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n1john wrote:
不太懂耶也不只小弟不...(恕刪)
你連文章都不會看 ?
我不是早就在裡面了!
gungunM wrote:
比照小型汽車與四輪以上汽車...
這能算是同一件事嗎??
...(恕刪)
雲遊台灣 wrote:
先前針對許多人喜歡批...(恕刪)
米咖 wrote:
95條第二項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
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
此限。
為何要寫四輪以上汽車, 因為機車屬於汽車, 所以不能只寫汽車, 否則會搞不清楚!
後來(2007/11)才出現大型重機取會路權, 但政府又懶得全部更改條文, 就草草多出一條(99-1條)還有條例也有載明(92條內)比照汽車!
99-1條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99-1條已經說的很清楚了, 大型重機適用所有汽車規定, 其他交通相關規則也對一般機車(550cc以下)才能行駛專用道與進入停等區或待轉區!
所以確定慢車道部份爭不贏警察的!
...(恕刪)
tansywen wrote:
所以米咖大,這就是以前我搞不懂的地方了,
首先99-1條重機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所以不能騎慢車道,否則會以95條第2項處罰;
而95條第2項開宗明義又說只針對四輪以上汽車,但重機又明明只有兩輪,
我總是覺得這有互相矛盾的地方了。...(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