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predator wrote:說真的很多台北市辦得到的東西台北市以外都辦不到 不見得! 比如路口10公尺之內不能停車,在外縣市就真的是10公尺紅線, 但是在台北市,就只畫5公尺紅線...甚至我還遇過路口沒畫紅線, 結果居民停爽爽, 打110也不開單
guest0985 wrote:不見得! 比如路口10公尺之內不能停車,在外縣市就真的是10公尺紅線, 但是在台北市,就只畫5公尺紅線...甚至我還遇過路口沒畫紅線, 結果居民停爽爽, 打110也不開單...(恕刪) 我說的是常例特例要討論討論不完很多東西台北市辦得到台北市以外很多縣市都辦不到這些都可以開單警察要開不開而已第五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第五十六條 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guest0985 wrote:遇到這種事情,就直接往上申訴(北市警局督察組)假如還是不改善,就打爆110 !! 我曾經一天打30通110作為報復!你不開單,我就一直打110 !!打到後來,110打電話問我為什麼打這麼多通? 我就直接痛罵一頓!!...(恕刪) 一天30通真猛我最多一小時四通而已他們都會很不耐煩耶我好怕怕喔
Zdxer wrote:我有寫市長信箱要然後該承辦人直接回我不予舉發就這樣子..前後矛盾(我前面某樓有寫)在想打電話給承辦員警會不會比較快?...(恕刪) 其實承辦員警後面都會留聯絡方式就是說有任何疑問就可以打電話問他要不然還是很care這件案子的話就重寄一次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信箱吧
linpredator wrote:其實承辦員警後面都會...(恕刪) 已經再寫一次市長信箱請他們說明了如果市長信箱不行再試試看警政署的若再不行就算了~話說我是對方太過份才會檢舉不然我也很少去檢舉這次倒是承辦員警太誇張了
◎(‧●‧)◎ wrote:難怪前陣子去青少年育樂中心和師大路附近感覺交通也不怎樣沒比我們鄉下好到哪去,我也隨意亂開一通沒收到任何罰單,各位要多加油阿這種雞毛蒜皮小事都看不順眼日子不會太難過嗎?...(恕刪) 唉唷檢舉志工還不夠多嘛違規慣犯一萬個車主有七八千個檢舉志工一萬個車主才不到一百個怎麼可能人人有獎呢看到別人自私自利投機取巧不顧其他守法用路人權益的違規相信守法的用路人會更難過好加在法條有賦予人民權力提供佐照片影片讓員警開單告發你自己那麼愛違規卻又管到別人騎機車躲太陽(這不違規唷)好笑
102年12月21日經台中市警察局局長信箱檢舉闖紅燈案件,103年1月3日10:52清水分局來電(顯示電話09XX-537-400)告知,以後檢舉案件請直接向轄區分局或派出所檢舉,不要透過市警局信箱,說這樣會延遲舉發時間,我回復他說我怕你們會吃案,且市警局長信箱是正常的檢舉管道,為何不可?該承辦員警竟然說我講不聽,而且直接給我掛電話。我該向誰投訴呢?