某規定只針對狹義上的汽車,那麼法規上會寫小汽車,或是四輪以上汽車。
如果只寫汽車,規範對象就是包含機車跟一般所稱狹義上的汽車。
就像
第45條第1項第2款:「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他所規範的對象就是法規裡定義的汽車。並非250cc以下的機車不用遵守。

米咖 wrote:
95條第二項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
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
此限。

為何要寫四輪以上汽車, 因為機車屬於汽車, 所以不能只寫汽車, 否則會搞不清楚!

後來(2007/11)才出現大型重機取會路權, 但政府又懶得全部更改條文, 就草草多出一條(99-1條)還有條例也有載明(92條內)比照汽車!

99-1條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99-1條已經說的很清楚了, 大型重機適用所有汽車規定, 其他交通相關規則也對一般機車(550cc以下)才能行駛專用道與進入停等區或待轉區!

所以確定慢車道部份爭不贏警察的!
...(恕刪)

所以米咖大,這就是以前我搞不懂的地方了,
首先99-1條重機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所以不能騎慢車道,否則會以95條第2項處罰;
而95條第2項開宗明義又說只針對四輪以上汽車,但重機又明明只有兩輪,
我總是覺得這有互相矛盾的地方了。
tansywen wrote:
所以米咖大,這就是以前我搞不懂的地方了,
首先99-1條重機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所以不能騎慢車道,否則會以95條第2項處罰;
而95條第2項開宗明義又說只針對四輪以上汽車,但重機又明明只有兩輪,
我總是覺得這有互相矛盾的地方了。...(恕刪)

所以根據交通大隊的解釋後, 小弟我也只能幫政府解釋:他們懶得去改細部相關規定或規則!

整個交通相關規則並沒有特別針對大型重機而規定, 除了機車相關優先或專用道與區域除外, 還有就是高快速公路部份!

懶也是領一整年薪水與獎金, 我們能怎樣?

他們如果認真對本業負責, 國家交通就不會如此亂七八糟了!

其實或許有人會怪我為何要爭清楚, 模糊不就好了, 但這並不是國家長遠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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