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配通-危險駕駛.惡意逼車~差點害後車撞上

changcye wrote:
?????!!!!!...(恕刪)

法規沒有路口不得變換車道這條
算我說錯!

如果每次都要說讓一讓就好了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那法規乾脆廢掉算了!

宅配通侵犯路權是事實
打了方向燈就無敵嗎?
因為宅配通的自私方便
而迫使左方車道要煞車讓你
煞車不是只有原錄影者要煞
後方也是跟著煞!


打字很簡單啦 但實際開在路上
能做到讓一讓的有幾個?
要說人非聖賢 那就直接承認自私
別只會把後果推給前因!

不是故意的也不是這樣自己想換車道就換吧?

這麼爽這麼簡單 那我以後想右轉想左轉,打個燈直接轉拉!
那是禮儀問題!又不是說前後車距很大 讓他切沒關係

距離已經到了 宅配車如果硬要切進來,車主剎車要踩很大力才能避免碰撞的情況下
那就是宅配車很沒品了...

而且他前面那台mini很慢 宅配車的速度也慢下來了,切換車道不是這樣隨意的切的
就算他在交通法則上因為有打燈,但在情面上卻一點也站不住腳

而且很明顯宅配車在最後一次剪線時 刻意煞停車身 讓後方駕駛急煞(我感覺有撞到)
看mini的速度跟後來的位置 很明顯宅配車的右車頭早已經不會撞上mini
既然如此 為何切線後要煞停?

我就不相信挺宅配車的人你在路上被人這樣剪線還可以像打鍵盤一樣輕鬆
我記得在01有看到人說【方向燈一打就切】是不行的
是不是有這個規定呢?

謎:台灣交通法規是寫好玩的~~髮官的腦都是死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百零一條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修訂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
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
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
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
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
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
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
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
,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
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
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六、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
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
跟隨急駛,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
水帶。
 七、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
應予禮讓。
 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
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一、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
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二、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
車、工程救險車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
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以禮讓,並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得利用相鄰
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
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
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是有這條,但是要有標誌的才算


lin5205520 wrote:
法規沒有路口不得變換車道這條
算我說錯!

如果每次都要說讓一讓就好了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那法規乾脆廢掉算了!...(恕刪)

ya99bb wrote:
轉PO的...

宅...(恕刪)

兩個半斤八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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