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幫忙!!車被酒駕撞.還要賠對方?

事情本來就該一碼歸一碼,不能因為對方酒駕就不檢討樓主未尊守路權規定。
不用幫幫忙了....
直接把對方想成你的行徑..
閃燈當狀態下不減速.不注意有無來車.直直過..結果會不會撞?
這樣結果各50%..再來主幹道路權是他..所以你輸了
剛好又逮到對方酒駕..大筆的罰金刑責夠他受了..嘉獎一個...

fanrien wrote:
所以只要有錢,作奸犯科都是合理的?反正沒強制限定(被抓前)
變相鼓勵酒駕的說法我不認同
不管會不會被抓,不對的事情就是不該作

PS:最後那句話讓我覺得你可以再成熟一點

(恕刪)




yanyu_911 wrote:
他老子有錢甘願受罰,你說他能不能開車,這又非強制限定
(恕刪)




雅客山莊 wrote:
等被扣押..被扣車..那就是強制限定!!

一碼事歸一碼事..... 請不要混為一談... 什麼叫做替酒駕護航!!!

如果不懂你可以再問!!
(恕刪)



我比較希望你熟透一點~~~ 不要把每件事情都攪和在一起談~ 這樣不會有結果的~

h750429 wrote:
不用幫幫忙了.......(恕刪)


閃紅燈未停看左右有無來車止再開已是肇事主因...
至少6成以上肇事責任...

閃紅燈未停下再開絕對有錯
但是喝酒開車就是不對,管它究竟喝了零點幾
哪來的"喝了酒應該是:不該開車...不是不能開車"
還有人幼稚的附和此種瞎攪和的言論

缺了錢應該是:不該搶劫...不是不能搶劫
喝了酒應該是:不該開遊覽車...不是不能開遊覽車
不正常的人 + 正常的交通工具 = 殺人武器

希望你及你的家人不會遇到
反正對方甘願受罰有錢賠,也非強制限定不得開車

yanyu_911 wrote:
喝了酒只要不超過0.15,一樣可以上路
喝了酒超過0.25-0.4以下(吐氣值),被抓後會處以喝酒開車...15000
0.40-0.55罰30000,0.55以上罰45000元同時以公共危險移送

喝了酒應該是:不該開車...不是不能開車

他老子有錢甘願受罰,你說他能不能開車,這又非強制限定


雅客山莊 wrote:
yanyu_911 wrote:
喝了酒應該是:不該開車...不是不能開車
(恕刪)


解釋的好阿!!讚


雅客山莊 wrote:
我比較希望你熟透一點~~~ 不要把每件事情都攪和在一起談~ 這樣不會有結果的~

fanrien wrote:
閃紅燈未停下再開絕對有錯
但是喝酒開車就是不對,管它究竟喝了零點幾
哪來的"喝了酒應該是:不該開車...不是不能開車"
還有人幼稚的附和此種瞎攪和的言論

缺了錢應該是:不該搶劫...不是不能搶劫
喝了酒應該是:不該開遊覽車...不是不能開遊覽車
不正常的人 + 正常的交通工具 = 殺人武器

希望你及你的家人不會遇到反正對方甘願受罰有錢賠,也非強制限定不得開車

(恕刪)


我前面一句攪和...妳後面補一句瞎攪和... 別學他人的PO文好嘛? 妳沒別的用詞嗎?

惱羞成怒??? 回文連我家人都扯下去? 可見你水準如此低劣!可悲至極!
原來你所謂的成熟點是你這種方式~~~
以下最新刑法去研究一下~~他到底再講什麼~~


條文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185-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版大這種看不到橫向路況的閃紅燈路口可以不停車再開
老實說
我真的很佩服
改個狀況來說
今天如果撞你的沒有酒駕
就不會發生碰撞嗎?
酸你你都看不懂我也辦法啊...

扯到你家人是因為你沒有經歷過這種事情
如果你跟我有相同的成長過程
你絕對會了解到你與另一個網友的發言愚蠢至極
或許你很幸運,家人或親友沒有被酒駕的畜生送上天堂

在我眼裡
能說出喝了酒不該開車,但不是不能開車這種說法的
才是真的沒有水準,這樣你懂了嗎

他或你想表達甚麼,其實我根本沒興趣
喝了酒,吸了毒,就是不該駕駛上路
加了但書,可悲,應和但書,可悲中的可悲 (不好意思又學了你的文囉~~)


雅客山莊 wrote:
我前面一句攪和...妳後面補一句瞎攪和... 別學他人的PO文好嘛? 妳沒別的用詞嗎?

惱羞成怒??? 回文連我家人都扯下去? 可見你水準如此低劣!可悲至極!
原來你所謂的成熟點是你這種方式~~~
以下最新刑法去研究一下~~他到底再講什麼~~


條文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185-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路口不減速違規開車也會殺人~萬一是阿伯撞上了可能就歸西了!
fanrien wrote:
酸你你都看不懂我也辦...(恕刪)


妳這種低水準的酸文.我當然看不懂..你只要把水準再提高點我或許就能看懂你的酸文..不好意思阿..
那我文章內容也不需要跟你客氣...

你家的事情關我屁事?? 我有沒有經歷跟你相同的事情..關我屁事?
找誰同情你?

送給你法令條文你還看不懂~~~
你避開法令條文解釋做什麼??


笑死人..... 等你被撞了...你再去問大法官這點如何解釋!!
你的認知? 那是你個人的認知....不代表中華民國刑法~~~ 你哪裡人??
拿你個人認知來跟刑法牴觸.......好笑至極... 你去古代當皇帝不就好了...
你要拿你個人認知來解讀...也不用打上來這裡給人當笑話看...

像你這種冥頑不靈連法令都不會看的人.. 才是愚蠢~~

要我教你...你講就好~~ 何必死要面子~~~

如果只要嘴砲...看你也不會有長進!!

別再拿你的無知給人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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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185-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令就是這樣...如果你不開心...去選立委!! 把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改成...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你就贏了....也能為個人理念..大放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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