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樓主而言,因為最後數字不會太高,就算自己貼一些,還是值得用錢省掉麻煩
2. 對保險公司而言,如果最後還是要付,不如早點付掉早點結案
3. 對老伯伯而言,調解成功就拿到錢才划算
民事求償,他還要提出單據,不是任他開價,如果上法院還拿比較少,根本不划算
zr7 wrote:
我是轉出去看到人還有一部車的距離 我車已經在路中央了
然後對方毫無減速 硬要從車頭過才會去碰到
樓主的說法,只是害自己:
『看到對方還有一部車的距離』,換算對方只有半秒鐘反應時間,就是樓主有過失...
(假設對方時速40,沒有超速,每秒可前進11公尺,一台車距離,不會超過6公尺)
不要再有先到路中央的觀念了,路權就是支線讓主線,轉彎讓直行
對方騎多快,行車記錄無法證明,不能證明的事情,就不要腦補
請參考另一樓:剛滿兩歲的new cuxi遭遇路中開車門的襲擊
樓主有肇責,對方有受傷,過失傷害告得起來
雙方把賠償金額談到合理數字,調解成功,才是上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